《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脉疏》
《楞嚴經正脉疏》序
《楞嚴經正脉疏》卷一
《楞嚴經正脉疏》卷二
《楞嚴經正脉疏》卷三
《楞嚴經正脉疏》卷四.
《楞嚴經正脉疏》卷五
《楞嚴經正脉疏》卷六
《楞嚴經正脉疏》卷七.
《楞嚴經正脉疏》卷八
《楞嚴經正脉疏》卷九
《楞嚴經正脉疏》卷十
《楞嚴經正脉疏》序
京都西湖沙門 交光真鑑述。
本元覺海在纏。名如來藏心。湛寂性天當體。號首楞嚴定。豈惟世出世間。從來不動。亦且情與無情。法爾無生。奈何華起翳睛。夢沉長夜。於不動中。而見遷流動轉。於無生內。而受生死輪迴。若是則豈但凡外狂走。不能脫於瀑流。是雖權小劬勞。亦未免於細注。率由未見天真之本定。徒攻縛識之枯禪。所謂生滅為因。終無實果也。故我釋尊。因中悟此為密因。果中證此為極果。寂場海印。非不欲普灌醍醐。而夢夜昏狂。要須待多方淘汰。及其機熟。仍示元心。法華方以開端。斯經乃以竟說。多聞示墮。警狂慧策力於深禪。答定徵心。破凡小全迷於偽定。是必偽定。全捨而後大定可聞。由是向六根而指見性。令親驗乎不動之本真。會四科而示藏心。令備明乎常住之自體。復通七大。極顯周圓。阿難遂以讚不動尊。謝希有定。是尚未及於請修。而所謝首楞嚴王。非指自性本定而何哉。此方答慶喜。會妄歸真。顯空藏不變之體。下及酬滿慈。從真起妄。顯不空隨緣之用。又復雙明性相。見空與不空二俱無礙。而圓彰三藏之全體大用。然後知一切事究竟堅固之定體。本自圓成徹法源。不動不壞之楞嚴。非由造作。所謂奢摩他微密觀照發盡無餘。迴視強制識心思惟影相之定。天淵未足為喻矣。然而定雖本有。根結未開。體固無虧。用終不發。由是當機思契入而喻屋求門。如來示決定而指根明結。於中。列數量所以令其選圓。推攬塵所以明其可盡。疑斷滅則擊鍾以驗其不滅。疑別有則現佛以證其無他。乃至。綰巾而六結有倫。冥授而諸長悉啟。及敕文殊之推選。獨取觀音之耳門。蓋必寂滅之真體現前。而後圓應之妙用備發。真所謂如幻三摩提彈指超無學矣。若夫道場三學祕呪四檀。但為修圓通。而障重者加行耳。非別有異門也。是則華屋之門方入。而升堂入室。不無所歷之位。故當機繼是以請位焉。佛乃楪加行。圓通以為三漸。束三漸以為乾慧。即以此心中中流入。由是生佛家而名十住。行佛事而名十行。攝歸三處名十向。實證一真名十地。以至等覺覆涅槃海。即大寂滅海。而生死永寂。妙覺入莊嚴海。即萬德果海。而菩提永成。顧謂歸無所得者明但復還乎本不動體。而出現其本有家珍。非從外得也。豈同非因非果空無所獲哉。斯乃依禪那。以修進聖位。而首楞嚴大定。成始成終。故結五名。而囑其奉持焉。至於七趣勸離五魔教識。亦前文要義。特重伸以加詳耳。最後深慈。曷有窮己乎。是則斯經也。一乘終實圓頓指歸。語解悟。則密因本具。非假外求。語修證。則了義妙門。不勞肯綮。十方如來得成菩提之要道。無有越於斯門者矣。夫何經本分明而註多莽鹵。正脉既失。本旨多乖。後賢指摘。成帙甚至。但說本文學者莫決從違。而臨文浩嘆者多矣。鑑長夜迷徒釋宗晚學。賴聖賢加被。發薄少善根。偶窺華屋之門。輙憫宮墻之望。僭伸管見。請正大方。實非橫陳臆說而蔑先賢。意惟曲順佛言而資後學。知我罪我。靡恤靡逃。所冀暫結喜緣。普碎阿鼻。而成樂國。倘開妙悟。咸歸大定。而證菩提。他日於諸佛會下。寧非同行眷屬哉。特撮略以冠篇端。而其詳在懸示云。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脉疏卷第一
京都西湖沙門 交光真鑑述。
經題次釋疏者。疏決通釋之令無壅滯。此註解之通名也。而特標正脉者。疏之別號也。良以。此經滿數萬言。文雖長廣。而聖言辭義雙妙。首尾照應。脉絡貫通。無有不相照應不相通貫之處。舊解多惟就文輙解。更不首尾顧盼。或未見本意。冐昧推原。以致前後不相照應語脉互成乖反。今疏非敢意外穿鑒。但惟曲順聖經本來語脉。而疏導之務。令前後照應語脉貫通而已。緣此名正脉云。初分為三。
△一題目。
大佛頂如來密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
(一題該盡全經。義固多攝。滿二十字。句數過於餘題。文亦非少。麤略釋之。安能盡其理趣。今解稍加委悉。務令有所發明。幸勿厭繁。良以數萬言經。而以數葉之文攝之。何足為多乎)此之全題。即經中佛自所說五種題中。略取十九字。(首三字分取第一題首三字也。次八字全取第三題名也。末八字分取第五題末八字也。餘皆不取。故云略取)加一經字。擇要(選彼急切。略其緩泛)該廣(上猶一往似有所略。實以要該廣。仍無所略。蓋五題文雖似廣。而約義則惟境智機益性修要妙因果而已。詳後五題分科自見。今密因為境。了義為智。菩薩為機。修證為益。性修即第三全題不必更該。密因了義為妙。萬行首楞嚴為要。了義之修為因。了義之證為果。此即以此十九字。該盡五題之廣。曷嘗有缺略哉)乃結集者善巧所成。分為七段。以便解釋謂。一大。二佛頂。三如來密因。四修證了義。五諸菩薩萬行。六首楞嚴。七經也。按五題皆顯密雙彰(第二題密意。雖似不顯前半實祕呪功能)今七段中。二三亦應兼表祕呪(以呪元從頂光佛演。又此呪出生諸佛故)然從密則無容解釋(不容〔番〕譯。豈許解釋呪後明之)且顯密決定不二(經即顯呪。呪即密經此以經義。比度知呪)故茲竝從顯釋。而密義即寓於中。夫七段雖共成一題。而於中有虗有實有通有局。首宜分別。令無相濫。一二七段。皆虗而通。中四段方是實法。若於四段。而論通局。則上三段。各有所局。第四段為通(上三段定之別相首楞嚴定之總體)第一大者稱讚之詞。具洪濶包含周徧眾多深奧元始恒常超勝八義。尊貴玄妙二義。佛頂表之。由此諸義。故稱大矣哉。以此稱詞。稱下諸法。則知密因為大因。了義為大義。萬行為大行。楞嚴為大定。具此諸大。是為大經也(不敘稱佛頂者。縱使稱之。亦但稱其所表實法。非稱相好。故不敘也。況彼尊妙。亦同大意。何勞更稱)又密因是理。了義是教。萬行是行。楞嚴是果。以大定具含本覺究竟二果海也。首標為大。是欲受持斯經者。依大教而解大理。稱大理以起大行。滿大行而證大果也。既非實法故虗(以單舉大字。未定稱何法大。故尚虗而未實。舊傳直作體大非也。以不與方廣竝列。何定說為體大)徧稱諸法故通也。第二佛頂者。佛身三十二相。此其第一名無見頂相。在青螺紺髮正中。周圍紅色。如春山吐日。而頂不可見。初降生時。應持以九地為乳母。上歷沙界。終不能見。今此標之。以為表法。作喻亦通。但取義親疎不同耳(用相似之物。此類發明為喻。終不以喻中物名直稱於法故。疎而不親。若取最勝名相。直稱於法。顯其最勝為表。非但相似故最親也)今將至尊無上至妙無見之佛頂。直稱下之實法。表其即是無相佛頂皆尊皆妙(問行是功勳何為尊貴。熾然修行。何為無見。答從性起修。因該果海。故仍尊貴。又根於了義。修即無修。攝於楞嚴。動元不動。故五眼莫窺)亦非實法故虗(未定所表何法)徧表諸法故通也。法華為佛全身。此經為如來頂。顯斯經為法華中精要之義(如知見實相佛慧等)而更徹頓圓極旨(如歇即菩提毛端現剎等)蓋終實渾具佛身。頓圓義極尊妙。同佛頂相。令其見題者知其非權漸之教。中四段是大之所稱。是佛頂所表。是經之所詮。故為實法。今夫第三如來密因者。如來十號之一。倣同先德號也。隨相釋。則諸佛一身一智。應用亦然。故後佛如先佛之再來。若入理釋。隨教淺深。難盡多種。今據終實。如為本覺。來為始覺。始本究竟。名如來也。即是果人。亦即下諸菩薩道後之號。密因者。揀非事相修行顯因可見者。此取如來在凡夫時。於六根門頭。頓悟圓湛不生滅妙明真心。此心為四科七大根本。實性具足三如來藏。全體大用。本來是佛。豈惟但是因性。亦乃即是果性。以諸如來無別所證。乃至證時。更無毫髮增添。所謂從初發心即成正覺。經中佛自述云。我以不滅不生合如來藏。而如來藏。惟妙覺明圓照法界等。意則可見。然所以為最密者。以此即是二根本中真本。所謂識精明元菩提涅槃元清淨體。佛言。一切眾生不成無上菩提。乃至別成聲聞緣覺諸天外道魔王。皆為不達此本。錯亂修習。至後偈中。又言。常不開演。足顯根中所具如來藏性。乃是難測難知。最深最密之法(問既即果性。何復名因。答見此性後方是究竟果。因更須修成。始獲究竟。且密因二字。遣兩種人過。一者密字遣權教著相人過。以彼不達密具本有果性。塵劫修行。終無實果。二者因字遣圓教狂慧人過。以彼不達此性方是真因。自恃天真頓捐修證縱得離繫。全缺莊嚴。終無究竟。此意妙甚)經文首從請定。至四卷前半身意輕安得未曾有。即此密因也。然此一段。即是阿難所請三名中。妙奢摩他。以此三如來藏性即是自性本定。而頓悟了達于茲者。即微密觀照故也。第四修證了義者。以前段全彰自性本具天真現成。然既曰密因。豈礙修證。是故。雖歆藏性之己知。更喻華屋之未入。由是開決定義門。示解結次第。蓋必解六結(動靜根覺空滅)而越三空(人空法空俱空)方為了義之修。獲二勝(上同下合)而發三用(三十二應。十四無畏。四不思議)方為了義之證。然謂之了義者。有二意。一者用根不用識故。蓋用識則以生滅為本修因。如蒸沙作飯。沙非飯本。畢竟不成常住菩提。故非了義。用根則以不生滅性為因地心。如依金作器。器器皆金。決定能成無上菩提。故為了義。又用根已為了義。而特選耳根。更是了義中之了義。以其超二十四聖。而獨妙。為十方三世諸佛一路涅槃之要門。安有修證了義能過於是乎。二者從性起修。因該果海。故蓋依密因無修證果海中。不妨幻修幻證故。修而無修。非事相之染修。證而無證。非新成之實證故。為了義而非不了義也(問道場加行之修。是了義否。答道場中定慧。依舊。是耳根圓通。但加戒與道場及持呪耳同一了義。故不別敘)經文自四卷後半請華屋之門。直至七卷前半百靈護呪。即此了義也。然此一段。即是阿難所請三名中。妙三摩提。以此耳根圓通。為第一如幻三摩提故也。第五諸菩薩萬行者。菩薩略梵語。具云菩提薩埵。此云覺有情。蓋覺己分證。識情未盡故。又上求大覺。下化有情故。即是因人。亦即上如來道前之號。而言諸菩薩者。即本經分證諸聖五十五位之數也。萬行者。即諸位中。歷修之行。如十信中全根力而植佛種。十住中生佛家而成佛子。十行中廣六度而行佛事。十迴向中迴佛事而向佛心。四加行泯心佛而滅數量。十地契真如而覆涅槃。等覺齊佛際而破生相。其行應有無量。今言萬。明多非局定數也。當知。此之萬行。躡前了義。而更進深玄。不但修同無修證同無證。而且極盡精微至神至妙。要之根柢於三如來藏。歸極於無障礙法界。請詳十行之後五。足知諸行皆法界無障礙之大行也。經文自七卷後半阿難請位。至未結經名以前。即此萬行也。此一段。即阿難所請三名中。妙禪那耳。以敘阿難悟處。既言頓悟禪那。修進聖位。而佛又言。奢摩他中用諸毗婆舍那。顯是住持。自性本定。雙攝前二定慧圓融中中流入之行故也(問了義之證何得不攝後位。答無下萬行即應攝之。此若攝盡。萬行何歸。況無上圓通。豈容無證。二殊勝等。非證而何問位應是證行濫於修。今以位為行。豈不屈證為修。答諸位正是行位。復乃深入真修。故成位次。如果修終應是佛位。當知。菩薩之名。因行未滿之號。若因已滿。即應失菩薩名。又經者於修證下。重標萬行。亦是默示此分屬之意。而識者寡矣。問若此則圓通不具萬行而諸位不成了義豈非二大過耶。答一皆善巧。不為過咎蓋初心貴在精專。尚檢別門。豈嫌萬行。縱使圓融勝解念念具足諸度。亦惟理具。而非事造故但稱為了義。而不責以萬行者。欲其精專而不雜亂也若玩文殊了揀諸門之偈。則信此意非虗矣。至後諸位了義。況顯而知良以。初心反聞。尚為了義。況入聖位深修。則其了義。不言可知。第以諸位率能分身無量二利繁興故。特標萬行。亦默勸其圓滿諸度。而不可得少為足。若知八地中七勸之旨。則信此意必有矣。況依此分屬。於經於定。平妥隱順。甚生次第。智者鑒之)總括上之三段。全是阿難所請三名。該盡正說全經。歷收大定別目矣。第六段首楞嚴者。大定之總名也。圓含上三別目。而為一定全體。當知。此定逈不同於常途止觀。蓋常途止觀。全屬功夫。而自性立。為諦境與止觀相對。其體各別。不取自性。即為定體。故其為定。初心與境為二。必至純熟。方得一如。是則止觀。全屬功夫。不即自性的實論之。但是引起定耳。非自性定也。此則不爾。涅槃經佛自釋首楞嚴云。一切事究竟堅固。而古德即明其徹法底源不動不壞。細詳其旨。是皆分明。取自心本具圓定。為首楞嚴。何甞取起心對境止觀為定哉。更當知。全取正因自性。略以兼帶了緣二因為定全體。即所兼帶了緣二因。亦是性具非縱非橫。不同權乘說為後得。天台宗中。亦有此意。但彼止觀。不即取正因本不動體為定。而歸功偏推重於了因。雖說性具。實多修成意爾。是故。決定與此不同。今經奢摩他。即全取自性本具不動不滅不失不還。四科(五陰六入十二處十八界)常住。七大(地水火風空見識)徧周。以至十惑(無明與三細六麤)三續(世界眾生業果)之妄。本常虗假四義(一為無量。無量為一。小中現大。大中現小)三藏(一空。二不空。三空不空)之真。本自現成。如是等義。全與一切事究竟堅固徹法底源不動不壞。若合符節。是皆全取自心本具圓定。為奢摩他。若當機承教。開解朗然。照體現前。即取此照體。名微密觀照。不取思惟修習為觀。故加微密檢之。此佛親自命名。復何疑哉。當知。乃是全取正因本性。略兼了因(即開解也。以初悟慧多。然從性定而發故。是即定之慧)而為奢摩他體。又全取正因本性。略兼緣因(即反聞也。以初修定多。然躡解而起故。是即慧之定)為三摩提體。又全取正因本性。雙兼緣了二因(即定慧均等中中流入。然但深入藏性本定故。始終不離性定也)為禪那體(問既言承教開解。顯是後得。何言性具。若爾何不未教先解。答此正權宗所迷。彼惟取於正解分別為了因。而不知顛倒分別元與正解同體。若元不具此體。將何轉為正解乎。以是了義教說無明即明也。請以喻明。正解分別。如水東流。顛倒分別。如水西流。今以顛倒轉為正解。如改西流而作東流。先無此流。將何改轉緣因。準此應知。迷位一切妄作。皆性具緣因。天台謂逆修者是也)諸家不詳此旨。而以三止觀強判。落落不合。無處安插。或補於言外。或取一二相似之語。以強釋之。殊無情謂。今有三義。了揀此定。一曰此是妙定。正以性本自具天然不動。不假修成。縱在迷位動中。其體本然。故稱為妙。不然何以謂徹法底源不動不壞之定哉。據此。則凡不即性。而別取功夫。為止觀者。皆不妙之定也。二曰此是圓定正以此定不但獨取自心不動。乃統萬法萬事。皆悉本來不動。為一定體(經云。菩薩自住三摩地中見與見緣并所想相如虗空華。本無所有。此見及緣。元是菩提妙淨明體。蓋取心海本湛。萬有停凝。齊成一定)不然何以為一切事不動不壞之定耶。據此。則凡不兼萬有。而獨制一心不動者。皆不圓之定也。三曰此是大定。正以此定。縱在迷位。尚本不曾動搖。開解之後。豈有出退。當知。此定自發解起行之後。直至歷位成佛。終無退出。何況有壞。不然何以為究竟堅固之定耶。據此。則凡有入住出。縱經長時。皆不為大定也。詳此自知。常途止觀。了不相類矣。經文前自請定。後至請名。即統包前三段所指全文。是也。雙攝大定。總別以為一經之名。妙莫加焉。第七經者。是詮上四實法文故虗。徧詮諸法故通。且是諸經通題。但取能詮。不取性離即真等義。以既分虗實。那依台宗。兼屬所詮乎。體則聲名句文。假實兼具。即修多羅一名四實中。正取聖教。半同席經。又此方聖教稱經。今譯為經。顯是西方聖教。又此訓常。謂天下古今不易。彼方釋聖教為顯示十方三世準則之意同。而分量廣也。其他貫攝等意。避繁莫備。欲知殊勝。全隨所詮。至於文詞之妙。本於如來精義巧辯而加。以房相潤色之工。極為華藻流麗。讀者無不三嘆。夫經家既以題而冠經。故茲釋惟據經而取義。妙含無盡。文稍加詳。觀者幸研味焉(古式有二。一者作對釋。略有六對。一能讚所讚對。二能表所表對。三能詮所詮對。可知。四性修對。即三四兩段也。五動靜對。即五六兩段也。六總別對。三四五段為別。六段為總也。二者離合釋。略作四釋。一者大佛頂為能讚表。但是言相故劣。如來密因等是所讚表。乃性修等實理故勝。佛頂下加之字。依士釋也。二經為能詮。但聲名句文故劣。上皆所詮。是性修等妙義故勝。經上加之字。依主釋也。三者經是教之自體。上皆因果修證之用。經上加即字。持業釋也。四者總六段。是經之所有。乃分取他名。經上加非字。有財釋也。餘如減字曰大佛頂經。或首楞嚴經。推類上釋。皆可作之。又古式。人法喻三。或單。或複。或具。斯題則全具焉。此為不廢古式。略備參考。更有一意。當伸疏中為泯是非舊解未善者。多惟不取而已。不復非之。然似是而非。人所難識者。恐人持疑不決。有礙取捨。今於最初略出其一。以例其餘。即如舊解。茲題仰揚發揮似為言簡。理盡不知。有二不便礙佛深旨。一者疎略非體。蓋釋經者。先當尊經本文。一一解釋之。如密因。即當說出是何等法。於本經中。何文即是。一一釋畢。倘有餘意。更加發揮。方為善疏。今乃更不解釋密因等。只管圇囫反覆拈弄。是乃論量文體。非解釋文體。安能令文義雙暢乎。此失猶輕。二者昧旨。屈經。謂彼註如來下用宗門盡令把住。將密因等一併掃却。方是無修無證至極之理。若是則是第一義諦。全居經外。特以下用宗門回途放行。將密因等。俯就眾生。依舊許其有修有證。順世權宜。皆悉建立。若是則斯經宗趣全成第二門頭。將佛圓實極旨。反出於金剛楞伽之下。斯由全未通曉密因了義為何等法。率爾莽論屈經之甚。其失非小。今試明之。其曰如來果體。其體本然。何假密因。而不知此之密因正是無修無證本然果體。其曰菩薩道用。其用無作。孰為萬行。而不知此之萬行。根於了義。修即無修。攝於楞嚴動元不動。正是無作道用。如是而言何假孰為何異當面。不識其人。而猶稱名非毀者乎。當知斯經非但理性為第一義。萬事萬法皆第一義。以一切事究竟堅固。皆超大小名相之外故也。安有第一義出於斯經之外者乎。諸註類此者甚多。後凡不取者。不遑廣辯也)題目已竟。
△二譯人分三。一主譯人。
天竺沙門般剌密諦譯。
天竺者。譯主生處也。西域國之總名。此云月國。有聖賢繼化如月照臨。地當閻浮中心。九萬餘里。分畫五區。七十餘國。東西南北及中。皆名天竺。此師。中天竺人。即生佛之地也。但此惟具總名。未詳何國。沙門。釋子通稱。此云勤息。謂勤行善法。息滅惡事。又云。息心達本源故。號為沙門。般剌密諦。此云極量。譯主別名。天竺才智僧也。譯者。番字番音。變梵語為華言也(蓋西梵語字。與此全殊。若觀梵本。非惟不知其語兼亦不識其字。須先隨其梵音。以此方之字易之。名為番字。番字之後。方可讀之。然但同呪仍不知其為何等語。却須兼通兩國言音者。一一變梵語為華言。謂之番音)特科為主譯者。以此經未來。盛名先至。天台西向拜求。一十八年。終未得見。彼國禁為國寶。師潛匿航海賫來。於唐中宗初年。達廣州。適遇房相請。於制止寺譯成。速迴以解責邊之難(國王因師潛過罪責守邊官吏故也)夫冐禁艱苦。志益此方。功莫大焉。亦且通方智辯。總統譯場。以至功成身退。誠宜首標以重元勳也。
△二譯語人。
烏萇國沙門彌伽釋迦譯語。
烏萇國者。名義集中。烏仗那國。訛云烏場。與萇同音。疑是此國。此云苑。古大國之苑囿也。北天竺國之別名。彌伽釋迦。此云能降伏。譯語者。以密諦既總其事。而無專司。但稱為譯。此則分職員名專司其事也。亦云度語。備通華梵。變梵成華。即是番音者耳。
△三潤文人。
菩薩戒弟子前正議大夫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房融筆受。
菩薩戒品。繁不能載。可通在家者受之。經中謂王臣受位應先受此戒。則不惟戒神擁護。而守德防非。終成聖種矣。弟子者。歸依三寶為大師也。前者舊也。以下官名。乃其舊職。現已謫在廣州。但知南詮。故云爾也。正議者。史稱正諫言官之名。大夫者。可大扶樹人才之尊官也。同者。僚佐非一。與同協理也。中書門下。二俱內省左右相府之名。然中書省。多掌王言。門下省。多出政事。融乃權兼兩省。故竝書之。平章者。書云平章百姓。平均也。章顯也。謂均理政務。顯彰法度也。事即政務法度等也。房融。即房琯之父。文子俱相。而融事略出琯之傳文。謂相於武后末年。而貶於中宗神龍元年(舊紀番譯時年乃云神龍元年五月二十三日譯此。或紀其開筆之時。非譯成之時也)筆受者。亦譯場中。分職專司之名。秉筆確定文字者也(最初番字。須知二合三合彈舌引等。當以此方何字代之。至於番音。則委問華梵。務使相當。然後下筆。皆為難事。帝王亦有親當此職者)至於潤文。古皆別立職員。若筆受者。或成拙俗。而潤文者。方潤色之。房相亦兼此職。故科名與經中互顯其功耳。夫請譯筆受潤文。而又奏入內庭。雖未即得頒布。後為神秀入內錄出復得家藏。原本卒致流通。然則融真大有功於斯經矣乎。釋譯人竟。
△三經文分三。一序分。夫序正流通三分。始於道安。而證於親光(道安秦僧。未見西科。先科三分。人皆非之。後親光菩薩論至果然)解經通用。今初序者。頭緒引起之意。又分為二。一六種證信序。此序諸經通有。亦名通序。阿難於佛涅槃時請問。佛令安置諸經之前。證其有此方是佛經。而生信受。否則多偽不足信也。六種者。六成就也。謂一信。二聞。三時。四主。五處。六眾。闕一不可。故曰成就。今隨文便。均於廣略。但分為三。一標信與聞。
如是。我聞。
如是者。略作指法之詞。我聞者。略明授受之本。溫陵謂如是之法我從佛聞。是也(此緣結集時。阿難感變相好同佛。眾疑阿難成佛釋迦再來諸佛降附唱此四字。三疑頓息故必首標)然六成就中。如是二字。第一信成就也。乃是信順之詞。謂信者言如是。不信者言不如是也。若依理釋。謂聖人說法。但顯真如。唯如為是耳。若宗本經。一切事堅固為如。離無常見為是。蓋表信教信理之深。方成傳持之道。故曰信成就矣。我聞二字。第二聞成就也。我即結集經主也。然是隨世假我。及法身真我。非同凡夫外道所計。聞者親說觀聽。非展轉傳聞。所謂此方真教體清淨在音聞。不假音聞。教體何立。故曰聞成就也(達耳入心。記持無毫髮之遺。文殊大不思議。阿難亦能憶持沙劫諸佛清淨法藏今一佛四十年教。何有差遺聖人境界。非比世間若約中道理釋。則以無我之真我不聞而能聞也)。
△二時主及處。
一時。佛。在室羅筏城祇桓精舍。
一時者。第三時成就也。蓋世事合會。尚待昌期。大法弘宣。豈違嘉運。故須良時。方能成就。取其師資道合始終說聽之時。以佛說法殊方紀曆不可對同故。總云一時。若約理。則心境理智凡聖本始一如之時也。佛者。第四主成就也。簡略梵語。具云佛陀耶。此云覺者。餘教不錄。惟約當宗。則始覺與本覺證齊而成究竟覺。又自覺覺他覺行圓滿。前三惟約自覺。後三兼利他。而自覺揀凡。覺他揀小。圓滿揀因也。約人。即娑婆教主。中天竺迦毗羅國淨飯王太子。出家成果。十種通號之一。別號釋迦牟尼。非此大聖。孰能演斯大法。故曰主成就也。在室下。第五處成就也。孤山曰。室羅筏。訛云舍衛。此云豐德。城中財寶五欲多聞解脫四皆豐足。故以名也。祇陀。波斯匿王太子之名。此云戰勝。桓即林也(園地。本屬太子。而給孤長者。以金布買之。少分未滿太子感動。止之并施桓垣。故特標之)精舍。即給孤所建。華飾工巧。純一清淨。無諸喧雜也(太子喜施感同長者。故祗樹給園。或竝稱。或標首。即今王像與給孤竝坐。而世以為土地二郎。真可笑也)斯經非此勝地。何以說之。故曰處成就也(凡佛說處。各隨所見。凡小見處穢土。菩薩不離塵寰見處淨界。但諸經隨宗文有隱顯而已。此經悲接凡小意多。故不明淨。相也)。
△三廣列聽眾。第六眾成就也。座無知音。說將誰聽。今機感盈前。不得不說。故云然也。分二。一兼本迹。以詳列二乘嘆德依乘惟迹無本。今名列二乘德。乃菩薩本迹雙彰也。分四。一據迹標數。
與大比丘眾千二百五十人俱。
據此。則惟彰迹。大有三義。一數多。二名重。三德隆。比丘。此翻亦三。一乞士。二破惡。三怖魔。長水曰。千二百五十者。陳那等五人。三迦葉兼徒一千。舍利目連各兼徒一百。耶舍長者五十人。經略五人。得果感恩常隨助化之眾也。
△二彰本嘆德。此科全以彰本。蓋法華以前。未經開迹顯本。惟嘆聲聞之迹。今已開顯。無復餘乘。即惟嘆其內祕菩薩之德。故下更不詳嘆菩薩。略顯而已。又分二。一總名似同。
皆是無漏大阿羅漢。
此是果名。二乘久擅斯名。今舉之以嘆菩薩祕德。故似同而實大不同。蓋二乘無漏方超三有。菩薩無漏更越三空。大者依涅槃作十地大人。修大行以證大果。不同二乘但取名重德隆為大。阿羅漢三義亦別。二乘應供止於天上人間。菩薩應供通於世出世間。二乘無生分段方脫。菩薩無生變易亦離。二乘殺賊四住方窮。菩薩殺賊五住垂盡。
△二別德逈異。上科德之總相。實雖異而名猶似同。此則德之別相顯然。菩薩作略。皆非二乘所可同者。故曰逈異。又二。一德體超異。
佛子住持。善超諸有。能於國土。成就威儀。
首二句。內心肖佛也。佛子者。已付家業。真是佛子。非滯草菴者也。而口生法化。是其子義。住持者。住法王家。持如來藏。此則明其證真之深。諸有者。略言三有。廣開二十五有。即三界受生之處。超者。不為諸有生緣所縛也。小乘超之。則須出三界外。不敢復居非善。超也。今菩薩。常不離三界。即於生死無干。所謂善超也。此則明其脫妄之妙。次二句。外貌亦肖佛也。有中形外自然之理。國土同居土也。成就威儀者。身具相好業。攝律儀也。能於二字。乃有二意。一特表意。以今示現聲聞之迹。似不能具相好盡律儀。而內祕實能。二承上意。以小乘不善超。有果成則[厂@火]身滅智。出三界外。不能居士具儀也。今由善超不離三界。故能居土現儀耳。此科為下諸用張本。故曰德體。
△二德用超異。上雖內外充裕但是自利之體。向下方顯利他之用。又分二。一上助佛化。
從佛轉輪。妙堪遺囑。
從佛者。非但隨從侍衛而已。乃依而不違其軌轍也。轉有流行不滯之相。輪有摧碾運動之功。蓋佛之法輪。能摧碾眾生麤細煩惱。運出眾生生死險道。佛能轉之。菩薩亦依其軌轍而轉之。妙堪遺囑者。以聲聞人願行非妙。但取速滅。如世老人不堪寄囑。今實菩薩。又已從轉法輪。故智悲雙妙。湛承遺囑也。遺囑。謂佛入滅時。囑累菩薩。弘法度生耳。
△二下度眾生。又分三。一盡本界。
嚴淨毗尼。弘範三界。
毗尼。此云善治。亦即云律。戒之總名。嚴淨作三分別。嚴謂止持。止諸惡也。淨謂作持。作諸善也。又嚴以禁身口。淨以制心意。又於事戒則嚴。於道戒則淨也。弘開擴也。範師範也。三界者。欲界色界無色界也。娑婆敝惡。戒律宜扶。涅槃云。戒是汝等大師。故此亦嘆其戒德師範人天。小乘於戒有缺漏。未至嚴淨。豈能弘範。當知惟菩薩能之。
△二盡十方。
應身無量。度脫眾生。
緣感則應。隨類化身。如觀音三十二應無剎不現。度脫眾生者。說法令其度煩惱河脫淪溺苦。如舟師度人也。在法華乃普現色身三昧。此經即圓通妙用。似為定德所攝。
△三盡未來。
拔漸未來。越諸塵累。
拔者。挽之令起。濟者。接之使過。未來者。後世無量劫中也。越超出也。塵累者。八萬四千塵勞。累墜有情於生死苦域者也。言菩薩挽拔接濟未來無量有情。使皆超出八萬四千塵勞。不使累墜於生死苦域矣。此非遺教結集。不能令法久住利益無窮。似屬慧德攝彰本嘆德竟。
△三略舉上首。
其名曰。大智舍利弗。摩訶目犍連。摩訶拘絺羅。富樓那彌多羅尼子。須菩提。優波尼沙陀等。而為上首。
大智者。前示聲聞智慧第一。則但盡生空智品。冠絕小乘。今既開顯。應是圓照法界之大智。且其深本已證金龍佛位。何非一切種智。舍利弗。此云鶖子。鶖乃水鳥。是其母名。母辯流歷。似鶖之目。故連母為名。云是鶖之子也。摩訶。此云大。同前大意。目犍連。此云采菽氏。姓也。名拘律陀。此云無節樹。世惟省文召姓而已。神通第一者也。拘絺羅。此云大膝。鶖子母舅。富樓那。此云滿願。父名也。彌多羅尼。此云慈女。母名也。略云滿慈子。連父母彰名。說法第一者也。須菩提。此云善吉。亦云空生。解空第一者也。淨本已證青龍佛位。優波尼沙陀。此云塵性。因觀塵空得道。此中譯名。竝宗長水等。則該多不能盡列。上首者。千二百眾之所推讓。動靜遵從。不敢先越者也。
△四更盡勝劣。
復有無量辟支無學。竝其初心。同來佛所。
辟支譯兼二類。一云獨覺。出無佛世。寂居觀化自悟者也。一云緣覺。出有佛世。奉教觀十二緣得道者也。上與長水解同。今佛在世。應惟緣覺。或他方獨覺。發通能遠赴佛會。亦兼有也。無學者。果滿取證。無復前進也。初心總該二乘有學未至無學者也。同來佛所者。以此二眾臨期方來。不比常隨眾也。此中辟支迹勝聲聞初心。劣前四果。故科名盡勝劣矣。彰本迹以詳。列二乘竟。
△二兼時會。以略顯二眾。又分二。一標自恣顯有菩薩。又二。一時會先在眾。又曲分三。一時會誠求。
屬諸比丘休夏自恣。十方菩薩。咨決心疑。欽奉慈嚴。將求密意。
首二句。雖標比丘。但為表時帶言之耳。十方下。乃是正敘菩薩。以上比丘既詳菩薩未敘故也。屬者。當也遇也。休夏者。佛制夏月護生避嫌。九旬禁足安居不令乞食。自恣者。期滿解制。即孤山所指七月十四十五十六日也。考劾九旬德業。自疑己過者自請問佛。自不知過者恣任僧舉也。十方者。不止此界菩薩。解見題目中。咨請問也。決求斷也。心疑者。細心深疑。求佛剖斷也。蓋菩薩迹勝道深。不待人舉。自請而已。上皆標時會。末二句。乃是誠求欽敬奉侍瞻也。佛有攝受之慈折伏之嚴。竝行不背。將求者。機感初動也。密意者。祕密深法也。
△二如來妙應。
即時如來。敷坐宴安。為諸會中。宣示深奧。
敷坐宴安者。展坐具而安處也。深奧者。超過權小。終實妙理。為此經類引。即應密意之求也。
△三會眾蒙益。
法筵清眾。得未曾有。
清眾者。超塵入理。心境湛然。意兼合會。不止菩薩。得未曾有者。聞所未聞歡喜踴躍意。時會先在眾已竟。
△二音感後至眾。
迦陵仙音。徧十方界。恒沙菩薩。來聚道場。文殊師利。而為上首。
迦陵頻伽。此云妙聲鳥。在㲉發聲。已踰眾鳥。佛音似之。仙亦超世神化之名。稱美佛音。非取道教。徧十方界者。目連昔曾試佛音聲。過無量世界。還同座前(此經凡聖根塵即性皆周。無明覆者。自不能聞。如日大明瞽不自見)恒沙菩薩者。以恒河沙。記菩薩之數。言至多也(恒之一字亦訛。梵語正云殑伽。此云天堂來。狀其來處最高耳)菩薩心聞無覆故。尋佛妙音而來聚聽。道場者。隨相即說法之處。約理乃一乘寂滅場地。溫陵曰。文殊師利。此云妙德。楞嚴會上。為擇法眼。故居上首也(亦云妙吉祥等。過去佛號龍種尊王。現在北方歡喜寶積未來當成。名曰普現。法華會上是佛祖師華嚴表根本智。而為諸佛之師。今在此經。作擇法眼。蓋不捨因門。影響輔化。權稱上首而已)標自恣顯有菩薩已竟。
△二標齋供顯有人天。天雖不顯。而理亦應有。旁證諸經皆有。而正取流通中顯八部。故科兼之。曲分二。一國王齋供。
時波斯匿王。為其父王。諱日營齋。請佛宮掖。自迎如來。廣設珍羞無上妙味。兼復親延諸大菩薩。
孤山曰。波斯匿。此云勝軍。溫陵曰。即舍衛國王也。
○過去龍光佛世。位登四地。亦大權也。諱日者。忌諱之日。人子於親終之日。言之即慟。故隱諱而不敢言。世教。每歲茲辰。服食俱變示慟如初而已。內教。令其作冥福以資之。今其父王諱日。適當自恣。故修齋所以資親也。宮掖者。內庭左右。如人肘掖。珍羞者。貴重食品也。延亦迎請也。請佛以下有六重。見敬之至。謂其處則內。其迎則親。其設則廣。其羞則珍。其味則妙。其伴則同。伴同者謂敬伴同主。非急於主緩於伴者也。
△二臣民齋供。
城中。復有長者居士。同時飯僧。佇佛來應。佛敕文殊。分領菩薩及阿羅漢。應諸齋主。
長者。齒德爵祿兼隆。臣之屬也。居士者。愛談名言。清淨自居。似非有位。隱者類耳。同時飯僧者。感佛化儀。依教行施也。然臣民惟佇於佛者。敬先專主。主臨而伴必至也。佛敕分應者。令無分別獲福平等。若能等心而施。則雖佛滅後。福亦無不等矣。六種證信序已竟。
△二示墮發起序。此序諸經各別。又名別序。以諸經各有事緣引起。故各不同。如大彌陀以色引。法華以光引之類。是也。今經以示墮淫室。為發起之端。示墮者。以阿難祕德同前上首非實聲聞。故誤墮淫室。但是示現。以引發大教而已。且此經。欲明恃多聞而不習定者。無力以敵欲魔。何能超越生死。故以多聞之人示墮發起。正勸多聞者。策力於大定耳。然必用阿難者。一以多聞第一。固見其聞不足恃。二以是佛堂弟。亦見其他不足恃也(此處既以顯泄阿難為大權菩薩。知之即已。至後文中。但依所現聲聞見解發揮。方能激引真實凡小。良以深位假示淺位。必能曲盡淺位情態。如執迷謬辯感悟流涕。皆所以盡其情態。而旁發諸真實者之心。曲令生慶快感悟耳。不必又一一明其非真致多猶豫也)分三。一誤墮因緣。因緣有四。缺一不墮就。分四。一別請遠遊。
惟有阿難。先受別請。遠遊未還。不遑僧次。
阿難。此云慶喜。佛成道日。淨飯王弟斛飯王。復報生子。淨飯賜名慶喜。是佛堂弟。先受別請者。先於自恣以前。早受別種事緣所請矣。遑暇也。次列也。夫既遠遊未還。故不暇在此自恣赴齋之列也。非此遠遊。何以致墮。故此為第一緣也。
△二無侶獨歸
既無上座及阿闍黎。途中獨歸。
上座者。佛言上更無人名上座。又以歷夏淺深。分上中下座。歷四十夏者。推為上座。阿闍黎。此云軌範。能紏正弟子行者。律制一僧遠出。必以二師翊從。所以嚴行止也。今乃缺二師為侶。所以為誤墮之第二緣也。
△三無供循乞
其日無供。即時阿難。執持應器。於所遊城。次第循乞。
其日無供者。止宿之處。無人獻齋也。使其有供食之徑。行應無墮事。所以為第三緣也。應器即鉢。應己食量。而為大小耳。
△四欲行等慈。發心平等。行乞不擇淨穢也。使其但依聲聞常法。惟乞淨家。亦應無墮。故此第四緣。更為誤墮之要也。又分二。一正行等慈
心中初求最後檀越。以為齋主。無問淨穢剎剎尊姓及旃陀羅。方行等慈。不擇微賤。發意圓成一切眾生無量功德。
初求者。阿難前來未發此心。今方始求也。檀越。此云施主。言最後者。謂從來無善心行施者也。梵語剎利。即華言尊姓。謂王種也。上至剎利。則貴而淨者無遺也。旃陀羅。此云屠者。殺生之家。西域最鄙賤之。不得與良家共居。行持標幟。人亦避之。下至旃陀。則賤而穢者無遺也。又言不擇微賤者。以雖貴賤兼舉。而志普賤穢。是今平等之新意也。末三句。又明其志願之普而大也。意令無功德者亦成無量功德矣。
△二表等慈由
阿難已知。如來世尊。訶須菩提及大迦葉。為阿羅漢心不均平。欽仰如來開闡無遮度諸疑謗。
已知者。淨名會上早已知也。世尊者。總具十號之德。而為天上人間所尊敬也。故上開十號。而世尊總之者。義為長也。訶斥責也。蓋如來不以淨名之訶為非。即知如來亦訶不必更訶。況淨名顯泄彼是金粟如來。其與釋迦何別乎。須菩提。捨貧乞富。意在與續善根。恐將墮落。且無減剋之難。大迦葉。捨富乞貧。意在憐其久苦。與植樂因。且避趨富之議。是以無學尊位。而為此不平之行。故佛斥責其非也。開闡無遮者。懲上二人各有遮限。今開發闡明無遮限之普心也。度諸疑謗者。度彼疑謗眾生。令免疑謗。蓋偏貧多致疑。而偏富多致謗也。誤墮因緣竟。
△二正墮淫室。又三。一加意嚴戒
緣彼城隍。徐步郭門。嚴整威儀。肅恭齋法。
隍即城外無水之池。郭門城門也。齋法者。臨齋法則也。所以加意嚴戒者。蓋由發心既不擇於淨穢。須倍加矜持方期無礙矣。
△二力不勝邪
爾時阿難。因乞食次。經歷婬室。遭大幻術摩登伽女。以娑毗迦羅先梵天呪。攝入婬席。
次即處也。謂次第所經之處也。幻術尋常以變化虗偽物像為術。此則但是迷惑令人失其本心。不覺隨從而已。摩登伽。此云本性。此女多劫與阿難有婬愛之緣。別有登伽經。載之頗詳。今更遇惑業習使然也。娑毗伽羅。此云金頭。縛指而食半米。為苦行者也。所傳呪術稱梵天者。妖術偽稱也。攝入婬席者。由阿難具佛二十相妙。色美如銀。登伽起愛。呪巾覆食與之。以呪力故。阿難不覺。隨入婬席也。此事菩薩行之。方能無礙。而阿難示在聲聞初果。彰顯力弱故不能勝邪也。
△三戒體垂危
婬躬撫摩。將毀戒體。
戒體。即護戒心。以初果道共戒力故。身雖近而心未動。然曰將毀。亦既險矣。故科垂危(有以將毀歸屬登伽。迴護阿難。不知示現何所不可。安用迴護。又若不垂危何須救之)正墮婬室竟。
△三如來救脫。又三。一速歸眾隨
如來知彼婬術所加。齋畢旋歸。王及大臣長者居士。俱來隨佛。願聞法要。
知彼術加者。以佛眼鑒徹。無遠不在目前。資中曰。如來常儀。齋畢說法。今既速歸。必有所為。故眾隨而來也。
△二說呪遣救
于時世尊。頂放百寶無畏光明。光中出生千葉寶蓮。有佛化。身結跏趺坐。宣說神呪敕文殊師利。將呪往護。
于時者。當將毀未毀之時。不先不後也。頂即肉髻百寶。表萬用具含無求不應。見攝受之慈。無畏。表羣邪竝伏無惡不摧。見折伏之威。然從頂放光。而又以化佛轉說。即環師所謂無為心佛無上心法。是也且從頂發揮。表尊中之尊密中之密也。蓮座化佛。亦明其為因果要用。跏趺者。疊足而坐。具詳止觀。神呪具四悉擅。含精微之妙理。有不測之威力也。必敕文殊者。非根本大智。無以濟多聞之實用也。
△三破邪救歸
惡呪銷滅。提獎阿難及摩登伽。歸來佛所。
以神呪力。邪呪既銷。阿難如從夢醒。登伽婬心頓歇。宿善根發。證前三果。發心出家。故亦同來耳。登伽權實未定。隨作無不可也。序分已竟。
△二正宗分。正宗者。序為始而流通為終。此處於兩楹中間。問答發揮經中正所尊尚之全意矣。又分二。一經中具示妙定始終。此與後科。雖俱為正宗。而仍分正助。此科為正。後科為助也。正科中。惟答當機之問定。故全經一定之始終更無別意也。又分三。一阿難哀求。又分二。一哀求妙定
阿難見佛。頂禮悲泣。恨無始來一向多聞未全道力。殷勤啟請。十方如來。得成菩提。妙奢摩他。三摩。禪那。最初方便。
頂禮悲泣。感謝救拔恩也。無始遠敘多生。一向極言偏習。道力即指定力。特恨此之二過者。一以表己墮由不是故起婬愛。但是力不勝邪。二以起下請定。此復有二。一者正恨偏聞無大定力。二者兼悔小乘摧魔力弱。故下請定。正所以改偏聞之轍。而必求佛定。正所以迴小乘心也。殷勤下正請定也。言十方如來者。求諸佛通修之法。此已檢於小道。又言得成菩提者。更求徹證極果之因。此復檢於權乘(以權教雖習大乘。終不能成無上菩提)菩提。此云覺道。是佛三智圓滿無上究竟之果。此但寄言簡別。而下方出其定名。妙之一字。仍簡不妙。而簡意更深。即題中首楞嚴內所解性意圓意大意。缺一即不為妙也。良以奢摩等三。是定之共名。諸乘皆有。不簡則濫彼諸定故也(然更是阿難不達應修之定是何不共之名。故舉共名。而加以簡別。求佛尅定開示。故佛下文依彼所簡尅取首楞嚴王以示之。大眾自然知彼首楞嚴定即十方如來得成菩提之定也。然則首楞嚴王。豈非妙定不共之名耶。蓋共名大同。不簡則濫。不共之名元異。不用重簡舊以楞嚴為總目。而以奢摩等為別名。蓋惟約合一為總開三為別固無所失。而不知此之共與不共更是深意。猶不可不知也)至於奢摩等三名。譯者不翻。固隨尊重之例(五不翻中尊重為一)然其深意。仍以此為殊勝之定。難以常途之義。律而齊之(常途番奢摩他為止。乃定之別名。以寂靜為義。三摩。略一提字。或是地字。或更加波字。或云波底。或但云三昧。皆梵音楚夏耳。然三字皆去聲讀之。此云正定。或云正受。圓覺疏。翻為等至。等謂平等住持。雙離沉掉也。至謂到勝定至勝位也。銷幻為義。禪那。此云靜慮。即定慧雙融。而圓覺以寂滅為義。此等諸義。多皆取於修定功夫。性定義少。尚可通於諸乘。今此大定。義既殊常。故應不必泥此常途之義也)欲令義學者詳佛答處。以定其義。則萬無一失也(良以佛智鑑機。答處必與問處相應。若不相應。豈為契理契機之教。故我懸示中。明會解問答不相應也)按佛答處。仍有總標別答之二。總標即首楞嚴王(文云有三摩提。名首楞嚴王。乃至妙莊嚴路。故知首楞嚴王。即此三名之總目也)固應即取題中性定之義以釋之。決定無失。若按別答。更須有辯。詳辯之文。已現懸示。此惟略牒有三。第一不取天台止觀會釋。以彼雖依性諦。全取修成為定故。此則全取性定。略兼修成為義故。第二不取三名齊具為圓。惟依佛經三名順序。而答以圓義。別取三如來藏故。第三不盡局於常途譯釋。以須順佛下之答文。局則不盡相應故。了此三義。則知下解雖異舊聞。不成過咎也。今夫奢摩他者。按佛下答。蓋取本具不動搖不生滅周圓之心。開解照了為義。即正因佛性。略兼了因。為奢摩他體。乃性具即即定之慧也(問既取自心。便檢功夫。何又號為定慧。答圓實了義萬德皆具。自性海中不取修得。故佛亦呼奢摩他微密觀照。是知觀照之名雖同。微密之揀自別。斯蓋取開解為觀照。不取修習為觀照也。定慧類此可知)三摩提者。按佛下答。蓋即躡前開解性定。而契入之。行起解絕。寂定為義。亦即於正因佛性。略兼緣因。為三摩提體。乃性具即慧之定也(以此中聞性即前文開解見性。亦即前三如來藏性實體躡此以成金剛三昧故也)禪那者。按佛下答。蓋即於契入之後。深位之中。雙躡前之定慧。中中流入。歷位漸證。至於究竟為義。亦即於正因佛性。略兼緣了二因。為禪那體。乃性具雙融之定慧也(須從乾慧以後。方屬禪那。以第三漸次方始結言。從是漸修隨所發行。安立聖位。而末敘阿難頓悟禪那修進聖位故也)最初方便。舊惟據諸圓通中有最初入道方便之語。而一往指定耳門。為最初方便。古今雖皆遵信不疑。今更有說智者裁之。若果此處方是定之最初。則如來即應於此處。方出楞嚴總名。方說奢他等。則前之諸文。但是談理。皆非說定。今既從前一半經文皆說大定。何至中間。方為最初。當知。三名下開解處契入處修證處。應皆各有最初方便。但前後隱而中間獨顯著耳。然更知仍有兩重。謂初方便與最初方便也。如奢摩他中以悟見是心。為初方便(至後圓彰三藏。方為極顯。故此顯見。方是初方便也)而以了識非心。為最初方便(以若不知妄識非心。終不能認見為心。故破識為最初方便也)三摩提中。以反聞自性。為初方便(以聞所聞盡便出耳門。至後四不思議。方為極則。故此但為初心)以入道場。為最初方便(此中有三。一持四重戒。二入道場。三持呪。而道場中所生定慧依舊是耳門三昧故。此持戒等三事。更為圓通之最初方便也)禪那中。以十信。為初方便(以十心方成初住且佛言。以真方便。發此十心故知乃是後深位之初方便耳)以乾慧地。為最初方便(以須二執乾枯。純是智慧。方可進發十心。問何不取三漸次。答前二漸次。依舊是道場中戒。第三漸次。依舊是耳根圓通。佛但牒言。故非禪那中事也。廣在懸示中辯)若如是知。非惟備達一切初機用心下手功夫。前所謂耳根為最初方便者。亦未曾遺。且皆備在經之明文。實非意外穿鑿。幸兼取之(三名係前經迷悟之要。舊解全殊不得不少加辨別。故涉文長。幸勿厭繁)。
△二大眾欣聞
於時。復有恒沙菩薩及諸十方大阿羅漢辟支佛等。俱願樂聞。退坐默然。承受聖旨。
此定初門破識指根。固即權教菩薩迷境及其深處。雖等覺亦所應聞。故與二乘。同樂聞也。等者所以等人天雜趣也。阿難哀求已竟。
△二如來委示。分二。一正說經分三。一說奢摩他令悟妙心本具圓定。此科正答阿難第一妙奢摩他之請。妙心。即近具根中。遠為一切諸法實體。乃至圓具三如來藏。本來不動周圓自性定也。令於是心開悟分明。信解真正。即是奢摩他微密觀照。經文自此至四卷半。引諸沉冥。出於苦海。即舊解判為見道分者也(問此既判為奢摩他。而修證二分。莫非即三摩禪那耶。曰然。曰古人立見道。而後修道。修道而後證道。似深有理。何必改取定之三名判之有何發明。而為是悖古違今之判耶。答有四發明優於舊判。故特改之。一者顯經惟定。蓋經始終。惟說一首楞嚴大定。今以三名。判盡正宗。足顯始終惟是一定。舊判泛明三分定意湮晦。豈不令人忘其為說定耶。二者遵經明言。蓋舊判理雖不差。其奈但是隨己所見取義別判。非經文現有明言。今經三處顯然各有。單標三名。取之分科。則是遵佛明言。判佛文義。有何差忒三者問答相應。蓋阿難歷舉三名。而佛答須要三名下落。舊判只明見修證意。而於三名。竟不結歸。全無下落。今判按次以答三名。豈不與問甚相應耶。四者不遺舊意。蓋今判不但只分三名。仍帶開悟契入歷證之語。何曾遺於見修證之舊意耶)分為二科。一初銷倒想。說空如來藏。初銷倒想者。取阿難謝佛之語也。蓋倒想不銷。何能正見分明。決擇真妄如來藏。特用本文名言。亦即自心本體。便當依此分科。更不別立諦等外名。懸示中已經詳辯。然大科下。既以具示三如來藏。而又含次第圓彰之別。今於次第中。即應首示空如來藏。此空。非斷無。非滅色。非相外等空。以此中顯一切法不動不壞。鈍是藏性真如。更無纖毫外法。如金獅子。不鎔不毀。全相皆金。更無雜質。所謂彌滿清淨中不容他。蓋取即相皆性純真為空。乃第一義空也。此依心真如門。會妄歸真。令其知真本有而已(問此中破妄亦多。何非達妄本空。答大凡破妄。有畢竟破。破至全無。畢竟不用也。此如說鍮石非金有。不畢竟破。即因顯破也。本為欲顯其真。奈彼有所覆障。故須破其覆障。方顯其真。此如說鑛中有沙。意欲其銷出真金也。今此科中。畢竟破意極少。而不畢竟破最多。大抵全為顯示一切事究竟堅固本定。是其正意。而破妄非其正意。故他家於顯見中。廣立破斷破常破身破境無數頭緒。而正意反晦矣。曰經文現破。爭不發揮。曰非禁發揮。但勿判為科目以掩其正意耳)分二。一如來破妄顯真。此中於識全破其妄。於根多顯其真。少破其妄。於陰入處界。一一破妄顯真。於七大全顯其真。蓋惟破識是畢竟破。餘皆不畢竟破也。又二。一斥破所執妄心。以開奢摩他路。阿難初雖率諸小乘哀求妙定。爭奈實行聲聞從慕佛乘。別有妙定。而實不知妙定非是識心所修。兼亦不知識心之外別有真心。即是本具奢摩他體。豈惟聲聞不知。一切凡外權小。皆如生育。不能達於妙奢摩邊際者。皆由但知此識為心。而更不知別有心也。被此識塞斷奢摩他路故。佛欲示妙奢摩他。必須首破此心以開其路也。蓋令其先悟此識非心。方知別尋真性。然後指以真心。方可達於妙奢摩他之邊際矣。故此破識。乃奢摩他最初方便。破至全無。修習時畢竟不用也。分三。一取心判決。又曲分為二。一但取能發之心
佛告阿難。汝我同氣。情均天倫。當初發心。於我法中。見何勝相。頓捨世間深重恩愛。阿難白佛。我見如來三十二相。勝妙殊絕。形體暎徹。猶如琉璃。常自思惟。此相非是欲愛所生。何以故。欲氣麤濁。腥臊交[這-言+(世/冉)]。膿血雜亂。不能發生勝淨妙明紫金光聚。是以渴仰。從佛剃落。
深重恩愛。約捨雖全該於父母妻子。約下文自釋。則男女欲愛為重。三十二相。始於頂肉髻。終於足平滿。勝者。諸天輪王所不能及。妙者。端嚴美麗燦若芬華。殊絕者。無比不思議也。暎徹者。金色而明透也。淨者。離諸染穢。明者一一分明。紫金光聚者。佛身光明無量。含之則融於一體。放之則無數妙色。無邊利益。備在觀佛三昧海經。此中思惟二字。即是能發之心。乃意識計度分別。下所破者。破此而已。然如來索問此心。非是責其發心之非。彼緣佛相而發心。按法華。仍是成佛緣種。何過之有。但認此思惟分別。為己心相。而不復知別有真心。乃大差誤。故須徵起詳破也。問識心分別。其用最多。而獨取緣佛發心者以破之。何也。答分別既非真心。則破須破盡。若破穢惡。則淨善仍留今於淨善之最勝者。尚破斥之。餘不待言而自盡矣。此破識必從發心者之本意也。又復應知。懸示中說。此識尚有五種勝用。佛皆破盡。此方破其第一緣佛相好心也。
△二普判眾生誤認
佛言。善哉阿難。汝等當知。一切眾生。從無始來。生死相續。皆由不知常住真心性淨明體。用諸妄想。此想不真。故有輪轉。
凡佛言善哉。有三意不定。一者讚美意。讚其言之善也。二者喜幸意。喜得其本意而可以施教也。三者安慰意。將次破斥。先以愛語安慰也。此取後二意耳。一切眾生。詳下二根本中。則凡外權小。皆兼有之。常住則非生滅。真心則非妄心。性淨者。本自無染。明體者。本自不昏。即後文根中指出漸次開顯如來藏妙真如性。此其所迷之真也。故曰不知。妄想者。識心分別。即上文所取思惟。下文所破緣塵。此其所執之妄也。故曰用諸。諸字助語詞。猶於也。莫作多種會之。末二句。言其本非真心錯認為真。遭其賺誤。遂致迷淪漩復浩劫莫出也。按圓覺。權小亦同輪轉。以其未出變易故也。
△二正與斥破。又二。一如來備破三迷。然此妄想有三種非真。而眾生因之。以成三重迷執。一者本非是心而似是心。故眾生迷執。以為是心。二者本非有體而似有體。故眾生迷執。以為有體。三者本非有處而似有處。故眾生迷執以為有處。今不直破前二非心無體。但且奪其後一所執心處。令其一一審察。顯其了無住處。欲彼自覺。其妄必待七處情盡終不自悟。然後訶其非心。明其無體也。就分三。一密示妄識無處。此中佛徵心處。非謂此識果有一定處所。阿難不知。而佛獨知之也。正以此識本無處所。眾生述為有處。故托阿難。隨執隨破。節節欲其悟此識本無處所。而令其疑此識妄。乃其密意也。阿難示同眾生畢竟不悟此識無處。而直待七番情盡。猶恨己之不知真際所詣。而求佛說處。師資同一密機。理應然也。分三。一按定徵處。又二。一按定又二。一問定。又二。一教以直心應徵
汝今欲研無上菩提真發明性。應當直心酬我所問。十方如來同一道故。出離生死。皆以直心。心言直故。如是乃至終始地位中間。永無諸委曲相。
研細究也。真發明性。謂真妄分明也。又即了因性耳。直心者。正蒙徵難之時心中原作何解。即照實說出不隱諱展轉心言不一也。地位果位也。通始終中間所歷位次。委曲者。紆迴留難也。心言皆直。即是直因。三時地位不委曲即是直果。如形影不差異也。
△二雙徵能見能愛
阿難。我今問汝。當汝發心。緣於如來三十二相。將何所見。誰為愛樂。
雙徵本意。下科總明。
△二答定
阿難白佛言。世尊。如是愛樂。用我心目。由目觀見如來勝相。心生愛樂。故我發心。願捨生死。
△二徵處
佛告阿難。如汝所說。真所愛樂。因於心目。若不識知心目所在。則不能得降伏塵勞。譬如國王為賊所侵。發兵討除。是兵要當知賊所在。使汝流轉。心目為咎吾今問汝。惟心與目。今何所在。
塵勞者。染污擾亂之意。體即根隨煩惱。極至八萬四千。賊雖心目雙舉。而意惟破心。非欲心目竝破也(緣此雙徵。微意難知。以致諸家誤謂破心之後。次當破目。遂將顯見之旨。盡成破見之宗。千載迷根。實基於是。懸示辯之未盡。今當更與拔之。其意有三。一者密顯。凡迷取捨顛倒故蓋根識不離。而眼中見性。即是菩提真本。亦即奢摩他體。眾生日用不知。但惟認識為心。隨識輪轉。甚可哀憐。故佛雙舉。以觀阿難取何為心。阿難果但以見為眼。而終取愛樂為心。於是極破非心之後。所指妙明之心。依舊即此能見之性而已。豈有他哉。二者媒賊相依。責須連帶故。蓋阿難既惟認賊為子。佛欲破賊。指迷其奈。眼實賊媒。引識奔色。故佛責識流轉語。須連帶於眼。而言心目為咎也。三者例眼顯然易徵處故。佛知眾生迷識為心。決定惑為色身之內。恐阿難迯遁不肯直言故借眼之顯然在面。取例而徵心在何處也。是雖三意皆徵心帶目之由而最初之意甚深人所難見故舊註不悟此意反因之以成破見之迷。甚可惜哉)按定徵處已竟。
△二隨執隨破。古謂七處徵心。亦是汙漫之言。徵者逼索。令其說處之意。如上科云。惟心與目今何所在。是也。詳下更無如是徵辭。何立七徵。向下七番。但是隨執隨破。若云七番破處。則不謬矣就分為七。一破在內。又分為二。一阿難引十生同計在內
阿難白佛言。世尊。一切世間十種異生。同將識心。居在身內。縱觀如來青蓮華眼。亦在佛面。我今觀此浮根四塵。秪在我面。如是識心。實居身內。
十種異生者。十二生中。除無色。以其空散無身相也。除無想。以其土木無心相也。其餘十生俱有心在身中之計。青蓮華眼。西域此蓮之[卄/辦]極為纖長。佛眼似之。浮根肉眼。檢異勝義。四塵者。色香味觸也。秪與只同。末二句。結答定處。乃是天上人間。凡未能深達我空之理者。任運皆作此計。只此一計。一切眾生。所以囚繫胎獄桎梏肉身。乃至三塗苦形自執妄認。受無量苦。展轉不能自脫者。皆由此計以為障之深根也。世間邪師。開示於人。猶言身為房舍。心是主人。甚可痛哉。然此在內。乃是本計。觀後經云。昏擾擾相。以為心性。一迷為心。決定惑為色身之內。是也。其餘六處。但是因佛一時破奪逼成轉計。於中亦有同外異計者。故須盡之。
△二如來以不見身中為破。又三。一喻定次第定境定見也。又三。一定境內外
佛告阿難。汝今現坐如來講堂。觀祇陀林。今何所在。世尊。此大重閣清淨講堂。在給孤園。今祗陀林。實在堂外。
給孤者。即施園建舍檀越之名也。本名須達多。以此長者常周給孤獨貧病成。別立此善名。
△二定見次第
阿難。汝今堂中。先何所見。世尊。我在堂中。先見如來。次觀大眾。如是外望。方矚林園。
△三遠見之由
阿難。汝矚林園。因何有見。世尊。此大講堂。戶牖開豁。故我在堂。得遠瞻見。
此科重訂。要顯後不知內而見外之謬。以身不如堂之戶牖開豁也。
△二出定總名
爾時世尊。在大眾中。舒金色臂。摩阿難頂。告示阿難及諸大眾。有三摩提。名大佛頂首楞嚴王具足萬行。十方如來。一門超出妙莊嚴路。汝今諦聽。阿難頂禮。伏受慈旨。
摩頂者。慈愍攝受。將以大法饒益之也。三摩提者。此云等持。既是諸定共名。復是全定總號。不比阿難所請三名中三摩提。彼總中之別。例如色法十一之色。不同六塵之色也。大佛頂等。方是此定不共之號。一經所說。全為此定。隨便寄居於此耳。佛頂楞嚴義現題中。王者。諸三昧中。最為尊上。又入此三昧。一切三昧。皆具其中。具足萬行者。不但只具諸定。而萬行無有不具。蓋一真湛寂。不妨萬行繁興。所謂念念具足六波羅蜜者。是也。十方如來一門超出者。見其為諸聖共由脫離生死之要也。妙莊嚴路者。表其為直趨極果之達道。蓋佛之極果。號妙莊嚴海。約性具本有萬德莊嚴。此海須由大定方能趨入。故為彼路(問前言此中純談奢摩他。無二名之雜。今何此處標三摩提答已申總名。揀於別目何得。又難曰何名寄居。答義既該於全經。理合在於阿難哀求之下。如來委說之初。安之則首冠三名之外。方是總目正居之地。今佛隨便。此處標許。乃偏安奢摩破妄科中。故言寄居也)。
△三正與決破三。一按定所答
佛告阿難。如汝所言。身在講堂。戶牖開豁。遠矚林園。
△二反難失次。又曲分為二。一如來即喻反難
亦有眾生。在此堂中。不見如來。見堂外者。
此難。明以違前安見次第科中所說。而暗以順彼所計身中心相令彼易知其謬也。
△二阿難於喻知謬
阿難答言。世尊。在堂不見如來。能見林泉。無有是處。
△三就謬難破。又曲分為三。一先與合定
阿難。汝亦如是。
合定者。合前即喻反難科也。汝亦如是者。言汝所計身中之心亦如此。在堂不見如來。而反能見外者。無以異也。一句合定。向下詳以發明矣。
△二詳申其謬。又分二。一在內不見謬。又曲分二。一正難當見
汝之心靈。一切明了。若汝現前所明了心。實在身內。爾時先合了知內身。頗有眾生。先見身中。後觀外物。
一切明了者。言凡心所在之處。必能明了不昧也。了知內身者。言當先見臟腑也。頗字詳經。乃是多意。言依汝所計心在身中。即當世間多有眾生。先見臟腑後觀外物。今何無有。此等一人。惟就凡夫。任運而論。不取聖人及禪定所見。縱此二種更別有理。亦非心在身中。且心在之處。即當明了。同彼見外。仍當更真。何待於聖人及禪定而後見乎。
△二以淺況深
縱不能見心肝脾胃。爪生髮長筋轉脉搖。誠合明了。如何不知。
心肝脾胃深處也。容許不見。爪等最淺。何亦不知乎。爪髮皆取膚中生處非外相也。
△二昧內知外謬
必不內知。云何知外。
設救之云。心在臟腑。重重包褁。云何見內。此是必不內知。準此即應并外不見。良以重重包褁。既不同前戶牖開豁。云何得遠瞻見。今見不知內而反惟知外。是與在堂不見如來而反見林泉者無異。豈不謬乎。有云。眼即戶牖。便成心在頭中。豈成心在身中。
△三遂與決破
是故應知。汝言覺了能知之心住在身內。無有是處。
言汝知在堂不見如來能見林泉無有是處。即應悟知。心在身中。不見身內。反見身外者。亦無有是處也。只此一破。初聞有緣者。即當驚悟絕倒。非佛妙典。何嘗聞於他教有說。心不在於身中者乎。奇哉真師子吼也。此中執內。而疑尚未盡者。更合第四釋之。餘疑無不盡矣。破在內竟。
△二破在外分二。一阿難引燈在室外為喻。又三。一轉成謬悟
阿難稽首。而白佛言。我聞如來如是法音。悟知我心實居身外。
悟知者。於不見身內。悟知不在身內。於了見身外。悟知必在身外。奪內執外。凡情必然。
△二徵引燈喻
所以者何。譬如燈光然於室中。是燈必能先照室內。從其室門。後及庭際。一切眾生。不見身中。獨見身外。亦如燈光居在室外不能照室。
從譬如至後及庭際。是先用異喻。以反顯不同所以。自番前執之非也。一切下至不能照室。方用同喻。證明心在身外也。
△三自決同佛
是義必明。將無所惑。同佛了義。得無妄耶。
皆決定之辭也。無妄者。言不同前在內之虗妄矣。
△二如來以身心相知。為破心在身外。身當無知故以相知。斥破其謬矣。分二。一先以喻明。分二。一如來喻明外不相干
佛告阿難。是諸比丘。適來從我。室羅筏城。循乞摶食。歸祇陀林。我已宿齋。汝觀比丘一人食時諸人飽不。
循乞。乃提獎次日之事。摶食者。有形段可摶取者也。四食中。揀非觸思識也。宿齋者。本日止齋也。喻意但取諸人既分彼此。便不相知。若心在身外。便同兩人。亦分彼此。當不相知矣。此用異喻。反顯決不同此也。
△二阿難於喻了知不迷
阿難答言。不也世尊。何以故。是諸比丘。雖阿羅漢。軀命不同。云何一人能令眾飽。
△二正與決破。又曲分為三。一合喻無干
佛告阿難。若汝覺了知見之心。實在身外。身心相外。自不相干。則心所知身不能覺。覺在身際。心不能知。
順彼執外躡前異喻而反合無干。言當同羅漢互不相飽。
△二驗非無干
我今示汝兜羅綿手。汝眼見時。心分別不。阿難答言。如是世尊。佛告阿難。若相知者。云何在外。
兜羅。此云細香。惟西竺有此綿。佛手柔軟似之。夫眼見是身之知。心分別是心之知。二知同時。曾無兩體。即此相知。何有在外之相。
△三遂與決破
是故應知。汝言覺了能知之心住在身外。無有是處。
破在外已竟。
△三破根裏破心在眼根之執也。俗書云。晝則神遊於目。似此執也。分二。一阿難以琉璃合眼為喻。分四。一悟前轉記
阿難白佛言。世尊。如佛所言。不見內故。不居身內。身心相知不相離故。不在身外。我今思惟。知在一處。
知在一處者。方明非前內外兩處也。
△二承徵指處
佛言。處今何在。阿難言。此了知心。既不知內。而能見外。如我思忖。潛伏根裏。
△三引喻琉璃
猶如有人。取琉璃椀。合其兩眼。雖有物合。而不留礙。彼根隨見。隨即分別。
以能合琉璃。喻如眼根。以所合兩眼。喻如心體。琉璃不礙眼見。如眼根不礙心見。隨見隨分別者。領前身心相知之旨脫在外過也。
△四脫前二謬
然我覺了能知之心。不見內者。為在根故。分明矚外無障礙者。潛根內故。
惟一在根之義。雙脫前在內不見昧內知外二謬之過也。如云既惟在根。宜其不見於內也。既惟在根。宜其獨見於外也。何謬之有。
△二如來以法喻不齊為破。分二。一正破。又分二。一正辨不齊。又三。一先以按定法喻
佛告阿難。如汝所言。潛根內者。猶如琉璃。
△二喻中實見琉璃
彼人當以琉璃籠眼。當見山河。見琉璃不。如是世尊。是人當以琉璃籠眼。實見琉璃。
△三法中不能見眼
佛告阿難。汝心若同琉璃合者。當見山河。何不見眼。
正辨不齊一科已竟。
△二雙開兩破
若見眼者。眼即同境。不得成隨。若不能見。云何說言此了知心潛在根內如琉璃合。
見即眼不隨心。不見即不合喻。二俱墮矣。
△二結破
是故應知。汝言覺了能知之心。潛伏根裏。如璃琉合。無有是處。
破根裏竟。
△四破內外。又分為二。一阿難以見明暗分外內。又三。一承前轉計
阿難白佛言。世尊。我今又作如是思惟。
△二正分內外。又分為二科。一先伸藏暗竅明
是眾生身。腑臟在中。竅穴居外。有藏則暗。有竅則明。
△二證成見外見內
今我對佛。開眼見明。名為見外。閉眼見暗。名為見內。
由有竅則明。故開眼見明。方能見外。由有藏則暗。故合眼見暗。即為見內。何必朗見五臟。而後為見內乎。確論此計。仍歸最初在內之執。但惟脫前二謬為異。今立二難二答。即見其意。難曰。心既在內。如何不見臟腑。答曰。有臟則暗。故合眼(云云)。即脫前在內不見之謬矣。又難曰。既不見內。如何反見於外。答曰。有竅則明。故開眼(云云)。意謂不同臟腑之暗。何得一例不見乎。即脫前昧內知外之謬矣。名雖別列。實惟救前在內負墮之失。故佛下文惟破見內而已。科名破內外者。但取七名各別耳。
△二請決於佛
是義云何。
因上三番負墮故。不敢同前決定也。
△二如來以不成見內為破。分二。一正破。又二。一破所見之暗不成在內。又二。一雙開對與不對
佛告阿難。汝當閉眼見暗之時。此暗境界。為與眼對。為不對眼。
△二雙破兩途皆非。又二。一對眼之非。又二。一正言不成內
若與眼對。暗在眼前。云何成內。
△二反顯不成內
若成內者。居暗室中。無日月燈。此室暗中。皆汝焦腑。
若成內者。言若許眼前之暗即是內之臟腑。即當不須合眼但居無光暗室。則眼前之暗皆是汝之焦腑。然豈有此理哉。焦腑者三焦臟腑也。
△二不對之非
若不對者。云何成見。
△二破能見之眼不得返觀。又二。一以合能而難開不能
若離外見。內對所成。合眼見暗。名為身中。開眼見明。何不見面。
離外見者。即是合眼之時。內對所成。蓋縱許所對之暗。不是外對。身外之暗。乃是內對。身中臟腑之暗。即是眼能返觀矣。既能返觀。即當合眼開眼二皆能之可也。今合眼見暗。獨能返觀身中。何不開眼見明亦返觀面乎。
△二雙破不見面與見面。又二。一破不見面
若不見面。內對不成。
躡上番之云。開眼既不能返觀於面。應知合眼亦不是返觀於身中矣。
△二破見面。此中有四重過。就分為四。一心眼在空過
見面若成。此了知心及與眼根。乃在虗空。何成在內。
此中本計心仍在內。故今結難。心并眼根。俱不成在內。責其自語相違也。
△二他成己身過
若在虗空。自非汝體。即應如來今見汝面亦是汝身。
在空離體。又見汝面。故非自體。此下仍補番詞云。汝若執言。離體見面。不妨仍是自體。即當如來亦離汝體。亦見汝面。亦應是汝之身矣。
△三身成不覺過
汝眼已知。身合非覺。
能見之眼。既離體而有知。所見之身。離眼而自當無覺矣。
△四轉成兩人過
必汝執言。身眼兩覺。應有二知。即汝一身。應成兩佛。
△二結破
是故應知。汝言見暗名見內者。無有是處。
單結見內。足見此計同在內矣。破內外科已竟。
△五破合處。分二。一阿難計隨所合處心則隨有。本經謂。趨外奔逸。昏擾擾相。以為心性。古德謂。攀緣妄識。狀如野燒。忽起忽滅。豈可謂之真心。今阿難四番被斥。乃認隨所合處。即是隨所攀緣。認為心處。正是奔逸昏擾。何異野燒。此光影門頭。了無實體。豈成心處。良由屢被挨拶。露出本相。然猶不覺其妄。亦曲盡迷態而已。又三。一謬引昔教
阿難言。我嘗聞佛開示四眾。由心生故。種種法生。由法生故。種種心生。
首二句。見法不自生也。次二句。見心不自生也。正顯二皆互倚妄現俱無生體。心法皆空也。今阿難失旨。反證緣心有體有處。在彼心法偶合之處。可謂迷之甚矣。
△二指體標處
我今思惟。即思惟體。實我心性。隨所合處。心則隨有。
隨合隨有。乃是隨其攀緣何法之時。即作心在之處。今世人妄謂。想千里便到千里。想萬里便到萬里。即同此見。猶作真心。開示於人。誠為可憐。觀此宜當知非矣。此計雖亦甚妄。而比前乃無定處矣。
△三總脫前過
亦非內外中間三處。
中謂根裏。
△二如來以無從來無定體為破。無從來則不能隨合。無定體則豈能隨有。分二。一正破。又三。一牒其所計而定有體
佛告阿難。汝今說言。由法生故種種心生。隨所合處心隨有者。是心無體。則無所合。若無有體而能合者。則十九界因七塵合。是義不然。
汝今下。牒計中文略而意具。是心下。定有體者。詳下破意。須成有體。而後可施破也。首二句。反言以決其必有體也。下乃防其謬執而已。恐彼謬云。雖無體。而不妨能合。即拶之云。若無體(云云)。十八界外更加一界。六塵外更加一塵。是皆無體虗名。同於龜毛兔角。憑何以論合乎。此科所以為下二破張本。故下二科。皆首標有體以起也。
△二約無從來以破隨合。又二。一正審從來
若有體者。如汝以手自挃其體。汝所知心。為復內出。為從外入。若復內出。還見身中。若從外來。先合見面。
首句。標有體以起也。教其以自手挃自身。則知覺之體。宛然現於所挃之處。於是即詰。此知覺之心。從何而來。蓋必因挃始來。方成隨合也。下難意顯二皆不見則是無所從矣。尚無從來之相。豈能隨合其處乎。
△二因救轉辯。又曲分為二科。一阿難救見為眼
阿難言。見是其眼。心知非眼。為見非義。
為見非義者。言將心責其令見非心義也。
△二如來辯眼無見
佛言。若眼能見。汝在室中。門能見不。則諸已死。尚有眼存。應皆見物。若見物者。云何名死。
若眼下。心眼相俱破也。乃是用喻。以顯能見唯心。以阿難喻心。以門喻眼。喻中門雖通見。須有門內之人而後有見。非人而門豈能見乎。法中眼雖通見。須有俱眼之心而後能見。非心而眼豈能見乎。則諸下。離心獨眼破也。乃是即事以驗。徒眼不見。可見知見皆屬於心。豈可妄分見屬於眼乎。約無從來。以破隨合已竟。
△三約無定體以破隨有。又二。一先開四相
阿難。又汝覺了能知之心。若必有體。為復一體。為有多體。今在汝身。為復徧體。為不徧體。
△二一一推破。分四。一破一體
若一體者。則汝以手挃一支時。四支應覺。若咸覺者。挃應無在。若挃有所。則汝一體。自不能成。
一體者。四支共一心體也。四支應覺者。言手足咸皆覺也。下即難於咸覺矣。挃應無在者。言當不覺挃在何處。方是咸覺。而成一體之義矣。末三句。申正義以破之也。若挃有所者。若但覺一支有挃也。一體不成者。不成四支共一心體矣。
△二破多體
若多體者。則成多人。何體為汝。
一人惟有一心。故多心即成多人。何體為汝者。以眾體各分一心故也。
△三破徧體
若徧體者。同前所挃。
前是四支共一體。此是一心滿四肢。故言同前一體成難也。
△四破不徧體
若不徧者。當汝觸頭。亦觸其足。頭有所覺。足應無知。今汝不然。
當汝二句。同時齊觸也。頭有二句。言當一處覺。一處不覺。方為不徧。今汝不然者。言今齊觸齊覺。何為不徧乎。
△二結破
是故應知。隨所合處。心則隨有。無有是處。
無是處者。承上結云。來既無從。豈有隨合之相。體尚無定。豈成隨有之義。可見悉無是處也。破合處竟。
△六破中間。分二。一阿難計心在根塵之中。又二。一阿難泛說中間。又二。一謬引昔教
阿難白佛言。世尊。我亦聞佛與文殊等諸法王子談實相時。世尊亦言。心不住內。亦不在外。
實相者。性宗空宗所說曲直不同。大約說一心萬法。不依妄執。直談真實本相而已。不在內不在外者。真心實相也。缺不在中間者。今欲立心在中間故也。論三不在真妄皆可發明。若說妄心。是明無體意。實不在也。若說真心。是明周遍意反顯無所不在。不滯在一處也。今阿難混濫。偏引真說。以附會己之妄意。意謂不在內者。不在根也。不在外者。不在塵也。可謂謬引矣。
△二檢前立中
如我思惟。內無所見。外不相知。內無知故。在內不成。身心相知。在外非義。今相知故。復內無見。當在中間。
首三句。檢定第一第二之謬計。領旨知非也。長水謂。不字是又字。極是與下重申中身心相知最相應合。次四句。重申二義不成。皆所以檢去前之內外而不用。末三句。躡上內外不成之義。泛言立中意取根塵。兩楹中間。特未分明耳。
△二如來確定中相。以彼說中不明故也。又分二。一雙徵兩在
佛言。汝言中間。中必不迷。非無所在。今汝推中。中何為在。為復在處。為當在身。
處者。身外境界也。
△二雙示不成。又二。一在身不成
若在身者。在邊非中。在中同內。
△二在處不成
若在處者。為有所表。為無所表。無表同無。表則無定。何以故。如人以表表為中時。東看則西。南觀成北。表體既混。心應雜亂。
表中標竿也。修房舍者必立之。以表中位也。首三句雙徵也。次二句雙破。皆不得成中也。何以故下。單以徵釋表則無定。
△三阿難別出己見。又分為二科。一異佛現說
阿難言。我所說中。非此二種。
△二同佛昔說
如世尊言。眼色為緣。生於眼識。眼有分別。色塵無知。識生其中。則為心在。
阿難所引。是佛相宗隨順世間之談不了義也。此經於後十八界中。一一破其相妄。惟顯性真。方是奢摩他。今阿難求此。而仍引權說。以證心處。正是多聞人。循名昧義之狀耳。眼有分別者。言眼有知覺也。此句但是定眼根在內而已。以其既有知。則必屬內身故也。色塵無知者。此句乃定色塵在外而已。以其既無知。則必屬外境故也。末二句。言根塵內外相對。而識在中間。作用分別故。即指為心在之處。此方分明說出根塵之中矣。
△二如來以兼二不兼二為破。分二。一正破。又二。一雙開兩途
佛言。汝心若在根塵之中。此之心體。為復兼二。為不兼二。
兼猶連屬也。二者根與塵也。如言汝心在根塵之中。其體與根塵之二相連屬耶。不相連屬耶。
△二雙示俱非。分二。一兼二非中
若兼二者。物體雜亂。物非體知。成敵兩立。云何為中。
首二句標定也。物即塵也。體即根也。雜亂者。言混合其心不得成中也。後三句釋明也。物非者。塵非有知也。體知者。根是有知也。成敵兩立者。言汝心若與根塵連屬為體。則半有知半無知。對敵而立。墮成二邊。豈得為中。
△二不兼更非
兼二不成。非知不知。即無體性。中何為相。
兼二不成者。言心體與根塵。二法全不連屬也。非知不知者。言此心體既非根之有知。又非塵之不知也。末二句。言體性尚無。憑何立中乎。正破竟。
△二結破
是故應知。當在中間。無有是處。
破中間竟。
△七破無著。分為二。一阿難以不著諸物為心。又二。一引佛昔教
阿難白佛言。世尊。我昔見。佛與大目連。須菩提。富樓那。舍利弗。四大弟子。共轉法輪。常言覺知分別心性。既不在內。亦不在外。不在中間。俱無所在。
覺知等。正此妄心。上文中間被破故。此方取三處都無耳。
△二釋成請決
一切無著。名之為心。則我無著。名為心不。
首二句。是阿難自意釋成。非佛本旨。佛言三不在者。正前二義中無體義也。而阿難證成無著為心。是謂心有體。但無著而已。然詳此語。意雖不覺妄心無體。而已逼成無處。蓋既謂無著。何有處乎。妄計辭窮。自至此耳。此有伏難。難曰。佛之徵處。本顯無處今已無處。何得又破。答曰。佛之徵處。固顯無處。佛顯無處。令悟無體。今證無著。即為心體。是雖無處。而執有體。所以破也。末二句。不敢自決之意。
△二如來以諸物有無為破。此轉約物體以破心體也。分為二科。一正破。又分二。一雙徵有無
佛告阿難。汝言覺知分別心性俱無在者。世間虗空。水陸飛行諸所物象。名為一切。汝不著者。為在為無。
惟徵物體有無也。世間虗空。物在之處也。水陸飛行。分物之類也。諸所二句。總結釋成也。末二句。牒言汝謂不著諸物者。則彼物體是有耶是無耶。
△二雙示不成。又二。一無尚不成
無則同於龜毛兔角。云何不著。
龜毛兔角。假設明無體也。言諸物若本畢竟無體。則汝謂心無所著。不著於何者乎。此是諸物無體。不成無著之義矣。
△二有豈能成。又二。一標定
有不著者。不可名無。
番上若言諸物有體我但不著。次一句。即斷定云。若此不可名為無著也。
△二釋成
無相則無。非無即相。相有則在。云何無著。
釋此承上。當用何以故徵起。下方釋之。首二句。無與有相番也。如云無相。則畢竟無物。非無即當成有相矣。第三句。言有相與有著相因。如云纔言有相。早已著矣。云何得無著乎。在字作著字讀之。此是諸物有體不成無著之義。正破竟。
△二結破
是故應知。一切無著。名覺知心。無有是處。
夫七處皆非。則妄情已盡。而世人計心之住處者。不出於此。至此則平日所恃。以為心者。杳無住處可跟究矣。若此體察功夫。初聞者其亦知珍重乎。然詳此七番確定成處者。惟四處而已。謂一內。二外。三根裡。及第六根塵之中。是也。第四還在內。第五乃無定處。第七并處亦無也。又一四引眾同計。二三己意推度。後三引教謬釋。有此差別。智者辨之。密示妄識無處已竟。
△二顯呵妄識非心。上科。於前三種非真義中。但拈第三有處之執而已。今此科中。呵為非心。方破第一是心之執矣。分三。一阿難責躬請教。又三。一責請之儀
爾時阿難。在大眾中。即從座起。偏袒右肩。右膝著地。合掌恭敬。而白佛言。
△二責請之辭。又分二。一自責不知心處。又二。一責未證由恃憍憐
我是如來最小之弟。蒙佛慈愛。雖今出家。猶恃憍憐。所以多聞未得無漏。
憍憐亦慈愛也。如在家子弟多恃父兄之愛。不自勤業。習氣不忘。故出家猶恃也。末二句。正明未勤修證。無漏解現嘆德中矣。
△二責墮淫由不知處
不能折伏娑毗羅呪。為彼所轉。溺於淫舍。當由不知真際所詣。
真際者。既不悟所執之心為妄。仍呼為真心實際。詣字尋常訓往字。今詳經來意。似是在字之意。譯人命辭。稍未穩也。良以。上文佛雖破處。而未分明說出非心及以無處。故阿難求處之心未了。尚自責其不知真心實際所在也。
△二求佛別說真處。躡上自責之詞。既以不知心處為恨。顯知問意必仍索處。然此意亦是與人辯論一定之序。佛既七番破其所說之處俱非。阿難豈不望佛別說真處乎。又二。一正求說示
惟願世尊。大慈哀愍。開示我等奢摩他路。
奢摩他路者。意以不知心處。則正觀無路可修。願佛分明。指出此心。的在何處。庶可為真觀之路。此方是阿難真語意也。
△二兼除惡見
令諸闡提隳彌戾車。
闡提。此云斷善根人。意該一切外道。隳壞也。彌戾車。此云惡見。意謂佛若說出真處。則我七番所說皆成邪見。何況一切外道所說惡見。豈不盡成隳壞。
△三懇求同眾
作是語已。五體投地。及諸大眾。傾渴翹佇。欽聞示誨。
傾渴者。如渴思飲也。翹佇者。如鳥張望也。欽敬也。責躬請教竟。
△二如來顯發非心。分三。一表現破顯諸相。又分為五。一表諸智將現
爾時世尊。從其面門。放種種光。其光晃耀。如百千日。
面門。謂眼耳鼻舌。為執此識。惟恣迷倒。塞諸智門。皆不現前。今識將破諸智將現。故以眾光表之。
△二表眾識將破
普佛世界。六種震動。
六震者。動踊震起吼擊也。此正表六處妄識將破耳。問據佛所破。似惟第六。今何言六處俱破乎。答既云緣塵分別。則前五非無分別。況阿難明言。眼色為緣。生於眼識。而佛以兼二等意破之。既破眼識。餘四并破。可知。
△三表覈蔽將開
如是十方微塵國土。一時開見。
為有此識緣塵自蔽。逐念偏局。常處暗冥。無量智境。皆不能見。今將破顯。故現此相表之。
△四表分隔將合
佛之威神。令諸世界合成一界。
為有此識執法執我。分別自他。悉成隔越。今識破自融為一。故此表之。
△五表流轉將息
其世界中。所有一切諸大菩薩。皆住本國。合掌承聽。
由認此識為心。浩劫流轉。縱得小乘涅槃。亦如遠客他鄉。不得住持本地全體照用。今將破識。還住本地。全其照體。故以是相表之。
△二普示真妄二本。本無而錯認為執。此屬妄本。所謂執似。本有而不知為迷。此屬真本。所謂迷真。分二。一舉過出由二俱是過也。又二。一法說。又二。一歷舉眾過。又三。一任運受淪人過
佛告阿難。一切眾生。從無始來。種種顛倒。業種自然。如惡叉聚。
汎爾凡夫。不知修行者也。惡叉。西域果名。此方無之。聚者每三果成一聚。喻惑業苦三生必同聚矣。
△二權小修學人過
諸修行人。不能得成無上菩提。乃至別成聲聞緣覺。
不成無上菩提者。即指權教菩薩於四禪成佛者。方至圓之二行故也。聲聞者。聞四諦聲教也。緣覺解現辟支皆秉小教者也。
△三凡夫修學人過
及成外道諸天魔王及魔眷屬。
外道叛佛正教。心游道外者也。諸天奉佛戒定。欣求樂果。不求出離者也。魔羅。此云殺者。躭護欲境。惱害正修者也。皆取具增上果。生居勝處。有變有通。自謂道成者耳。
△二總出其由
皆由不知二種根本。錯亂修習。
即真妄二本。錯亂者。誤以妄者為真。獨修於妄。非真妄雜修也。
△二喻說
猶如煑沙欲成嘉饌。縱經塵劫。終不能得。
劫麼。此云長時。塵劫者。微塵記彼劫數。極長時也。妄不成真。故終不可得。舉過出由竟。
△二徵釋名體。又二。一徵起
云何二種。
△二正釋。又分為二。一所執妄本名體
阿難。一者無始生死根本。則汝今者與諸眾生用攀緣心為自性者。
無始生死根本出其名也。則汝下指其體也。此體乃無體之妄體耳。即上文思惟妄想七番不得其處。及下文方將呵破者也。
△二所迷真本名體
二者無始菩提涅槃元清淨體。則汝今者識精元明能生諸緣緣所遺者。
即前文所判常住真心性淨明體。而加詳明也。二者下出其名也。則汝下指其體也。此體方是實有之真體矣。妄真皆稱無始者。如金之與沙二俱無始。不可詰其先後。乃佛教中正說。異外道之有始。菩提者。三種中真性菩提耳。涅槃者。義番圓寂。真本圓而妄本寂也。三種中性淨涅槃耳。取次依本覺如如智理而言。故云元清淨。元即本也。不取修斷障染所成。今者。現令即具不待後修。識精元明者。六根所具圓湛不生滅性。識精乃其總名。本惟一體。若應六根而列別名。當是見聞齅甞覺知六精也。五卷諸佛證云。汝復欲知無上菩提。令汝速證安樂解脫寂靜妙常。亦汝六根。更非他物。驗知菩提涅槃元清淨體。決指六根中見聞等精。所以破識之後。首即顯見情。為妙明本心也。舊註全不達此。故迷為破見耳。又復當知。佛釋偈文。謂陀那細識。正此識精。然亦以識為名者。乃是第八識海。非比前六虗妄無體矣。因是真修之本。所以修圓通中。直選耳根聞性。亦此識精。而斯經始終要用所以逈異於諸經者。由此根性以為之本矣。應知二本所含。下文前短後長。前至此卷半。破識盡處。後至二卷末。破和合盡。然真本寄標於此耳。元明者。本來自明。非由修斷矣。諸緣者。前六轉識也。楞伽云。藏識海常住。境界風所動。種種諸識浪。騰躍而轉生。是知前六。皆此識海所生諸浪。故虗妄也。緣所遺者。言前六能遍緣一切。而獨於本生識海。自緣不及。如眼所起見能遍見一切而自不見眼也。縱使悟時須一念不生方能默契。六識若動。體即隱矣。故學人不捨緣心。畢竟如生盲。不見性也。由其執認緣心必遺元明。故曰緣所遺也。
(問惟識何言七緣第八見分為我。答偈云。隨緣執我量為非。既是非量。豈真能緣)然謂之真本者。真修根本。以決定能成菩提涅槃故也。正釋竟。
△三結歸
由諸眾生遺此本明。雖終日行。而不自覺。枉入諸趣。
此結。雖似單結迷真。而實亦竝結執妄。以迷真正由執妄也。蓋因緣不及。畢竟不見。遂成永迷也。雖終日行。而不自覺者。日用不知也如見聞等諸精。無須臾離。而竟不知其可以用為真修之本能至佛位。所以終不見其全體得其大用也。枉者屈也。言本不當受。而屈枉受之。諸趣即七趣也。蓋此識精。眾生本有。體遍十方。用彌沙界。非諸趣所能牢籠。但由不覺。甘受輪迴。豈不屈枉哉。警之至也。普示執迷二本已竟。
△二正斥妄識非心。即前所徵愛樂妄心。而今重舉重徵者。良以。破處示本。文辭既長。前之心相沉隱。若不重舉徵令現前。將對何者。而施斥破之辭乎。重徵之旨。惟在此耳。分三。一如來重徵直呵。又分三。一應來垂問
阿難。汝今欲知奢摩他路。願出生死。今復問汝。
奢摩他路。問答意別。阿難以求知心處為路。如來則以了此妄識無體無處。而別覔真心。為奢摩他路也。
△二徵令現前。又三。一於見詳徵。又三。一總徵於見
即時如來。舉金色臂。屈五輪指。語阿難言。汝今見不。阿難言見。
五輪指者。佛之指端。皆有千輻輪紋。屈者握而成拳相也。
△二別徵所見
佛言。汝何所見。阿難言。我見如來舉臂屈指。為光明拳。耀我心目。
△三別徵能見
佛言。汝將誰見。阿難言。我與大眾。同將眼見。
此上三科。方以徵定能見所見。而未及徵心。故大科名於見詳徵也(此中先徵眼見。密含深意。現於前文徵處科下小註之中。今因重徵。當亦重申明之。如來前文云。將何所見。誰為愛樂。意已深含。辭猶隱略。此處有三。審試太煞丁寧。學者不可不著眼。一則舉拳。語阿難言。汝今見否阿難言見。二則曰。汝何所見。阿難答以見光明拳。三則曰。汝將誰見。阿難又惟答以眼見。如來可謂重重顯示。阿難可謂頭頭錯過矣。如來見阿難始終不能薦取不能直認見性為心。只得落草。盤桓更問。以何為心。當我拳耀也。此意甚深難知。故特為宗通者漏洩之。問環師此處亦云。金拳舉處。直下要識本明塵相。未除依舊認賊為子。豈不徹了此意。答此正所謂似則也。似是則未。是以環師未徹見性即是本明耳。諍曰。如來正舉拳徵見。環師就此便說。要識本明如何不徹見性。答若果此處徹領見性即是本明。到盲人矚暗章中。不應隨眾說為破見也。問彼却取何為本明耶。答彼蓋泛領宗家所云正法眼藏涅槃妙心之名字。為本明耳。而實未能親領目前見性即是涅槃妙心。所謂似現量。而非真現量也。知言者固不可以一語之偶合而濫許其全是也。環師他處似是而非者尚多。此其未透之源本也歟)。
△二就答徵心
佛告阿難。汝今答我。如來屈指為光明拳耀汝心目。汝目可見。以何為心當我拳耀。
前文云。將何所見。誰為愛樂。合此科當是兩番徵心而已。
△三舉心以答
阿難言。如來現今徵心所在。而我以心推窮尋逐。即能推者。我將為心。
推窮尋逐之心。即前阿難自述思惟愛樂及如來所判妄想攀緣之心也。上文云。由目觀見如來勝相心生愛樂。合此科當是兩番自呈妄心。但上文且惟破處。此下方直破心矣。徵令現前已竟。
△三直呵非心
佛言咄阿難。此非汝心。
咄。振聲呼警。令大驚悟也。前言三種非真意中。此方說破第一非是心也。重徵直訶已竟。
△二阿難驚索名目
阿難矍然。避座合掌。起立白佛。此非我心。當名何等。
矍然驚愕貌。避離也。經久自恃。惟知有此。一朝奪之。無有不驚者矣。
△三如來指名出過
佛告阿難。此是前塵虗妄相想。惑汝真性。由汝無始至於今生。認賊為子。失汝元常。故受輪轉。
前塵虗妄相想。此六字。乃其本名。阿難既聞非心。索要本名。故佛直指本名以答也。前塵者。現前所對六塵也。虗妄相想者。言此思想。必帶塵相。虗妄暫現。豈有實體哉。故後顯發科中。不過詳釋此名之義而已。由汝下出其錯認之過患也。認賊為子者。本非心而錯認為心也。失元常者。即昧真心而不認取也。如人既認賊為子。更不求覓真子矣。受輪轉者。以所認非真常之心故。長流生死。如常遭賊子竊奪也。顯呵妄識非心已竟。
△三推破妄識無體。此科方以說透識心徹底虗無斷滅全不是心矣。分二。一阿難述怖求示。分四。一述唯用此心。又三。一出家用此心
阿難白佛言。世尊。我佛寵弟。心愛佛故。令我出家。
△二作善用此心
我心何獨供養如來。乃至徧歷恒沙國土。承事諸佛及善知識。發大勇猛。行諸一切難行法事。皆用此心。
此科及下科。皆是假設擬度。必不能外此心而別為用也。
△三作惡用此心
縱令謗法。永退善根。亦因此心。
△二述舍此更無
若此發明。不是心者。我乃無心。同諸土木。離此覺知。更無所有。
末二句。是依佛捨此。更復揣摩。則杳無別心可得也。
△三述自他驚疑
云何如來說此非心。我實驚怖。兼此大眾。無不疑惑。
天上人間凡外權小。無不說此為心。故與阿難驚疑同也。縱有禪定取證。亦由制住此心而得故也。
△四求如來開示
惟垂大悲。開示未悟。
且求開示。如何此非我心。如何名為前塵虗妄相想。此尚未及求說真心也。阿難述怖求示已竟。
△二如來安慰顯發。又二。一安慰許有。當知此科非是正說真心。但由阿難驚怖離此更無。故且許有。以安慰其驚怖也。又曲分為三。一先標垂教深意
爾時世尊。開示阿難及諸大眾。欲令心入無生法忍。
無生忍者。別教初地以去。方始證入。圓教當住位所證。住此忍者。於三界內外。不見有少法生。不見有少法滅。超情離見。一一當體。皆即真如實相。亦即一切事究竟堅固也。眾生不能證入於此者。正由誤認生滅妄想為心。故於此忍永隔。而不能入。今將破彼生滅。顯發無生。故經預標。以示如來垂教利益之深耳。至後敘開悟云。世間所有。皆即妙明。獲本妙心。常住不滅。其即此忍之義相乎。
△二示己常說唯心
於師子座。摩阿難頂。而告之言。如來常說。諸法所生。唯心所現。一切因果世界微塵。因心成體。
諸法所生者。眾生迷其真源。而妄謂萬物各有從生之法。如金生水木生火之類。是也。惟心所現者。聖教直指大本唯一真心體隨緣變現也。二句敵體相番。略以總標。一切下詳以別列也。因果具凡聖權實。大至世界。小至微塵。具染淨麤妙。因心成體者。即唯心所現。所謂萬法離真心乃至無芥子許可得也。
△三舉況真心有體
阿難。若諸世界一切所有。其中乃至草葉縷結。詰其根元。咸有體性。縱令虗空。亦有名貌。何況清淨妙淨明心。性一切心。而自無體。
縷結。如絲麻之類。舉至細微以況麤大。詰追問也。根元體性。亦是隨世間所說因緣及自相也。虗空二字。即名豁虗無礙為貌。此舉無體者以況有體也。自體無垢曰清淨。處染不染曰妙淨。湛寂虗靈曰明心。性一切心者。與一切法為心性也。此心海廓周法界。而一切諸法。皆是真心海中所現影像。無自體性。但依此心為彼實性故也。而自無體者。正是況顯之詞。言所現之物尚皆有體。而能現之心豈反自無體乎。決言真心必定有體。汝但因執此妄心故。以迷彼實體。豈真離此更無所有乎。安慰許有已竟。
△二顯發虗偽。上雖指名出過。猶未明其何為虗偽。故此始發之也。然前文三種非真義中。此科方以說破第二無體之義。又復曲分為二科。一托塵似有。又二。一反難離塵當有
若汝執恡分別覺觀所了知性。必為心者。此心即應離諸一切色香味觸諸塵事業。別有全性。
執恡者。堅執舊見而不捨也。分別者。散心任運之用。覺觀者。究理推度之用。前麤後細。二皆有分明不昧之相。故曰所了知性。此正妄識也。必為心者。決定認此為自心也。此先按定向下方起難詞。色香味觸。略舉四塵。諸塵。更該聲法之二。一切事業。皆塵所成。如云塵事塵業也。然營業之初曰事。事辦之後曰業。別有全性者。縱之令其離塵自有也。
△二正言不能離塵。又復曲分為二科。一外緣不離
如汝今者。承聽我法。此則因聲。而有分別。
單舉聲塵者。固取現對之境。舉一例餘。亦是以勝該劣矣。此即破第二緣佛聲教心也。
△二內守不離
縱滅一切見聞覺知。內守幽閑。猶為法塵分別影事。
此見聞覺知。約前五識及五俱意識而言。以四攝六。蓋合齅甞為一覺也。滅者。息此諸識外緣覺觀而不動也。幽閑者。內心寂境也。此科方該諸修學人故。此境即凡外權小在定所守之境。亦彼取證以為法性者也。法塵者。指此境之本名。如云本非法性。元是法塵也。分別即守此境之心也。影事者言此境此心但是光影。了無實體矣。蓋凡外權小。執此幽閑。以為法性深處。而不知尚是妄識所緣法塵。又執守境之心已離外塵。而非分別。而不知未離法塵猶是分別也。然此境所以為法塵之由者有二。一者凡外小乘。不達諸法本空。但捨外而緣內。如鏡外之物不除。鏡中之影常在。但相似不動而已。實念念不忘外法。豈能除其影乎。影即法塵也。二者權教菩薩。雖達法空。而未聞此經塵有十二。今於幽閒之時。雖離明動通甜合生之六。而未離暗靜塞淡離滅之六也。故亦是法塵也。至於守境之心。所以為分別之由者亦二。一者境既法塵。體非本有。全托分別。而後分明一不分別。境即沉沒。故恒分別。譬如無波之流。望如恬靜。而實不住也。二者凡外權小。皆依六識思惟為觀。六識印持為止。離六識無別定慧之體。故根本元是分別。豈能擺脫乎。夫境是法塵。心是分別。境固不能離心。心猶不能離境。自謂清淨。實全垢污。自謂寂定。實全流注矣。大凡上禪深教不明。而好靜定者。未有能出此境者矣。然亦常處生滅。終不自覺其非。奉勸好禪定者。尚當究心於斯經而後可乎(抑又因是而知一切權乘有出入之定。皆是微細分別。蓋全以憑仗細分別心。持彼寂境。一不分別。寂境即失。名曰出定。楞嚴大定豈如是乎。請昧題中所解。自知異於是矣。此即破第四止散入寂心也)托塵似有已竟。
△二離塵實無。又曲分為二科。一暫縱離有即許為心
我非敕汝執為非心。但汝於心微細揣摩。若離前塵。有分別性。即真汝心。
非敕汝執者。不強其定依也。但汝下教其自度也。若離下方是縱詞。有分別性者。有離塵之自體也。即真汝心者。暫許之也。
△二隨奪雜無不得為心。又復曲分為三科。一離無即是塵影
若分別性。離塵無體。斯則前塵分別影事。
△二塵影即同斷滅
塵非常住。若變滅時。此心則同龜毛兔角。
全托諸塵而現分別之影。塵若變滅。心豈能存。如形滅而影自亡。故同龜毛兔角。二乃無體之名。故以之喻也。
△三斷滅誰成至道
則汝法身。同於斷滅。其誰修證無生法忍。
法身斷滅者。順阿難意執緣塵之心為法身故也。此所以權小法身尚非真實常住。而終無實果。以不離塵影。所謂蒸沙作飯也。無生忍同前。如來備破三迷已竟。
△二會眾知非無辯
即時阿難。與諸大眾。默然自失。
默然者。依佛微細揣摩。自失者。覺得離塵無體。又前責己不知心處。尚望佛言。聞佛直呵非心。驚疑諍辯。及其蒙佛無體之示。始知體尚本無。安有住處。三迷全破。三執全消。故默然無辯。然則平日倚恃為心者。一旦杳無體性。無可跟尋。而又未審何者為心。即如人失其所寶之物。故曰自失。正與斥破已竟。
△三結歸判辭
佛告阿難。世間一切諸修學人。現前雖成九次第定。不得漏盡成阿羅漢。皆由執此生死妄想誤為真實。是故汝今雖得多聞。不成聖果。
前文普判眾生誤認科云。一切眾生。生死相續。皆由用諸妄想。此想不真。故有輪轉。自判後即乃備破三迷。破迷已畢。故此仍以結歸前判。以原其文也。世間諸修學人。即前一切眾生。非但指於界內。如此經以三賢四加尚名世間。詳下文正指凡外小乘。而意該於權教菩薩。九次第定。謂四禪四空加滅受想。小乘法中。前八凡位所成。第九無漏聖位所成。今云不得漏盡成羅漢者。當知。彼所謂無漏聖位。皆一時權許誘進而已。法華破云。汝當觀察籌量。所得涅槃非真實也。既非真涅槃。豈名真漏盡乎。故長水謂十地為漏盡羅漢。無可疑也。極理而言。權教之佛。亦非以尚在圓之二行而已。皆由下二句。正歸判辭。即前用妄想而有輪轉也。由是知前生死必兼變易。輪轉亦帶涅槃也。末歸阿難。意猶可見。蓋小教許四果皆聖。阿難已登初果。而謂非聖。豈破初而獨存於四乎。決定以十地方為分證之聖果矣。此即破第五界外取證心也。斥破所執妄心以開奢摩他路已竟。
△二顯示所遺真性令見如來藏體。上科即是妄本已破而不用矣。此科即是真本正修必用。佛云。眾生遺此本明。枉入諸趣。故科名承用遺字。然而現具六根之中。遍為一切法體故。此科始從眼根開顯。以至四科七大也。分二。一阿難捨妄求真。久執妄識為心。最所難捨。今悟其妄方始捨之。惟求真心矣。又三。一悲感陳言
阿難聞已。重復悲淚。五體投地。長跪合掌。而白佛言。
凡悟深者而後發悲。或悟妄而悲久苦。或悟真而悲久失。今此悟妄之悲也。
△二追述痛悔。此中二子科。即示墮淫室。二種深意。文現於此。就分為二科。一悔恃如來不修大定
自我從佛發心出家。恃佛威神。常自思惟。無勞我修。將謂如來惠我三昧。不知身心本不相代。失我本心。雖身出家。心不入道。譬如窮子捨父逃逝。
此科即他不足恃也。惠者恩賜也。三昧。此云正定。亦云正受。入此正受。不受一切餘境也。代者替也。如愚忙迫令他代食終不自飽。失本心者。因悟妄心。而始知不見自心即非入道。喻如捨父者。生佛本來同一法身住持。法身者。似離而實合。似疎而實親。今阿難認妄遺真。似合而實離。似親而實疎。所謂對面千里。故云爾也。觀此則不自修行。而但求加被者。亦可以警矣。
△二悔恃多聞終無實得
今日乃知。雖有多聞。若不修行。與不聞等。如人說食終不能飽。
此科即聞不足恃也。觀此則徒恃學問。而不實修者。可以警矣。
△三表迷求示
世尊。我等今者。二障所纏。良由不知寂常心性。惟願如來哀愍窮露。發妙明心。開我道眼。
二障者。煩惱及所知也。煩惱障者。即見思二惑。見乃作意分別之惑。即十結使。思乃任運貪愛。即貪嗔痴慢四結使。前麤後細。總屬我執所起。能障人天勝妙好事。故名事障。煩惱即障。持業釋耳。所知障者。亦二。一者取境。謂不達外境唯心。而謂心外實有。有所希取。二者法愛。於所修證。不達性空。而生愛著。亦前麤而後細。總是法執。能障法空之理。故名理障。然所知二字。不即是障。正是法空之理。依彼所障之理以為名。故曰所知。不是障被障障所知。是能障所知之障。依主釋耳。亦名智障。即法空之智。同前理說。阿難初果。方脫見惑。而思惑未盡。是尚為煩惱所纏。至於所知障。渾然未解脫矣。寂者不動搖也。常者無生滅也。因佛開示。覺得前來所執之心。分別喧動。無有寂時。起滅紛飛。豈能常住。由此方求寂然常住之心。應知比前破處之後所求之意逈別。前云溺於淫舍當由不知真際所詣。是尚以妄識為真心。責己不知真處。但惟求處而已。今云二障所纏良由不知寂常心性。方始責己不知真心。而別求真心矣。窮露如窮身暴露。無所棲藏也。空有不羈曰妙。體用朗鑑曰明。真妄顯現決擇分明曰道眼。又物不能礙曰妙。物不能混曰明。蓋寂常妙明之釋。與下佛之答處。皆有照應。
△二如來極顯真體。分三。一放光表顯。又復曲分為四科。一真智洞開相
即時如來。從胸卍字。涌出寶光。其光晃昱。有百千色。
前光表了妄之智。此光表達真之智。又即根本智。如如性體。後文如來自謂不滅不生惟妙覺明。是也。卍者彼方萬字也。如來胸前萬德吉祥紋也。光從此出。亦表所開智萬德圓備。光晃昱者。見此智明踰日月色。百千者。見此智用等河沙。
△二圓照法界相
十方微塵。普佛世界。一時周徧。
非比前心一念偏局。十方俱闇。此智若開。體徧法界。即照窮法界。亦即後文如來自言。惟妙覺明圓照法界。是也。
△三上齊佛界相
徧灌十方所有寶剎諸如來頂。
△四下等生界相
旋至阿難及諸大眾。
生佛法界本同一體。今既照窮。則生佛法界無不洞徹矣。
△二普許開示
告阿難言。吾今為汝。建大法幢。亦令十方一切眾生獲妙微密性淨明心。得清淨眼。
幢。表摧邪立正。獲妙下八字。是如如理。亦即奢摩他體。獲妙二字。略斷一斷雙貫。下微密性。與淨明心法界真理。但惟一體。自其本寂。而言謂之性。自其本覺。而言謂之心。今於性而稱微密。謂隱微祕密。即本寂無有形聲意也。於心而稱淨明。謂無染無蔽。即本覺照體獨立意也。而妙字同前。空有不覊。物不能破。貫下性心。當云妙微密性妙淨明心。而經文省字成句耳。二皆指理體而言。末四字是如如智。亦即微密觀照。獲得同意。重言得者。足見理智對舉。清淨眼者。契理之智。番前妄心。全體緣塵。故不清淨。此智遠離分別。諸塵不干。稱理而周法界。後經名清淨海眼。是也。又阿難求寂常心性。而佛許以妙微密性。求妙明心。而許以妙淨明心。求開道眼。而許以得清淨眼。亦請許相應矣。
△三說盡真際。盡其真心實際也。若惟就其見聞覺知靈鑑無相之體而發揮之。不達於四科。不極於七大。則猶未盡其際也。今於四科七大。悉顯其為一真不動周圓本定之心體。故可謂盡其真如實際矣。又此純談真如。但示空如來藏。未明起用。故科真際也。分三。一尅就根性直指真心。此經最殊勝處。全在破識心而不用。取根性為因心。良以用識用根。乃權實兩教之所由分。用識而修者。塵劫不成菩提。從根而入者。彈指可超無學。若要決定成菩提。決定證涅槃。惟須直取根性為因地心。而後可圓成果地也。故舊註救起識心。反言破見。甚違經旨。所以不得已而復解也。且此根性尅體。在於眾生現前本具見色聞聲等處。率皆日用。不知即祖家所謂不離動用中也。然其體量徧周法界。為四科七大之實體。即祖家所謂動用收不得也。今酬妙定之請。而首先指於此者。正以此性之體不假制伏。而本來不動不勞續念。而本無生滅。不煩擴充。而本來周徧。皆與識心。大相違反。是即真奢摩他。自性本定也。幸惟一洗舊聞。委搜佛旨。當自見之。又二。一帶妄顯真。問既曰顯真。何又帶妄。蓋此根中之性。即第八根本識。所謂識精元明緣所遺者。此識據法相宗有三位。名異而體不異。自凡位。至七地。名黎耶識。此云藏識。自八地至等覺。名異熟識。佛位名陀那識。此云執持。亦云無垢。前二真妄和合。後一純真。據圓教。即應仍是真妄和合。以彼佛位方是圓之二行。無明未盡故也。據阿難所稱菴摩羅識。此云白淨。方似圓教佛位純真之識。再俟參考。然度佛果後。若無此識。則過未因緣。悉應忘失。四雖一體。而今所顯者。但於凡夫分上。正惟黎耶實體。經後偈文。亦稱陀那細識。舉勝稱揚也。其體全是真心。而具無明。雖具無明。而眾生分上。捨此無別真體。非比前心無體非真也。特以權小。惟認前六識心。以為勝用。至於六根。一向目為色法。總攝無記。故於修行分中。不知不用。常如遺失。所謂眾生遺此本明也。今佛於破妄之後。應當機之懇求。急欲其捨彼識心認此根性。若不先以極顯其真。何以使其決定取此新悟。而捨彼舊執乎。是以雖有二種顛倒見妄姑帶之。而且不遽破。故曰帶妄顯真。直至十番。顯後方乃一番破除。非惟顯多破少。而破處亦如脫衣露體。豈同前之全破無體乎。舊註自此總謂破妄見。遂令學者不敢直認見體為心。違佛本旨甚矣。千載差誤。不可不知。分為十科。一指見是心。六根中性。雖同一陀那細識。而最便於目前開示者。莫過於眼根中見性故。惟從此顯發。而餘可例知。然此見性。所以別於眼識者。但取照色之時。一如鏡中無別分析。即是見性。起念分別。即屬於識聞等。例此是可見。祖師云。毫釐有差。天地懸隔。最為格言。學者當以細心甄別之。又三。一雙舉法喻現前。又二。一如來雙徵拳見
阿難。汝先答我見光明拳。此拳光明。因何所有。云何成拳。汝將誰見。
△二阿難各答其由
阿難言。由佛全體閻浮檀金。赩如寶山。清淨所生。故有光明。我實眼觀。五輪捨端。屈握示人。故有拳相。
閻浮。此云勝金。須彌南面。有此檀樹。果汁入水。沙石成金。此金一粒。置常金中。悉皆失色。佛之身色如之。赩赤焰也。又傳此金方寸。暗夜室中。照耀如晝。佛身赤焰不但如金破暗之光。
△二辨定眼見是心。又分三。一辨無眼有見。顯其不假眼緣見性。自結為根。便局肉眼。所謂聚見於眼。眾生浩劫迷己為物。但謂見性全屬肉眼。無上勝性。反成劣相。略說其劣有三不及前心。一者有形。可見可捉。不若識心不可見不可捉摸也。二者有礙。見前缺後。見障內不見障外。覩近限遠。不若識心前後內外遠近皆可緣也。三者易壞。觸之即傷。不若前心卒難損壞也。以故眾生。但認前心。而曾不覺此眼中之見為妙性也。今欲當機決定捨彼識心認此見性。故須巧示。令知此見非眼。全不係眼而為有無。判然有離眼之體。是故但悟此見非關肉眼。則豁同虗空。無礙無邊。所謂常住妙明不動周圓。無窮妙義。從此而漸顯。方能逈超前心。而今決取捨矣。以故此科。持辯無眼有見。而下科判其是心非眼也。又復曲分為三科。一雙陳法喻令審
佛告阿難。如來今日。實言告汝。諸有智者。要以譬喻而得開悟。阿難。譬如我拳。若無我手。不成我拳。若無汝眼。不成汝見。以汝眼根。例我拳理。其義均不。
無拳無見。義本不均。試問令其推度而已。
△二阿難未覺不齊
阿難言。唯然世尊。既無我眼。不成我見。以我眼根。例如來拳。事義相類。
示同常情答也。
△三如來斥非詳示。又分為四。一正斥其非
佛告阿難。汝言相類。是義不然。
△二明其不齊
何以故。如無手人。拳畢竟滅。彼無眼者。非見全無。
手外無拳。故手無拳滅。眼見各體。故眼滅見存。非全無者。但明不滅。非謂半無。或約瞽者。但缺見明之用。而尚有見暗之用。故不全無。若取體而不取用。前說理正。
△三令其詢驗
所以者何。汝試於途。詢問盲人。汝何所見。彼諸盲人。必來答汝。我今眼前惟見黑暗。更無他矚。
更無他矚者。除見暗外。更無別見也。
△四結申有見
以是義觀。前塵自暗。見何虧損。
暗相即塵。然謂之前塵者。以其對於眼前也。末二句。言所見之塵自暗而能見之體固無減也。夫既無眼而有見。則此見何干於眼。而言無眼即無見乎。辨無眼有見已竟。
△二辨矚暗成見顯其不假明緣。上科示內不依根。此科示外不循塵。良以。眾生既以迷己為物。瞢然與物無分。何但無眼即謂為無見。而無明亦謂其無見矣。故此深明其暗中無損於見也。又分為二。一阿難疑於覩暗非見
阿難言。諸盲眼前惟覩黑暗。云何成見。
但假此問。以引起辯見是心耳。
△二如來例明暗見無虧。又復分為二科。一雙詰二暗
佛告阿難。諸盲無眼。惟觀黑暗。與有眼人處於暗室。二黑有別。為無有別。
△二雙答是同
如是世尊。此暗中人。與彼羣盲。二黑校量。曾無有異。
此下語意稍為缺略。宜結難於阿難云。汝謂無眼黑中即為無見。豈此有眼黑中亦無有見乎。其意方完。
△三辨見乃是心。顯其離緣獨立。分二。一例明眼見之謬。夫阿難。初答眼無見滅。次疑覩暗非見。是乃執見全惟是眼。乃大差謬。今佛取例正顯斯謬也。又二。一初例成謬
阿難。若無眼人。全見前黑。忽得眼光。還於前塵見種種色。名眼見者。彼暗中人。全見前黑。忽獲燈光。亦於前塵見種種色。應名燈見。
無眼得眼而後見既名眼見。無燈得燈而後見應名燈見。其謬全同。人所易見。
△二轉成二謬
若燈見者。燈能有見。自不名燈。又則燈觀。何關汝事。
一者燈當名見謬。二者見不屬己謬。寄燈見以責眼見之謬也。
△二結申心見正義。曲分二。一取例非燈
是故當知。燈能顯色。如是見者。是眼非燈。
△二轉例非眼
眼能顯色。如是見性。是心非眼。
全番上初例之謬。以申成正義。有眼得燈者。但借燈以顯色。而所以見者。決是眼而非燈。此能例之喻。人所共知。由是以例。無眼得眼者。亦但借眼以顯色。而所以見者。決是心而非眼。此所例之法。人所未覺。聞經者極宜省悟於此。而認取見性為心矣。觀佛前呵識心。則曰非心。今薦見性。則曰是心。明以應阿難真心之求。但令知其離彼肉眼。不藉明塵。別有全性。所謂靈光獨耀。逈脫根塵。極顯其真。何甞破其為妄乎。具眼者請深味之。詳辯具在懸示。辯定眼見是心已竟。
△三未悟更希廣示
阿難雖復得聞是言。與諸大眾。口已默然。心未開悟。猶冀如來慈音宣示。合掌清心佇佛悲誨。
是言即是心非眼之言。口已默然者。此中亦有微解。仍具三重。一者一向但知。有眼方為有見。無眼即為無見。今驗盲人覩暗。始知無眼有見。而此見與眼殊不相干。二者一向但知。見明方可成見。見暗不得成見。今例有眼暗中同於無眼之暗。始知見暗之時。誠亦是見。三者一向但知。見惟是眼不名為心。今觀有眼得燈無眼得眼。皆但顯色。始知見乃是心。而此見精離彼肉眼。別有自體。誠異前心離塵無體矣。默然之中。反覆研味此意而已。心未開悟者。未大開悟也。此中更有諸疑意。謂我之所求。因前緣心。不寂不常。非妙非明。故別求寂常妙明之心。今佛示我此見為心。雖知即心。不知此心亦具寂常妙明等義否耶。末四句。皆意請如來宣示此義耳。按佛後文明示如來藏心。乃云常住妙明不動。於阿難之四義已同。而但加周圓一義。足成五義。當知此下於見性九番開示。乃所以答前四義。而同後五義。足徵此見即是如來藏心。至文一一別示。指見是心已竟。
△二示見不動。此科即示第一寂義也。分三。一辯定客塵二字。此之二字。若按字分義。則客表不住。塵明動搖。反顯主乃常住空實不動。則兼顯二義。若按科分義。則主空皆明不動。以常住不滅之義。自屬下科所顯。而不動不滅。皆可釋於住字故也。又復曲分為三科。一如來尋究原悟
爾時世尊。舒兜羅綿網相光手。開五輪指。誨敕阿難及諸大眾。我初成道。於鹿園中。為阿若多五比丘等及汝四眾言。一切眾生。不成菩提及阿羅漢。皆由客塵煩惱所誤。汝等當時因何開悟。今成聖果。
鹿園者。古國王養鹿之地。五比丘者。佛初為太子出家時。王命隨侍者。父族三人。一阿[鞥-合+(白-日+田)]。此云馬勝。二䟦提。此云小賢。三拘利。華言未詳。又云。即摩訶男。似是長子之稱。母族二人。一阿若多。此云解本際。二迦葉。此云飲光。共五比丘。而阿若多為最先發解者也。菩提取大乘之果。羅漢取小乘之果。是佛初轉法輪之意。當時所說客塵之喻乃喻集諦。反顯主空乃喻滅諦耳。今但取能比之喻。不取所喻之法。以此中客塵。但喻身境及緣身境之心。主空俱喻見性故耳。
△二陳那詳答二義。又分為三。一自陳得悟
時憍陳那。起立白佛。我今長老。於大眾中。獨得解名。因悟客塵二字成果。
憍陳那。亦云憍陳如。即阿若多之姓也。此云火器。亦事火之族。
△二喻明客字
世尊。譬如行客投寄旅亭。或宿或食。食宿事畢。俶裝前途。不遑安住。若實主人。自無攸往。如是思惟。不住名客。住名主人。以不住者名為客義。
俶整也。
△三喻明塵字
又如新霽。清暘升天。光入隙中。發明空中諸有塵相。塵質搖動。虗空寂然。如是思惟。澄寂名空。搖動名塵。以搖動者名為塵義。
△三如來印許其說
佛言如是。
此但印其所說。舊喻動靜。分明不混。欲以彰下文所示。孰為動者。同於客塵。孰為靜者。同於主空耳。辯定客塵二字已竟。
△二正以顯見不動。又復分為二科。一對外境以顯不動。外境比身。尚為疎遠。其與見性。動靜易見。故先顯之。又分四。一辯定所見
即時如來。於大眾中。屈五輪指。屈已復開。開已又屈。謂阿難言。汝今何見。阿難言。我見如來百寶輪掌眾中開合。
百寶者。貴重之稱。輪掌者。佛之手足中心。各有一千輻輪相。故云耳。
△二辨定開合
佛言阿難。汝見我手眾中開合。為是我手有開有合。為復汝見有開有合。阿難言。世尊寶手。眾中開合。我見如來手自開合。非我見性有開有合。
當阿難端視佛時。而其見性湛然。盈滿於前。乃視如來之手在此見性之中開合不住。則佛手自同客塵。而阿難見性何異主空。此動靜顯然分明故。先令辯定是誰開合。則動靜自分。於是阿難果答不謬。
△三辨分動靜
佛言。誰動誰靜。阿難言。佛手不住。而我見性尚無有靜。誰為無住。
躡上令其自分動靜也。佛手不住者。已判定佛手是動也。下三句。乃判定見性不動也。但用況顯之詞故。初學或不省解。今詳與明之。其曰尚無有靜者。非言不靜也。蓋靜必因動而顯。如先時曾動。今始不動。方可說靜。今此見性。從來不動。設說其靜。尚為不可。故曰尚無有靜也。誰為無住者。猶言豈有動乎。無住即動也。蓋明其非惟離動。亦且動靜雙離。所以發揮此性。常不動搖。從來至靜。非由攝念而得制伏而然。誠所謂天然自性之本定矣乎。
△四印許其言
佛言如是。
許其所分外境為動見性不動。皆不謬也。當知。此中但舉佛手。為一切外境之例。既知佛手開合與此見性無干。則凡一切萬相。及諸世界。任其紛亂動止。皆與見性無干矣。若人於萬相中。忽然覻見此不動之性常恒不昧。何至為境所奪。妙之至也。又宗家竪指伸拳。發明於人者。多密此意。令人自見自悟。但教家分明說透為異耳。對外境顯不動已竟。
△二就內身。以顯不動。內身比境。親為自體。其與見性。動靜難分。故更明之。又四。一光引頭動
如來於是。從輪掌中。飛一寶光。在阿難右。即時阿難迴首右盻。又放一光。在阿難左。阿難又則迴首左盻。
△二審問動由
佛告阿難。汝頭今日何因搖動。阿難言。我見如來出妙寶光來我左右。故左右觀。頭自搖動。
此科。但欲阿難說出。因觀頭動。方好辨於見性之動靜耳。
△三辨分動靜
阿難汝盻佛光左右動頭。為汝頭動。為復見動。世尊。我頭自動。而我見性。尚無有止。誰為搖動。
外境動而見性不動。人或易知。自頭動而見性不動。人實難辨。良以。世人認見是眼故。頭搖眼轉。宛似見性亦動。今阿難因佛上文說破。見不屬眼。已覺此見離眼獨立。湛然滿前。自是頭之動搖。何干於見。是以直答頭動而見不動也。止亦靜也況顯意同上文耳。
△四印許其言
佛言如是。
許其所分頭為搖動見不動搖。皆不謬也。當知。此中但取頭搖。為發悟之端。既知頭動而見恒不動。則凡此身往來千里萬里。乃至恒沙世界死此生彼。而此見性。常如虗空。無所動也。若人悟此恒常。不隨身轉。則日用中。行住坐臥。皆在自性定中。誌公云。不起絲毫修學心。無相光中常自在者。此也。其與閉目想空自墮法塵之影者。天淵懸絕矣。又宗家從東過西。乃至跳舞。意亦顯此。而迷者效之。但弄精魂。終不得旨也。此意契合賞鑒者難道無人。而其間不肯者。當亦不少。幸屈高見。再委下文。當必有首肯時節。正以顯見不動已竟。
△三普責自取流轉。又分三。一取昔所悟客塵
於是。如來普告大眾。若復眾生。以搖動者。名之為塵。以不住者。名之為客。
此科二以字是知說意。蓋心知口說。皆決定以動為塵。以不住為客。此是述昔鹿苑所素明者牒之。
△二令觀現前動靜
汝觀阿難頭自動搖。見無所動。又汝觀我手自開合。見無舒卷。
此科是令眾轉明現。今大眾所見。頭手不住而動者。決是客塵。見性住而不動者。決是主空。言當取昔所解。為今領悟矣。
△三正以怪責妄淪。又二。一怪其明知妄由身境
云何汝今。以動為身。以動為境。
此科。是佛怪問。引起下文責之之詞。因人多不省解。以謬註錯亂。言愈多而愈不明。故號分為一科。以便發明。二以字照。上科皆作知字說字讀之。如云汝若不知身境是動。或不曾說出身境是動。是徹底迷昧。固不足怪。今汝云何明知明說。動者為身。動者為境。依舊從始(云云)即接下之責詞無不明也。此蓋緣譯人下得云何二字太早。若將此二字。移作下科之頭讀之。自是明爽。不費委曲釋矣。試讀看。
△二責其依舊認妄遺真。又分二。一曲分三障。就分三。一惑心
從始洎終。念念生滅。
接上意云。既知既說動是身境。便合了悟身境。全是客塵。不應執迷。可也。何乃依舊。從始洎終。於身境中。念念生滅哉。始終者。遠則無始為始。今生為終。近則生為始。而死為終下句即我法二執。若認身境為我及我所。便是我執。若認身境心外實有。便是法執。既惟堅認執迷。則必念念不離。但於身境中生滅。可謂惑之深矣。
△二業
遺失真性。顛倒行事。
真性。即指不動之見性。既惟認妄。便乃遺真。全不認取下句即造妄業。蓋認妄遺真。事事顛倒。非惟世間事業。縱使種種修行。皆名顛倒。以其動執身境。靜依法塵。依法塵者。還同身境。曾不覺知本有天然不動之見性也。
△三苦
性心失真。認物為己。
首句全牒上科二句。言所依為心性者。既非是不動之真體。則所領為身命者。豈本元之法身。將見因差果謬。必招認物為己之苦也。蓋認物為己。便是受身著境之苦果已成。如凡夫妄認身為我。境為我所。身重而境輕。權小妄認能證之心為我。亦身也。所證涅槃為我所。亦境也。境重而身輕。圓覺云。乃至證於清淨涅槃。皆是我相。圭峯解。凡夫所執我相。是迷識境。權聖所執我相。是迷智境。雖麤細不同。皆名認物為己。用是觀之。權聖涅槃。尚是認物為己。則凡夫身境。豈非認物為己。其與一切精怪依草附木。攬為己身者。顛倒是同也。豈可不猛省而生厭患乎。
△二總結長淪
輪迴是中。自取流轉。
輪迴。即二種生死。是中者。身境之中也。言塵劫輪迴。皆因不離於身境。凡夫於麤身境中。為分段生死所輪。權小於細身境中。為變易生死所輪。末句責其自取者。言非有魔驅鬼制。但由自棄不動之本性。自取流轉之身境而已。嘗謂纔學道者。便知覓主人翁。却乃多認攀緣不住之客。而不知目前朗然常住之見性。方是真主人翁。纔聞般若者。便說真空。却乃閉目懸想搖動之法塵。而不知目前廓然不動之見性。正是真空快哉法王之妙示。行人於此宜當反覆體認。必有豁然時節。始信孤負本有久矣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脉疏卷第一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脉疏卷第二
京都西湖沙門 交光真鑑述
△三顯見不滅。此示常義。分三。一會眾領悟更請。又二。一敘述眾悟。又曲分三。一得悟安樂。
爾時阿難。及諸大眾。聞佛示誨。身心泰然。
泰然者。從佛呵為非心。即起驚疑。及聞離塵斷滅。轉更不安。所以然者。正以離識心外更不見心。今蒙根中指出。宛然別有寂然不動。驚疑頓息。所以安樂。
△二悔前迷執。
念無始來。失却本心。妄認緣塵分別影事。
見不動心方顯識為塵影。故悔迷真逐妄。
△三以喻狀喜。
今日開悟。如失乳兒忽遇慈母。
背真執妄。如兒背母。慧命懸危。如失乳將死。今見本心。如忽遇慈母。慧命復續如食乳而生。
△二通別兩請。又二。一會眾通請。
合掌禮佛。願聞如來顯出身心真妄虗實現前生滅與不生滅二發明性。
首句。謝前請後。心即指前見性。小乘雖知身是無常。但一向迷見為眼。同身壞滅。今雖乍領。即是不動之心。然迷混之久。實無智辯以自發明。此見如何不與色身同滅。故求佛發明之。
△二匿王別請此。以別除斷見。乃是旁兼。故科別請。然以王發起者。有二意。一以就王之老相易示變遷。二以顯身之無常。至貴不免(問佛指根性。正意元為改權宗生滅之因。以立成佛真因地心。何暇且破凡夫最淺斷滅之見。答權小鈍滯固可矜憐。凡外迷淪猶宜哀救。況喪本受輪。禍孽莫甚於斷見。佛慈平等。故因此處可以警悟。乃兼與除之非正為也。此方名教多言。人死靈隨氣散。無復存者。是為大惑。請沉玩於斯焉)分為四科。一教前邪惑。
時波斯匿王。起立白佛。我昔未承諸佛誨敕。見迦旃延毗羅胝子。咸言此身死後斷滅。名為涅槃。
迦旃延。此云剪髮。毗羅胝。此云不作。外道六師之二。說道不同。皆以斷見為主。涅槃多義。而猶以不生滅為要義。得涅槃者。一性恒常。遠離生滅。今反以身死性即斷滅為涅槃。真邪說也。蓋匿王未聞佛教。先受此惑矣。
△二教後仍疑。
我雖值佛。今猶狐疑。
狐乃疑獸。過水聽氷。必多反覆。人有疑者似之。此亦示同。故云爾也。
△三願聞不滅。
云何發揮。證知此心不生滅地。
此心即指見性。求佛顯示。此性果不生滅。則宿疑無不決了。
△四明眾心同。
今此大眾。諸有漏者。咸皆願聞。
據除斷見麤惑。則此有漏。似惟指於界內凡夫二乘有學。若辨見性真常。則雖小乘四果別教三賢。亦須普指。以彼自來未明見性是真常心故。
△二如來徵顯不滅。分三。一顯身有變。又二。一略彰變滅。又曲分三。一徵定必滅。
佛告大王。汝身現在。今復問汝。汝此肉身。為同金剛常住不朽。為復變壞。世尊。我今此身。終從變滅。
其意可知。
△二徵定滅由。分為三。一怪問預知。
佛言大王。汝未曾滅。云何知滅。
△二略舉變相。
世尊。我此無常變壞之身。雖未曾滅。我觀現前。念念遷謝。新新不住。如火成[厂@火]漸漸銷殞。
△三明知必滅。
殞亡不息。決知此身。當從滅盡。
因今遷謝而不住。知終必滅而後已。何待死而後知滅哉。只此數語。已即可以警念無常。劇貪世務者。寧不惕然。
△三印許其言。
佛言如是。
印其所說不謬。略彰雙滅已竟。
△二詳敘變滅。分三。一令較量老少。又二。一故問令敘。
大王。汝今生齡已從衰老。顏貌何如童子之時。
前言總略。未盡精詳。今故舉老少之懸殊者。令其相較。激引之而欲其詳敘也。
△二甚言不同。
世尊。我昔孩孺。膚腠潤澤。年至長成。血氣充滿。而今頹齡。迫於衰耄。形色枯悴。精神昏昧。髮白面皺。逮將不久。如何見比充盛之時。
佛問老少。王加長成。三時發明。以顯不同。耄者只表老而昏忘。不必局定歲數。下枯悴釋衰。昏昧釋耄。髮白面皺。又顯然可驗。其不久者也。老年者安可恬不知懼。
△二令詳敘變狀。又二。一如來引問。
佛言大王。汝之形容。應不頓朽。
△二匿王具答。分二。一不覺漸至。
王言世尊。變化密移。我誠不覺。寒暑遷流。漸至於此。
密移不覺。莊生亦喻夜壑負舟。彼謂造化密移。豈知行陰所遷。
△二徵釋推知。又二。一麤推且限十年。
何以故。我年二十。雖號年少。顏貌已老初十歲時。三十之年。又衰二十。于今六十。又過于二。觀五十時。宛然強壯。
任運不覺。作意推度。始得知之。此科時寬人雖可覺。然亦豈知二十三十比前童年已為衰老。是則少者當亦可以警無常矣。
△二細推乃至剎那。
世尊。我見密移。雖此殂落。其間流易。且限十年。若復令我微細思惟。其變寧惟一紀二紀。實惟年變。豈惟年變。亦兼月化。何直月化。兼又日遷。沉思諦觀。剎那剎那念念之間。不得停住。
此科推至極促之時。方是凡夫麤心所不覺者。尚書。殂謂魂升於天。落謂魄歸於地。乃死之別名。今經但以壯色日去為殂。老相日遷為落。紀者十二年也。牒前寬數變其文耳。自年以至剎那。方是密移之不覺者也。剎那至短。攝在念間。教中謂一念具九十剎那。以利刃透九十紙為一念。凖分剎那。
△三乃總結必滅。
故知我身終從變滅。
此雖如來令其詳敘肉身念念遷謝之相。將欲顯後見性全無遷謝。然亦可以為觀身無常之厭。然權小厭之。取[厂@火]斷果。求變易身。乃其舊見。今令依圓人見解。不離根中。頓領常性而已。顯身有變已竟。
△二指見無變。分四科。一徵定不知。
佛告大王。汝見變化遷改不停。悟知汝滅。亦於滅時。汝知身中有不滅耶。波斯匿王。合掌白佛。我實不知。
滅中不滅。正王所昧。使其早知。何由惑於斷見。
△二許以指示。
佛言。我今示汝不生滅性。
△三引敘觀河。
大王。汝年幾時。見恒河水。王言。我生三歲。慈母携我。謁耆婆天。經過此流。爾時即知是恒河水。
耆婆。此云長命。謁此天神。求長命也。
△四詳彰不變。又二。一先彰所見不變。所見即恒河中水。欲因所見之水不異。引顯能見之性不變耳。又分為三。一躡前變滅。
佛言大王。如汝所說。二十之時。衰於十歲。乃至六十。日月歲時。念念遷變。
△二令較所見。
則汝三歲見此河時。至年十三。其水云何。
△三直答不變。
王言。如三歲時。宛然無異。乃至于今年六十二。亦無有異。
先彰所見不變已竟。
△二次彰能見不變。能見即根中見性。因所顯能。易於開悟耳。分三。一躡前身變。
佛言。汝今自傷髮白面皺。其面必定皺於童年。
△二令較能見。
則汝今時。觀此恒河。與昔童時觀河之見。有童耄不。
△三直答不變。
王言不也世尊。
問約老而聰明不衰者。可說不變。然多有老眼昏暗者。則何通之。答自是眼暗。非關見性。若但論眼。則固有少而昏盲者。何待老來。且前指見科中。已有盲人矚暗之喻。彼許全見黑暗。亦無損於見體。豈止昏華乎。當知。此中但是就匿王不病之眼。以驗見性不變而已。非說肉眼能不變也。豈可故取病眼為難乎。指見不變一科已竟。
△三正申二性。以前通請中願聞生滅與不生滅二發明性。如來已引觀河。驗定至此。乃申二性。以結歸前之所請也。又分二。一詳與區分。又二。一因皺以分變與不變。
佛言大王。汝面雖皺。而此見精性未曾皺。皺者為變。不皺非變。
△二因變以分滅與不滅。
變者受滅。彼不變者。元無生滅。云何於中。受汝生死。
匿王既因身之衰變。而預知身之必滅。何不因見之不變而預知此見死後必不滅乎。可以深發省悟矣。於中者。即於身中也。受生死者。與身同受生滅也。言既不與身同變。必不與身同滅矣。往往宗家謂。不離身中。即有不滅性體。正謂根中見聞等性。非謂方寸之中臟腑之內別有性命。即同阿難初執身內識心。
△二責留斷見。
而猶引彼末伽黎等。都言此身死後全滅。
末伽黎。此云不見道。等者等前請中二人。皆一類斷見外道故。佛責與王請互舉之。如來徵顯不滅一科已竟。
△三王等極為喜慶。
王聞是言。信知身後捨生趣生。與諸大眾。踊躍歡喜。得未曾有。
王本為除凡夫斷見之惑。示同就問。故此即惟就王。結彼一類懷斷見者。方喜其有趣生之性而已。非普結會眾同有是喜也。以捨生趣生。正四相中人相。權小喜此。是損非益也。問權小豈無喜乎。曰必喜。離識心外。別有此本常之性。自此而修大定成菩提。端有望矣。曰經家何故只就王結曰。王是旁兼之問。意中惟就此機會。決了斷見而已。斷見既除。其意已盡。何不結了。問為何不結會眾之喜。曰此有二意。一者小悟之喜。不必重結。謂逐節開悟之喜。此科之首。已敘身心泰然等。若使再結。還同前語。何用重繁。二者大悟之喜。須待後結。以心未大開。餘疑未盡。阿難等方欲種種興問。何暇結喜。直待三卷末方結云。各各自知。心徧十方。乃至獲本妙心。常住不滅。禮佛合掌。得未曾有。始是普會之喜也。顯見不滅已竟。
△四顯見不失。此若據其科名。亦足前常字之義。蓋上科約未來說。如云盡未來際究竟不滅。此科約過去說。如云從無始來本有不遺。既惟約於竪窮其屬常字無疑。若據文中發明。體周萬法。量極虗空。亦可以當如來後示周圓之義。又前文求示寂常心性。上二科已答寂常二字。此科廣大周圓。誠為心性。全體是答心性二字。三釋俱通。宜細詳之。分二。一阿難因悟反疑前語。
阿難。即從座起。禮佛合掌。長跪白佛。世尊。若此見聞必不生滅。云何世尊名我等輩。遺失真性。顛倒行事。願興慈悲。洗我塵垢。
上惟舉見。此復兼聞。足顯佛言隨便。其實四性六精。俱攝見性之中矣。必不生滅。是起疑之端。在上科中。文云。彼不變者。元無生滅。是也。遺失真性。顛倒行事。正是所疑。却在不動科中。是彼全文。因後疑前。非是疑佛。自語相違。但問佛既云不滅。以何因緣。前說遺失。故佛下示。但因顛倒。而說遺失。非因斷滅而說遺失。也可見非真遣失。故通章全示顛倒不失之相。諸註但明顛倒。全忘不失。不知何以銷阿難之疑。請詳今解。當自辯其得失。
△二如來發明。因倒說失。此中舊註差錯。若不預以辯明。非惟經之本旨終不顯彰。即今正解反似差錯矣。註云。順垂為正。逆竪為倒。此言非是。且與後結合處語相乖反。蓋為錯會首尾相換四字故。致差誤至此。不知首尾相換。正明不失。非說顛倒。良以。臂之正倒。元無一定。阿難與佛。俱惟順於世間。但取臂之雖倒不失人所易明。心之雖倒不失人所難曉。以易例難而已。請觀今解。分二。一即臂倒無失為喻。又三。一定臂之倒相。
即時如來。垂金色臂。輪手下指。示阿難言。汝今見我母陀羅手。為正為倒。阿難言。世間眾生。以此為倒。而我不知誰正誰倒。
母陀羅手。此云印手相好也。不知誰正誰倒者。正以臂無一定倒正故。但順於世間。說此下垂為倒。
△二定臂之正相。
佛告阿難。若世間人。以此為倒。即世間人。將何為正。阿難言。如來竪臂。兜羅綿手上指於空。則名為正。
佛意。亦以臂無一定正倒。既世人以此為倒。即依之為倒。遂問世人以何為正。亦將依之以為正也。但欲取喻不失而已。非辯正倒之是非也。
△三明顛倒非失。
佛即竪臂。告阿難言。若此顛倒。首尾相換。諸世間人。一倍瞻視。
即竪臂者。即依上指為正也。若此顛倒首尾相換者。此二句。正明顛倒無失。蓋佛上竪時。已順世間成正。却言若將此臂顛倒下垂。但是將上竪之首換。為下垂之尾而已。豈將此臂真遺失哉。末二句。一者同也。倍者多也。如言心之顛倒不失。世人固所難知。臂之顛倒不失。乃世人同見而無差異。多見而非一人。蓋言明白易見。宜當就喻發悟也。且與下合喻。全無乖反矣。
△二以心倒無失合喻。分四。一據名略以合定。
則知。汝身與諸如來清淨法身比類發明。如來之身。名正徧知。汝等之身。號性顛倒。
清淨法身者。即相即性。即有即空。現前三十二相。即是法身。非比相宗最後佛身有為無漏。非比空宗破相為妄報化非真。此之性宗。山河全露。萬相皆如。說報化與法身異體者。當墮地獄。比類發明者。即令依臂悟身心也。達心包萬法為正知。達萬法皆心為徧知。如來達此。名正徧知。身如臂上指非新得也。執色身包心為倒知。執心外有法為倒見。凡小執此。號性顛倒。身如臂下垂非真失也。此但略合。詳合更在下文。
△二徵顯身無正倒。
隨汝諦觀。汝身佛身。稱顛倒者。名字何處。號為顛倒。于時阿難。與諸大眾。瞪瞢瞻佛。目睛不瞬。不知身心顛倒所在。
此雖示身無倒相。亦見阿難等不明顛倒實義。意謂凡物名相多不相離。故令循名而覓相。如以黑為名者。若對白物。必歷然有黑相可見。與白者逈別。今汝身既以顛倒為名。對我正徧之身。亦當歷然有顛倒之相。與我正徧者逈別。而後可也。今隨汝觀。顛倒果何在乎。由是眾等竟不得其倒正之相。然所以不得者。斯名有三義甚深不同諸名。一者不在當體義。蓋名雖在身。而義乃從心故也。二者非可相見義。但可義求。非如有形之物可以相取也。三者更不在心義。以顛倒但眾生執迷之見。而心實不依之。以真成顛倒故。知此顛倒也。在心尚不可得。在身豈可得見乎。下文方具示。令以義求矣。
△三詳示正倒從心。分三。一標如來慈悲告眾。
佛興慈悲。哀愍阿難及諸大眾。發海潮音。徧告同會。
愍其顛倒。尚不知其所在。何由而有發悟之期。應不失時。名海潮音。以其瞪瞢瞻望適當可教之時也。
△二引昔教以明正相。此科正合喻臂之上竪。分三。一示為尋常之教。
諸善男子。我常說言。
佛所說法。皆到一切智地。而眾生隨類各解。如一切唯心造。凡小解為業造。權教解為識造。圓頓直了真心變現。今約深義。重明昔教也。
△二萬法惟心所現。
色心諸緣。及心所使諸所緣法。惟心所現。
色即十一色法。心即八識心法。諸緣即生心之四緣。生色之二緣。心所使即五十一心所法。諸所緣法。廣至善惡邪正世出世間一切事業因果法門等。惟心者。惟眾生本具一真法界之心。亦即如來藏心。乃變現萬法之實體。故曰惟心所現。此科重一現字。見萬法即心也(問前謂見性是黎耶體即如來藏心。又即萬法實體。似為能現。今色心之心。既該八識。則黎耶已為所現。而惟心之心。當另有純真之心。何得仍取如來藏心以釋之。答前七等。但為所現。真心但為能現。而此黎耶。能所俱進。以對真心。降為所現。以對萬法。升為能現。蓋與真心。本無二體。但惟帶妄而已。故今斯文。任說真心。亦惟屬於示見不失。以眾生現量離此無別可指。經中偏是此義。待至下科。當極明之)。
△三萬法常在心中。
汝身汝心。皆是妙明真精妙心中所現物。
身即五根。心即八識及諸心所。其餘俱攝皆字之中。不屬空有曰妙。遠離晦昧曰明。萬法實體曰真精。具此諸義曰妙。心中所現物者。言妙心如海。而萬法如海中之影。心包無外。而萬法皆在心中。此科重一中字。見心包萬法也。合上科萬法即心。此科心包萬法。即是心之正相恒不昧。此即正徧知身。仍當補云。如我竪手等無有異。豈別有所得耶。此意必有。但文略耳。引昔教以明正相竟。
△三責遺認以明倒相。遺謂遺真。認謂認妄。責其但因遺真認妄遂成顛倒耳。足知是迷顛倒非心顛倒也。又分三。一怪責遺真認妄。
云何汝等。遺失本妙圓妙明心寶明妙性。認悟中迷。
前問意。何因緣故。說為遺失。此科即其因緣也。蓋是遺真認妄。全不覺知。雖未遺失。義同遺失矣。本妙二字。另說言。其不假修成。本來空有不覊。自在解脫之意。下圓妙明心寶明妙性。二句相對。圓乃通融流動。用之相也。寶乃清淨堅實。體之相也。故依環師解。心之與性。體用互稱。心則從妙起明。圓融照了。如鏡之光。性則即明而妙。凝然湛寂。如鏡之體。此解甚好。心性單言。各兼體用。心性對舉。體用暫分。因文立意而已。非一定也。此正責其遺真。末句責其認妄。悟即上二科。萬法即心。心包法外。迷則敵體相番。謂法皆心外。心墮法中。認悟中迷者。謂見雖迷執顛倒。而真心與萬法。實不曾依之。果成顛倒。如人迷東為西。方實不轉。乃是於不顛倒中。而妄計顛倒。故曰認悟中迷。
△二詳彰認遺之相。上科但是標。下此科全以釋成。分二。一法說。又二。一彰認妄之相。又曲分為四。一誤認器界。
晦昧為空。空晦暗中。結暗為色。
此科。即誤認山河諸法心外實有。正番萬法即心。然此科及下科。圓師之註甚好。今全取之。晦昧為空者。迷性明故。而成無明。由此無明。變成頑空。即下經云。迷妄有虗空也。空晦暗中結暗為色者。所變頑空。與能變無明。二法和合。變起四大。為山河依報外色。即想澄成國土也。
△二誤認根身。
色雜妄想。想相為身。
此科。即妄認五蘊四大。為自身相也。圓師云。以四大色。雜妄想心。變起眾生正報內色。想謂妄心。相謂妄色。色心和合。五陰備矣。即知覺乃眾生也。
△三誤認心性。
聚緣內搖。趣外奔逸。昏擾擾相。以為心性。
此科。即妄認緣塵分別為自心相。聚緣者。環師以圓覺妄有緣氣於中積聚釋之。最是。但愚意與圭峯所解不同。夫緣氣者。即精神魂魄等。潛住五臟者。乃我執習氣之所妄成。於中者。於身中也。積聚者。結為命根。繫於生死耳。蓋我執雖徹底虗無。而積劫堅執。妄理相應。保之則生。斷之則死。所謂從畢竟無成畢竟有矣。內搖者。如云有動乎中必搖其精。現見勞慮太過者五臟隨病。此眾生所以多不信身中本無性命也。趣外奔逸者。逐境緣慮也。此二句。雖總言妄識。而聚緣二字。連持命根。似為第八功能。內搖外奔。騰躍妄想。似為前六業用。昏擾擾相者。聚緣迷執故昏。內搖外奔故擾。誤認此昏擾者。以為靈用。而妄稱心性。問前謂見性是八識實體。今復以聚緣為八識功能。得失何分哉。答此識真妄和合。故見性取其一分真理。聚緣取其一分妄情。凡言八識去後來先等者。皆以妄情言耳。後倣此。
△四遂成顛倒。
一迷為心。決定惑為色身之內。
上二科。尚是顛倒之由。此科方成大顛倒矣。蓋心反轉入身中。萬法俱包心外。正番心包萬法。所以為顛倒也。嗚呼自非佛了義之教。誰不計其性命在於身中萬法但為心外者乎。然命在身中。道教計之特甚。法居心外。小乘在教猶然。正徧知覺。亦甚深哉。
△二彰遺真之相。
不知色身外洎山河虗空大地。咸是妙明真心中物。
心在身中。但惟顛倒之見妄執而已。豈無邊大心果。依其妄見。而轉入於身哉。正同迷東為西。而東實不西也。故身及虗空。依舊在於心中。而大心依舊。包於法外。但迷時不覺知耳。斯則不知二字。便是顛倒。豈有實體可得哉。法說已竟。
△二喻說。分二。一喻遺真認妄。
譬如澄清百千大海棄之。惟認一浮漚體。
遺失包虗空大地之心而不認。如棄百千大海。但認蕞爾身中有我之心。如認一漚。
△二喻以妄為真。
目為全潮。窮盡瀛渤。
展轉倒執。乃謂身中方寸之心。能包虗空大地。如說一漚全包大海。問此何異於一毛孔中包盡剎海。答彼達諸法性全法界故。一毛稱性。即包無餘。如說真摩尼珠價直一國。誠不虗矣。此不達諸法實相。但將昏擾妄想。謬計身中。而又倒執能包虗空大地。是尚無體可得。憑何廣包。如說水泡價直一國。真大迷妄。安可同乎。詳彰認遺之相竟。
△三深責迷倒之甚。
汝等即是迷中倍人。
遺大心而認浮想。如棄海認漚。已為迷矣。又復執浮想為大心。如說漚為海。更是加一倍迷矣。故曰迷中倍人。詳示正倒從心已竟。
△四結合前喻無失。
如我垂手。等無差別。如來說為可憐愍者。
此方攝上。認妄遺真之倒執。而結歸前喻。但同下垂之臂而已。豈真有所遺失哉。法喻方不乖反。向使上竪為倒。當云如我竪手。何得云垂手乎。詳之。如來說為可愍者。如云。使其真己遺失。似猶不足深憫。今本無遺失。而常如遺失。似懷珠困窮。故親友矜嘆而切責也。此中雙明雖顛倒而不失雖不失而顛倒。知前義則不孤本有。知後義則不廢修行。亦性修不礙之旨也(前阿難聞呵非心。驚謂捨此更無。將同土木。如來安慰。許以真心有體而已。非正開示真心也。譬如許人以物後日方以與之。長水彼處即謂。開示真心。以許為與。何有實惠哉。故此不失科中。正倒二相。方是開示真心之正文。而阿難到此。方知於緣塵外更有如此廣大心體。而如來所許果爾非虗。請與前之許辭。對觀甚有味矣。可見通釋佛經能詳語脉為妙。不可潦草錯會)然此科。似顯心一周。而下六番搜其餘疑而已。顯見不失已竟。
△五顯見無還。自上科觀之佛之開示。可謂盡心吐露矣。特阿難未能極領。種種疑之。故有下文諸科。向使於見性略有破意。是助其疑矣。更肯領之乎。破妄見之言。足知其非是也。此科還者去也。科名獨標去意。而文中具有來意。顯無去來耳。按阿難前求兼足寂常二義。分四。一阿難求決取捨。又四。一述聞法雖悟本心。
阿難。承佛悲救深誨。垂泣叉手。而白佛言。我雖承佛如是妙音悟妙明心元所圓滿常住心地。
悲救者。救其顛倒受淪也。深誨者。誨其極領正徧知也。感佛深慈。故至垂泣矣。觀雖之一字。便是尚有所疑。而未能極領之意也。末二句。述前三科。包括虗空曰圓。周徧萬法曰滿。此即述上不失科意。常即不滅。住即不動。更述上之二科耳。
△二明不捨悟法緣心。
而我悟佛現說法音。現心緣心。𠃔所瞻仰。
此述承教悟道而全歸功於聽法緣慮之心也。阿難多聞重法之人。於此一種緣法領悟之心。更所難捨。意云。別種緣心或可捨擲。今我悟佛所說法時。現用緣心。承聽領納。方倚用之。豈可遽捨乎。
△三明未敢認取本心。
徒獲此心。未敢認為本元心地。
此心。即指上所說妙明心體也。正因不捨悟法緣心故言徒獲。圓滿常住真心。反不敢認為本元心地。以認此須當捨彼。今既不忍捨彼緣心。故亦不敢認取於此。又若捨此緣法之心。却後將何承領佛法。縱不惜此緣心。而獨不重於佛法乎。此與下文云何得知是我真性。一類反疑真心之意。舊將此心指於緣心。殊無意味。良以。彼尚堅執不捨。何又不敢認乎。
△四願如來與決取捨。
願佛哀愍。宣示圓音。拔我疑根。歸無上道。
圓音有三不可思議。一者殊方異類皆同本音。二者大小淺深隨解皆益。三者有緣隔遠皆同目前。疑根者。緣心真心。兩持不決。根心難拔。故求佛拔之。無上道。即阿耨菩提。如人惑於岐路。導師指之。方可決一而歸。
△二如來破顯二心。破謂破緣心。顯謂顯見性也。分二。一破緣心有還。又分三。一先破所緣之法。即現說法音也。不捨緣心深故。既全為於重法故。須破法非真。而緣心自捨矣。分三。一法說。
佛告阿難。汝等尚以緣心聽法。此法亦緣。非得法性。
緣心之緣攀緣也。法緣之緣塵緣也。以法音即聲塵攝。故亦非真。若落紙墨。更是色塵。末句正出非真之故。法性者真理也。圓師云。教詮真理。理是眾生之心。故知妙明心地。方是真理。豈可即執聲教為真理哉。
△二喻說。又分二。一因法觀心喻。
如人以手指月示人。彼人因指。當應看月。
上人字喻說法者。下二人字。喻聽法者。指喻於法。月喻聽法者之自心。標指示月喻說法顯心。因指當應看月喻聞教自合觀心耳。
△二執法忘心喻。又為二。一正舉執忘。
若復觀指。以為月體。
喻但惟執佛聲教不解反觀自心者也。
△二雙出二過。就分二。一併法俱失過。
此人豈惟亡失月輪。亦亡其指。何以故。以所標指。為明月故。
合法當云。此人豈惟不達自心。亦復不知教意。何以故。以他聲教。為己自心。自他不分。安知教意耶。
△二兼迷法相過。
豈惟亡指。亦復不識明之與暗。何以故。即以指體為月明性。明暗二性無所了故。
合法當云。此人豈惟不知教意。兼亦不了教心體相。何以故。教以聲塵為體。以自無覺照為相。心以靈知為體。以本有覺照為相。斯人即以無照之塵。為有照之心。有照無照。二不別故。對詳法喻。歷歷可見。
△三結定。
汝亦如是。
言汝之迷心迷教。及迷教心體相。亦如亡月亡指及亡明暗者。無以異也。先破所緣之法已竟。
△二正破能緣之心。揀前先破。方拔不捨緣心之根柢。非正破緣心故也。分三。一正破緣聲之心。揀後緣色等。俱為兼帶。以但因不捨緣佛聲教之心而起破也。又二一縱言離聲當有。
若以分別我說法音。為汝心者。此心自應離分別音有分別性。
分別法音。乃取能分別者為己真心。即不捨緣心也。此心下縱之。令離聲塵更覓分別之自性耳。
△二喻明離聲無性。又分二。一舉喻。又二一正以客喻。
譬如有客。寄宿旅亭。暫止便去。終不常住。
前佛但以客喻身境。予謂兼喻緣身境之心。此佛以客正喻緣心。
△二反以主顯。
而掌亭人。都無所去。名為亭主。
此雖但以反顯緣心非主。而實即以見性為主人也。
△二法合。又二。一先合主喻。
此亦如是。若真汝心。則無所去。
言當如亭主也。
△二後合客喻。
云何離聲。無分別性。
離聲無性者。言何但如客之暫止便去耶。正破緣聲之心已竟。
△二兼破緣色之心。
斯則豈惟聲分別心。分別我容。離諸色相。無分別性。
聲分別心者。聲上分別心也。離色無性。與離聲無性。一例可知。
△三廣至緣法之心。
如是乃至分別都無。非色非空。拘舍離等昧為冥諦。離諸法緣。無分別性。
如是乃至者。例上聲色二塵。中間超過香味觸并法處所攝。半分生塵。留彼半分滅塵。結為冥諦耳。分別都無者。前之五塵。及法處生塵。皆不行分別。所謂內守幽閑也。非色非空者。如八定後三所緣。即離前四所緣一切色等故非色。復離空無邊處所緣無邊虗空故非空。蓋自識無邊處。乃至非非想處所緣。皆是此境。即法處滅塵耳。拘舍離。華言未詳。即末伽黎。連此三字。方成一名。乃其母名。亦連母為名之例也。昧者不達而妄立也。冥者冥然莫辨。諦者妄稱真實耳。蓋外道立二十五諦。首號冥諦。彼謂冥初生覺。是萬法之元始。尊為極則之理。今非色非空。正齊此見矣。末二句諸字助語。與前離諸色相一樣。意謂縱使心之分別都無。亦但離於麤分別耳。微細流注。固所未覺。縱使境之色空都盡。亦但離於麤境耳。滅塵影事。固不能離。若離諸法塵之緣。即無分別之性。與上之離聲色而無性者。一類無別也。正破能緣之心已竟。
△三結指此心有還。
則汝心性。各有所還。云何為主。
總承上六處緣心。各隨本塵而生。亦隨本塵而滅。如影隨人。元隨何人。而來者。亦即還隱何人而去。故云有還。云何為主者。言但是暫止便去之客。何以為無去無來常住之主人乎。破緣心有還一科已竟。
△二顯本心無還。此中專顯真心無去無來常住為主。大異緣慮客心暫止便去。所以令阿難決定捨客而取主人翁矣。分二。一阿難求示無還。
阿難言。若我心性。各有所還。則如來說妙明元心云何無還。惟垂哀愍。為我宣說。
△二如來詳與顯示。又分為四。一指喻見精切真。
佛告阿難。且汝見我見精明元。此見雖非妙精明心。如第二月非是月影。
且汝見我見精明元者。言汝見我之時。即此能見之體。靈明之用。出自本元也。此乃稱舉其名下方喻其切真矣。雖非妙精明者。微露帶妄之意也。以此心既為六精之一。而又在處明了不昧。固已現具精明之體。特以二種顛倒見妄未除。故言雖非妙精明也。蓋表其已具精明。而但欠於妙耳。然觀雖之一字。亦暫以抑之。而喻中隨即揚其切真。如第二月非是月影者。蓋月有三相。第一是天上淨月。第二是人以手揑目望月。遂成二輪。取其揑出者。為第二月。第三是水中月影。意以第一月。喻純真之心。第二月喻見精明元。第三月喻緣塵分別。今言見精如第二月者。明其雖非即真。而實與真心非有異體。但帶無明。除之即真。亦如二月非與真月有虗實之差懸遠之隔。但多一揑。放之即淨矣。非是月影者。明其非同緣塵之心。但是前塵之影。乃如水中月。其與真月。上下懸隔。虗實不倫矣。意欲令人決定捨於第三月。而決定認取第二月。則第一月不遠即在矣(問何不即指純真之心。而乃用此曲示。費此申明乎。答前言待下科而極明者。正此處也。蓋究竟離妄。純真之心。惟佛乃具。等覺尚帶生相無明。何況地前諸位。乃至五住凡夫。現前何有純真之心。然而真雖不純。體終不變。如金在鑛。離鑛無金。特鑛有真偽。非金師莫能辨識耳。故佛直指根性為心。如指鑛說金。金即在鑛。非離鑛外而別有金也。此處秪因其無明未剖。尚有歡於妙之一字。故佛略抑揚之。意在表其切真耳。非如緣塵呵其非心無體也。諸註。於此發妄。太過如輕。加緣塵之名。將濫同於三月。強索有還之處。似公抗於佛言。縱有理據。殊妨領悟徒引人之猶豫。不敢直認見性為心。其失非小。不知眾生現量離此根中之性別無可指。故諸祖指示。率多取於六根門頭者。奉佛密旨也。行人時中。但請認取此性。萬無一失。譬如收買金鑛者。時下雖非精金。真金終不外鑛而得。使其棄鑛求金。非惟并金亦棄。將必惑於鍮石。而真金終不可見矣。豈不大可惜哉)。
△二許示無還之旨。
汝應諦聽。今當示汝無所還地。
即見精明元無還也。
△三備彰八相皆還。舊將八還辯見。對前七處徵心。予前已辯。七徵固是潦草之言。而又獨以此八還為辨見。仍以對前七徵。尤為孟浪之語。前後十番。皆示見性。而獨指八還。餘皆辯於何法乎。且前七處。乃七大科。豈與此一科為對耶。今總改之云。七處破心十番顯見。則非惟法數相稱。而心妄見真之旨。亦攸分矣。又復分為三科一具列八相。
阿難。此大講堂。洞開東方。日輪升天。則有明耀。中夜黑月雲霧晦瞑。則復昏暗。戶牖之隙。則復見通。墻宇之間。則復觀壅。分別之處。則復見緣。頑虗之中。徧是空性。
[鬱-山+止]𡋯之象。則紆昏塵。澄霽斂氛。又觀清淨。
此八種。俱是色塵。俱是眼家所對之境。俱各有體有相。如日輪是體明耀是相。夜晦是體。昏暗是相。乃至戶牖墻宇分別空性昏塵澄霽俱是體。通壅緣虗[鬱-山+止]淨俱是相。此八塵作四對意各取其相之相反為對也。謂明暗乃至[鬱-山+止]淨相反。惟空虗塵[鬱-山+止]體相顛倒。下文還處自見。分別即前塵分別。指種種諸物。而言如松棘鵠烏雜在之處也。緣指種種異相。而言如直曲白玄差異之相也。下頑虗則是全無諸物之處。徧是空性者。逈然惟見一空相而已。蓋緣是異色。空是同色。同異相反。生成對偶。且經後文。虗空為同。世界為異。即其證矣。舊註乃以分別作分別之心。則下緣字與上何別。而又如何見之。且下虗空與何為對。蓋八種俱取塵相有還。對顯見性不與塵而俱還。離塵別有全性。所以異前大科中緣心與塵俱還離塵無性也。何必此中又加分別之心乎。字同意別。善須辯之。
△二各還本因。又二。一許還本因。
阿難。汝咸看此諸變化相。吾今各還本所因處。
諸變化相。即上八種相。本所因處。即上八種體。
△二徵起詳釋。又分為二。一釋成一相。
云何本因。阿難。此諸變化。明還日輪。何以故。無日不明。明因屬日。是故還日。
是故還日者。如云隨日輪而俱來者亦與日輪而俱去也。
△二以類俱成。
暗還黑月。通還戶牖。壅還墻宇。緣還分別。頑虗還空。
[鬱-山+止]𡋯還塵。清明還霽。
此中觀虗之還空[鬱-山+止]之還塵。足驗前之體相顛倒。其餘例日可知。各還本因已竟。
△三更明該盡。
則諸世間一切所有。不出斯類。
亦惟取於眼家所對色相而已。備彰八相皆還已竟。
△四獨顯見性無還。
汝見八種見精明性。當欲誰還。何以故。若還於明。則不明時。無復見暗。雖明暗等種種差別。見無差別。
見亦言八種者。由前列八相時。一一相中。皆須對於見性。若無見性。憑誰取相乎。故見亦隨相而言八種矣。當欲誰還者。言見性於此八相之中。畢竟與何相而俱還乎。此方難問下乃徵釋。明其實無還也。蓋與一相俱還者。諸相復將何見。今諸相任遷。一一皆見。足知八塵於見性之中。自相往來自相凌奪。而此見體朗然常住不動不遷。豈同前來緣塵之心與塵俱還乎。如來破顯二心已竟。
△三承前判決取捨。
諸可還者。自然非汝。不汝還者。非汝而誰。
諸可還者。總述前聲色等六種緣心皆與塵而俱還者也。自然非汝者。言其既皆屬塵。自不屬汝。決定汝當棄捨。而不須執悋矣。不汝還者。總述後八種見精不與塵而俱還者也。非汝而誰者。言既不屬塵。自屬汝之本心。決定汝當認取。而不可猶豫矣。
△四結嘆自迷淪溺。
則知汝心本妙明淨。汝自迷悶。喪本受輪。於生死中。常被漂溺。是故如來名可憐愍。
心即見性。本字總貫妙淨明之三字。是本有現具。不從修得之意。不為諸塵所遷。而緣心不能超勝曰本妙。不為諸塵所蔽。而緣心不能障礙曰本明。不為諸塵所染。而緣心不能疑混曰本淨。迷悶者執悋緣心也。喪本者。反疑棄於本妙明淨也。受輪漂溺。皆其自取。所以可愍也。顯見無還已竟。
△六顯見不雜。此一大科。舊註似全不知。問處何疑。答處何釋。總成錯解。故不勝其辯正。但請詳究今解。當自覺是非顯然不難辯矣。又分為二科。一阿難以物見混雜疑自性。
阿難言。我雖識此見性無還。云何得知是我真性。
此疑。蓋謂承佛上示。雖知此見不與諸相俱還。而實常與水陸空行等物。混雜無分。今於諸物之中。將辯何者是我見性。何者是物相乎。言其不可分析也。由此問意詳下答意自然應合分明。只重我字。不重真字。故吳興之解非是。
△二如來以物見分明顯自性。分四一先列能所。欲與揀擇分析。先須列下能見之性與所見之物。然後乃可於中擇而分之也。就分為二。一列能見之性。又分為二。一聖眾見。又曲分三。一聲聞見。
佛告阿難。吾今問汝。今汝未得無漏清淨。承佛神力。見於初禪。得無障礙。而阿那律。見閻浮提。如觀掌中菴摩羅果。
阿難方證初果。故云未得無漏。天眼亦未遠見故。仗佛神力。方見初禪。按初禪但能見一四天下耳。阿那律。此云無滅。昔因其施供。受福不滅。是佛從弟。晝眠被訶。精進失目。遂證四果。得天眼。見大千如觀掌果。今云閻浮提。豈反劣於初果。恐是娑婆界三字。而筆受者誤也。且四見從狹向寬。其序可詳。菴摩羅。此云難分別。桃柰相疑。生熟難分。此方所無也。
△二菩薩見。
諸菩薩等。見百千界。
一大千為界。菩薩所見。累至百千。其實地上更多。雖亦至廣。總皆有限。
△三如來見。
十方如來。窮盡微塵清淨國土。無所不矚。
窮盡則無限量。數如微塵。則不可數。佛眼所觀淨穢皆同。清淨聖眾見已竟。
△二凡品見。
眾生洞視。不過分寸。
不過分寸。有二意。一者對勝說劣意。自諸聖極於如來。較至眾生。縱窮其量。亦不過分寸而已。二收盡含生意。上既齊於如來。下必齊於蜎蝡。故廣至窮盡國士。狹至不過分寸也。蓋言見量雖殊。均為能見之性而已。列能見之性已竟。
△二列所見之物。
阿難。且吾與汝。觀四天王所住宮殿。中間徧覽水陸空行。雖有昏明種種形像。無非前塵分別留礙。
此則獨約阿難所親見者。欲其自審擇也。四天王即居須彌四面(東持國。南增長。西廣目。北多聞)住山腰而齊日月四萬二千由旬之高。曰水曰陸曰空行。舉此三處。即上自四天下。至大地一切物相所在之處。前塵者。目前諸塵。遇住不過曰留。障隔不通曰礙。謂留礙於視耳。先列能所已竟。
△二就中揀擇。又二。一先令自擇。
汝應於此分別自他。
於此者。即於能見所見之中也。自即見性。他即諸物。先令自擇者。欲其隨教自審。庶得真知耳。
△二次與代擇。
今吾將汝。擇於見中。誰是我體。誰為物相。
代擇者。知其自不能分。令其假佛智辯。轉得分明耳。將汝者。將阿難之見也。擇於見中者。擇於佛之見中也。體即見體也。就中揀擇竟。
△三物見分明又四。一正言物不是見。
阿難。極汝見源。從日月宮。是物非汝。至七金山。周徧諦觀。雖種種光。亦物非汝。漸漸更觀。雲騰鳥飛。風動塵起。樹木山川。草芥人畜。咸物非汝。
極盡也見源即眼根也。如云盡汝眼力也。日月宮最上物相也。七金山等。居中物相也。須彌外七重圍之(一持雙。二持軸。三擔木。四善見五馬耳六象鼻。七魚嘴)皆以純金為體。此中光明最多。故言種種也。漸漸下最下物相也。雲騰鳥飛。自金山視之。亦居最下。汝字對物。即見性也。三番言物非汝故。此科是正言物不是見也。
△二正言見不是物。
阿難。是諸近遠諸有物性。雖復差殊。同汝見精清淨所矚。則諸物類。自有差別。見性無殊。此精妙明。誠汝見性。
上科。徧言物皆非見。此科。仍於諸物之中。擇出見性。顯然非物故此科是正言見不是物也。然分擇之法。亦惟約於有無差殊而揀別耳。蓋諸物羅列於見性之中者。千態萬狀。是有差殊。見性徧見於諸物之上者。朗然一照。是無差殊。然此無差殊之體。何甞混雜於有差殊之物相乎。故結言。誠汝見性。而不是物也。
△三反辯見不是物。上二科。已將物象見性分析明白。自此科與下科。乃反其辭而辯之。以番顯前二科令其增明而已。此科番顯前見不是物之科。承上意云。物有殊而見無殊。足知見不是物矣。由是即番轉云。若見是物則汝(云云)其語意自見矣。舊因此意不明。以致管見。疑其不接別有闕文。真以訛傳訛也。又二。一辯定非物。分二。一先用轉難破其可見。又三。一是物必成可見。
若見是物。則汝亦可見吾之見。
此科番上科云。若我無殊之見性。見於差別物時。此見即是彼物。則見性當成可見。故汝亦可見吾之見。何以故。見既是物。當成差別之相。豈不歷然可見乎。理實不然。亦暫縱以顯其謬耳。
△二可見必依同見。
若同見者。名為見吾。
文因難省。故此二句。別為一科。意云。見吾之見。實無迹之可憑。若取於彼我同見物時。即彼同見之物。遂謂見吾之見耶。
△三難其當見不見。
吾不見時。何不見吾不見之處。
言吾觀物實無一定。有時縱目取相則見物。有時收視離相則不見。汝若當吾見物之時。依彼同見之物。謬言見吾之見。若當吾收視離相。不見物時。何不并吾不見之體亦見之。而指其所在耶。意明不見之時。既不能見。同見之時。亦豈真能見哉。不過謬執而已。先用轉難破其可見已竟。
△二躡開兩途俱證非物。躡上不見之處。而開或見或不見之兩途。俱反證於見性之非物耳。此科本旨。極為簡妙。而文稍隱略。從古註家。展轉支離釋之。本意越晦。如五重結歸存三隱二枉費工巧。悉皆非是。請詳今解。當或失笑。就此分為二科。一以可見證成。
若見不見。自然非彼不見之相。
若見不見者。言汝若執言我已見汝不見之處矣。自然者。不待費力也。彼不見之相。即差別諸物也。蓋正當不見之時。是性是我不見之體。諸物是彼不見之相。自然非彼不見之相者。言我見既已離物。汝又見我自體。此則不消費力辯之。我見自然非彼不見之物相矣。何以故。已離物而又另見。豈尚混為物乎(此處經文。人成錯解者。正因此科非彼不見之相一句所誤。今雙約見物時與不見物時。而更重申之。蓋正當見物之時。見性為我能見之體。諸物是彼所見之相。及至不見物時。則見性為我能不見之體。諸物是彼所不見之相。故今言非彼不見之相者。非彼所不見之相也。蓋指諸物而言。即是非物二字。連上自然二字。即同下文自然非物之句。故我科言可見與不可見二途俱證成非物而已)。
△二以不見證成。
若不見吾不見之地。自然非物。
此比上科。更容易言。當我不見之時。汝若不能見我之見體。此更不消費力辯之。自然我見非物矣。何以故。可見尚然非物。而況不可得見。豈猶同於物相乎。是知二科本來簡捷如此。智者詳之。辯定非物已竟。
△二結成自性。
云何非汝。
承上。言既不可見。而又展轉皆非是物。云何非汝之自性乎。反辯見不是物已竟。
△四反辯物不是見。番前正言物不見見科也。分二。一物混例成人混。
又則汝今見物之時。汝既見物。物亦見汝。體性紛雜。則汝與我。并諸世間。不成安立。
此處稍為隱略。故舊亦無所歸屬。當於見物之時下補一句云。若物是見。則明白矣。科言物混者。有情無情不可分也。人混者。汝見我見不可辯也。物雖可以總該。今與人相例。且屬無情。意云。汝今徧見差別物時。若彼諸物。即皆是見。汝見物時。物亦即當見汝。有情無情之體性。紛亂混雜。無復情器之分。是物混也。末三句。遂例云。有情無情。尚不可分。有情與有情益不可辯。是故。汝見我時。反成我見於汝。世間諸人無不皆然。壞世間彼我之相。莫能安立矣。亦是暫縱。理所必無。正義全在下科番顯。
△二人分例成物分。
阿難。若汝見時。是汝非我。見性周徧。非汝而誰。
此科是轉顯正義。言汝見我時。若一定。只是汝見而非我見。彼我分明。曾無壞亂。是人分也。末二句。遂例云。有情與有情。尚不混濫。則汝見性雖周徧一切諸物。有情無情。判然逈別。何至混成諸物而非汝之自性耶。
△四責疑自性。
云何自疑汝之真性。性汝不真。取我求實。
自疑真性者。本是自性。而疑混於物也。性汝不真。取我求實者。言真性在汝。自不信其為真。而取吾言。以求其實。迷之甚也。顯見不雜已竟。
△七顯見無礙。無還不雜二科。已示其必為自性。而不雜科中。兼明體之周遍。遂復疑之。以為真性。當有定體。何無一定周徧真我。應得自在。何乃動被物礙。佛釋斯疑。故有此科無礙之示也。分二。一阿難疑見不定而有礙。又三。一躡上疑端。
阿難白佛言。世尊。若此見性。必我非餘。
此處文亦闕略。若此。見性下補一句云。本來周徧。則真性真我二種。疑端方全。且與下文。相叫應矣。
△二雙舉兩見。
我與如來。觀四天王勝藏寶殿。居日月宮。此見周圓。徧娑婆國。退歸精舍。秪見伽藍。清心戶堂。但瞻簷廡。
勝藏寶殿者。天王殿中。眾寶俱在。故稱勝藏。日月宮。皆摩尼寶成。宮殿臺池。天人充滿。日宮雖火摩尼成。而亦清涼同月。但光勝下注成熱耳(請試火鏡光注成燒體實不熱則可知矣)阿難隨佛或時居之。孤山謂。初天惟見一四天下。言徧娑婆國。即指一小剎而言。非大千也。伽藍。此云園。此且舉其徧與不徧兩種見量。下方怪問而擬度也。
△三陳疑以請。分三。一怪問不定。
世尊。此見如是。其體本來周徧一界。今在室中。唯滿一室。
意疑既云周徧即當常徧。今在天本徧一界。在室何唯一室。而若此大小之不定乎。
△二擬度由礙。
為復此見縮大為小。為當墻宇夾令斷絕。
承上不定。而隨情妄擬。兩楹不決。言我一界之見忽遷。而但滿一室者。為是此見內室所局縮大為小耶。為是因墻所隔夾之令斷耶。是必為室墻所礙而致然耳。縮雖見體自縮。亦須因局乃爾。如過卑門。身前鞠脊。是亦由礙也。此固常情計度。必不越此兩楹。然亦安之。而不知疑。阿難代為問辯。凡我究心之人。由此問端。而研佛答處。將必大有啟悟者矣。切須珍重。
△三總結疑請。
我今不知斯義所在。願垂弘慈。為我敷演。
斯義即大小縮斷所在猶言定在也。言於四義定在何義求佛與決也。
△二如來各出其由而教之。分二。一總示大略。
佛告阿難。一切世間大小內外諸所事業。各屬前塵。不應說言見有舒縮。
諸所事業。該餘方圓上下等類。前塵。即天宮精舍諸物等類也。明不定但由於物耳。舒縮意該斷續。若言縮斷。則意完矣。意明見本不因礙而有縮有斷。則見體畢竟非物之能礙。而眾生妄見其有大小之遷者。別有元由。而實不自知也。元由在下諸科。
△二詳與釋教。釋謂出其元由。教謂授以解脫方法。分二。一喻塵教忘。此科以喻明塵。即所以出其不定由塵。而教其忘塵。即解脫矣。又二。一明不定由塵。又二。一示二皆無定。二謂安與不定。又三。一略舉一喻。
譬如方器中見方空。
喻一界見大也。方圓本以互顯。今舉一可以類知矣。
△二開途兩問。
吾復問汝。此方器中。所見方空。為復定方。為不定方。
喻法中一界之見。為復定大。為不定大。
△三兩義俱非。
若定方者。別安圓器。空應不圓。若不定者。在方器中。應無方空。
法中。若定大者。入室見應不小。若不定者。在界應不周徧。意明界室等塵若存則定與不定二義皆不可定。謂其有定有不定。皆非是矣。
△二示義性無在。
汝言不知斯義所在。義性如是。云何為在。
言諸塵不除。則義性本無定與不定。何得必欲求其定在乎。示不定由塵已竟。
△二教忘塵自徧。
阿難。若復欲令入無方圓。但除器方。空體無方。不應說言更除虗空方相所在。
雙標方圓。而下惟論方者。語略而意必兼也。法中云。欲令入無大小。但忘界室。不應說言更除見性大小之相。何以故。見性本無大小。大小但由於塵。塵忘而大小泯矣。見性更何所除乎。亦猶虗空本無方圓。方圓但由於器。器除而方圓泯矣。虗空更何所除乎。然忘塵功夫。在起行因中。但是觀想。亦惟達界室本空。頓息執持。非更想空。縱觀純熟。心地豁然。泯身空廓。不見界室。始是似無礙非真也。然此處最難透過。若取著之。以為極致。墮一色邊。不復更開矣。直待觀行功極。色陰消盡。十方洞開。無復幽暗。身界內外。影相方明。如見掌果。方是真無礙也。此即入位果中至此。即大小等惑。永不起矣。然亦但是體無礙。非用無礙。大用無礙。更在下科。又當知。此之忘塵。與後耳根圓通中入流忘所。塵異功齊。喻塵教忘已竟。
△二斥謬教轉分二。一顯謬出由。又二。一以反難顯謬。
若如汝問。入室之時。縮見令小。仰觀日時。汝豈挽見。齊於日面。若築墻宇。能夾見斷。穿為小竇。寧無續跡。是義不然。
令覺觀日之時。豈是用力挽見舒於日邊。若覺觀日非舒。自知入室非縮矣。又令察穿竇時。豈是續見宛有續迹。若覺穿無續迹。自知夾無斷痕矣。
△二出成礙之由。
一切眾生。從無始來。迷己為物。失於本心。為物所轉。故於是中。觀大觀小。
此迷四重。一迷物。二失心。三被轉。四成礙。意明見本不可礙而物本不能礙。然眾生畢竟成礙者。非由物礙而有縮有斷。但由無始不達萬物皆已。而迷己為物。遂失萬物一體之本心。物既不屬於自心。則非惟不隨心轉。而反以轉心。是故動為物礙。而觀大觀小。皆無自由分也。四重可別。是知物本是心。迷之為物則礙心。亦如冰本是水結之為冰則礙水。可見成礙之由。正在自迷。而為物轉耳。豈由縮斷而然乎。問觀小是為物轉。觀大何亦爾耶。答如見一界。則局一界。正為界轉。豈能通於界外及轉界於室中乎。同是物轉無疑矣。顯謬出由竟。
△二教以轉物。又二。一標轉物同佛。
若能轉物。則同如來。
此且略翻第四成礙。以作下科總標之辭。轉物者即以小攝大。以大入小。小中現大。大中現小等。諸玄門妙用也。蓋十玄門。惟佛究竟故。能此即同如來矣。其惟直顯無障礙之大用。下二科方乃四重詳番。
△二明自在無礙。又分為二。一體自在。
身心圓明。不動道場。
迷時。身則蕞爾。彌封滯殻。心則闇然。逐境偏局。所以被轉成礙。今則萬物一體。圓而不偏。達物皆己。明而不昧。身若虗空。心安如海。萬物皆在身心之中。何物能遷動於身心。故曰不動道場。蓋身心即法界之道場矣。此即番前三重明字。番第一迷物圓字。番第二失心不動。番第三被轉。
△二用自在。
於一毛端。徧能含受十方國土。
毛端。即身毛孔中。正報之最小者也。十方國土。依報之最大者也。毛端含十方。即小攝大。十方在毛端。即大入小毛中。看國而國不小。即小中現大。國外觀毛。而毛不大。即大中現小。此即事事無礙法界。十玄門中。廣狹自在無礙門也。舊註不達毛端國土。二皆屬事。而以事理體用對釋。復不許用。其亦草率不察。理事法界中。安有斯門乎。此科方番前第四成礙。即觀大觀小句也。彼乃正為依礙大被小遷。此則非惟不能礙不能遷。且更能以正報之極小。而容依報之極大。以成無障礙之妙用矣何如其自在乎。又此較前忘塵境界。更是甚深。彼方圓照。此則圓用。蓋照用具足圓融。亦性能之極致矣乎。又若未得斯義。豈惟見局一界。不成周徧。雖見百千界。亦非周徧。何以故。以有分限故。以不能於諸法通融互見故。若得斯義。則非惟一室之小不礙周徧。雖一毛端亦不礙於周徧。何以故。以無分限故。以即於一毛端見徹十方國土故。一一毛端。一一塵中。無不皆然。嗚呼深哉。見性之妙。無以加矣。又此科與上科合論。上科見性。於諸塵中。照體獨立。分明不混。可當阿難所求四義中明字之義。此科見性。於諸塵中。圓融照了。無障無礙。可當四義中妙字之義。顯見無礙已竟。
△八顯見不分。夫見性。量括十方。體含萬法。其與萬法。非即非離。惟其非即也。故能靈光獨耀。逈脫根塵。身界無干。生死不繫。眾生不達斯義。則混淆真妄。沉溺輪迴。既無智以自分。終何由而得脫乎。惟其非離也。故能塵剎混融。萬物一體。用彌法界。存泯自由。眾生未達斯義。則沉冥滯寂。
[厂@火]斷纏空。既自昧其家珍。亦何由而能用乎。故前自指見以來。不動不滅不還不雜及無礙之前半。皆約不即之義。分真析妄。以決擇乎離塵獨立之體。今此不分之科。乃約不離義。泯妄合真。以顯洩乎與物混融之妙。雖不失科。與無礙之後半。辭義亦融。非今不分之正義矣。將使眾生明乎不即之義。則不淪生死。明乎不離之義。則不滯涅槃。若相背而實相成也(難云既與物不分。即成萬物。是見何得。文中又言無是見乎。答文殊喻中明言。有是則成二體。不得成一體矣。要須無是無非。方成一體之妙。蓋一體即是不分。當知不分者是非雙絕之旨也)分二。一阿難執身見各體。而疑見在前。究此疑之所自來。蓋由上文諸科。多與明此見性離塵獨立。乃至身境亦無相干。遂以自己平日所認身心。對今新領見性。細推度之。覺此見體湛然滿。前似與身心判而為二。遂起兩重能所之解。一者約分別以起。謂身心為能分別。見性為所分別。二者約見以起。謂見性為能見。身心為所見。是執見性身心各自有體。遂起斯疑。至於山河萬相。與見各體。更不待言。分四。一領上義而定前相。
阿難白佛言。世尊。若此見精。必我妙性。今此妙性。現在我前。
此科即疑之總意。下二科疑懼皆依此前相而成。
△二標認見必遺身心。
見必我真。我今身心。復是何物。
言若依佛今旨。將此湛然現前之見性。必認為真我。則我平日所認之身心。謂之何物乎。意恐外認見性。必至內遺身心矣。
△三懼墮於過失。分三。一約分別以定親疎。
而今身心分別有實。彼見無別分辯我身。
此科正從第一重能所而來。蓋約分別而成者也。言我身心實能分別彼之見性。而彼見性曾不能分別我之身心。我誠覺其能分別者為甚親。而彼不能分別者。為甚疎也。親疎意約彼我二字見之。
△二明向疎背親之過。
若實我心。令我今見。見性實我。而身非我。
此科從二重能所而來。蓋約見而成者也。言彼見性若果實是我心。主宰於我。令其外見萬物。內見自身。則無別分辯之。疎者。既是於我而分別有實之。親者反非是我。親疎倒換。不免背親向疎之過矣。
△三引佛言反正其失。
何殊如來先所難言物能見我。
言見性既在身心之前。又能內見自身。即同物能見我。然物能見我。佛前已斥其謬。今何不為謬乎。不依孤山將見性轉成萬物以釋物能見我。彼蓋惑於下文佛約萬物以辯見性。而云然也。不知下有別意。請詳下解自知。
△四求如來開示。
惟垂大慈。開發未悟。
欲佛發明。認見何得不遺身心。見身何得不同物見耶。總會上文。佛則諄諄責之。警其認妄為真。阿難則種種疑之。反恐認真遺妄。此固凡夫我執濃厚者。必然之情。良由不達認妄者必至遺真。而識真者必能融妄。何至有所遺哉。詳佛答處。自見真妄徧融之旨趣矣。
△二如來約萬法一體。而破前相。問阿難既惟約身心。而疑見性在前。佛何不即約身心見性無有二體以釋其疑。而必約萬法一體。以破之者。何也。答此有四意。一者易破前相。蓋阿難執見性在前。佛言須同萬物分明指出。既是非竟無定指。則了無前相可見。既不在前。豈與身心為二乎。二者以疎例親。就眾生之情見。身心至親。萬物至疎。今會疎遠之萬物。尚與此見一體。況親執之身心。獨有二體乎。三者兼除二執。蓋身心者。我執之親依。萬物者。法執之顯境。據前問辭。我執己自熾然。而法執尚猶微隱。今若順其語。而但說見性身心一體。則非惟法執不能兼破。彼將又執見性身心合為我體。而以萬法為他體。其為二執益增上矣。故佛總與普對萬法。悉顯其無自無他。則二執蕩然無遺矣。四者雙銷二疑。蓋身心是其所親。定聞非一。而起疑。屬現行疑。萬物是其所疎。定聞非一。而不怪。屬種子疑。若更待其疑萬物與見性非一。必且疑不及矣。故就此問。竝與決了。所以雙銷種現也。夫惟破一前相。而四義具存。所以必約萬法而不約身心也。可謂至妙矣。又分為三。一直斥妄擬前相。
佛告阿難。今汝所言。見在汝前。是義非實。
問意雖多。惟此在前。是其謬本。故佛下但破一前相。而諸疑盡釋矣。
△二辯定本無是非。分二。一以無是非發其疑。又四。一辯無是非。此中大段。雖似易明。而其句意參差。須申明之。夫據能辯義邊。有即物。有離物據所辯法邊。有是見。有非見。然經文用義以辯法。或單或雙。至文指之。又分為二。一無是見。此雙用即離。而單遣是見也。又三。一如來問。又曲分為二。一縱成決其可指。
若實汝前汝實見者。則此見精。既有方所。非無指示。
在前則必可指此意易明。斯惟決其可指下方令其對物指之。
△二教其對物指陳。又三。一在前皆可指陳。
且今與汝。坐祇陀林。徧觀林渠及與殿堂。上至日月。前對恒河。汝今於我師子座前。舉手指陳。是種種相。陰者是林。明者是日。礙者是壁。通者是空。如是乃至草樹纖毫。大小雖殊。但可有形。無不指著。
師子自無所畏。威懾禽獸。佛坐此座。表其具四無畏威懾魔外也。
△二躡之教其指見。
若必其見現在汝前。汝應以手確實指陳。何者是見。
△三立格防其混濫。立格防濫者。先將阿難答處立成格式。便絲毫不能混濫。故下阿難兩處答辭。皆順佛格式而不違矣。所謂雙用即離。而單遣是見者。在此科中。又分二。一即物須不壞相。
阿難當知。若空是見。既已成見。何者是空。若物是見。既已是見。何者為物。
言即物有見。須當不壞物之本相。如即壁成畵。不妨壁畫兩存。故舉例云。若空是見。何者是空等(問是見無空。是見無物。則是義已成。何必又要空物仍存。答此順阿難迷執成難。阿難元執身心見性物相皆各自有體相方起前疑。何曾悟得總為一體。今若有見即無空無物。便成一體。無有二相。與前自語相違。況既成乎一體。又不容更說是見。如一文殊無是文殊也)。
△二離物須顯自體。
汝可微細披剝萬象。析出精明淨妙見元。指陳示我。同彼諸物。分明無惑。
披剝析出。即是離物意。精明淨妙。即是見元義相。物不能雜曰精。物不能障曰明。物不能染曰淨。物不能縛曰妙。
△二阿難答。又二。一即物無是見。
阿難言。我今於此重閣講堂。遠洎恒河。上觀日月。舉手所指。縱目所觀。指皆是物。無是見者。
不能即物而不壞本相也。
△二離物無是見。
世尊。如佛所說。況我有漏初學聲聞。乃至菩薩。亦不能於萬物象前剖出精見。離一切物。別有自性。
不能離物而自體分明也。
△三佛印許。
佛言。如是如是。
雙許即離皆無是見。無是見已竟。
△二無非見。分三。一如來問。又二。一述言揲定其意。
佛復告阿難。如汝所言。無有見精離一切物別有自性。則汝所指。是物之中。無是見者。
如汝所言下。述阿難之言。則汝下揲定其意。如云。據汝所言。則諸物之中。決定無是見矣。
△二對物教明非見。又三。一撮略諸物。
今復告汝。汝與如來。坐祇陀林。更觀林苑。乃至日月。種種象殊。
同前可指諸物。但撮略其辭。
△二重躡前文。
必無見精受汝所指。
躡前揲定之文。
△三正教明見。
汝又發明。此諸物中。何者非見。
△二阿難答三。一無非見。
阿難言。我實徧見此祇陀林。不知是中何者非見。
此方直以標定無有非見。下出所以。
△二徵釋。
何以故。若樹非見。云何見樹。若樹即見。復云何樹。如是乃至。若空非見。云何見空。若空即見。復云何空。
此中單用即物而兼帶雙明非是也。以離物無憑。說於非見。故單用即意。又即見者是見也。復云何樹者。即何者是樹也。然此本明無非。復兼無是者。有二義。一者領前格式覆審致詳也。二者遮止矯亂。恐聞無非。番又墮是。示此雙絕。令息反覆。蓋權人之妙旨存焉。
△三總結。
我又思惟。是萬象中。微細發明。無非見者。
言既朗見一物不遺。便不能於一物上發明非見也。
△三佛印許。
佛言。如是如是。
許其無一物而非見也。問前言此一大科。惟明一體不離之義。今許無非見。似合一體不離之義。何乃首許無是見耶。若萬物皆無是見。何成一體之義乎。答說是說非。皆不成乎一體。此義待下文佛以文殊為喻中。當自明矣。姑少俟之。辯無是非已竟。
△二大眾惶悚。
於是大眾。非無學者。聞佛此言。茫然不知是義終始。一時惶悚失其所守。
非無學者。會通其意。應指小乘深位。或權漸初心良以。滿慈尚如聾聞遠蚋。豈小乘有學。遽能不疑乎。是義者。即無是見無非見之二義也。不知終始者。後度不測其終。前推莫尋其始也。蓋凡義之淺者。即始可以見終。由終必不昧始。今則後以度佛未說之旨。竟不能測此義之歸趣。是不知其終也前以推佛已說之言。初不能尋此義之由來。是不知其始也(舊註意指無是見為始。無非見為終。此已無甚意味。然不云終則物無非見而云終則見性非物。不云始則物無是見而云始則見性是物。此固違反經文。失之千里而後更以現在我前為始。此阿難所迷執者愈無謂矣)失其所守者。意謂或是或非。決於一定。則可為守。今則雙許俱無。曾無一定。故驚疑而失所守也。
△三佛慈安慰。
如來知其魂慮變慴。心生憐愍。安慰阿難及諸大眾。諸善男子。無上法王。是真實語。如所如說。不誑不妄。非末伽黎四種不死矯亂論議。汝諦思惟。無忝哀慕。
慴亦惶悚之意。無上者。證極之號。法王者。於法自在之稱。真實只作一決定意。如說苦決定苦。說樂決定樂。通真俗諦如所如方是稱理之談。上如字即稱下所如二字。即真如理。不誑者。無賺誤之過。不妄者。無虗偽之愆。惟具四相。不必強同五語矣。不死者。終不決於一定也。又教中言。此外道妄謂。有不死天一生不亂答人者。當生彼天。矯亂論議。在十卷行陰魔中。四種。謂亦變亦恒亦生亦滅亦有亦無亦增亦減。皆持兩可終無決定。今無是見無非見。決定雙遣。不俱不立。豈同彼矯亂不定哉忝者孤負之意。哀是佛哀。慕是眾慕。蓋當機者。佛哀愍之。望其領悟。眾期慕之。望其啟發。此乃囑令研審。不可孤負上下之望也。
△四文殊代問。復分三。一代問之意。
是時文殊師利法王子。愍諸四眾。
△二代問之儀。
在大眾中。即從座起。頂禮佛足。合掌恭敬。而白佛言。
△二代問之辭。又分為四。一標眾疑。
世尊。此諸大眾。不悟如來發明二種精見色空是非是義。
二種。即是與非。是二種義也。色空總該諸物。末句蓋以一義字。雙貫上是與非是。成二義也。是義者。即無是見之義也。非是義者。即無非見之義也。一往讀之。缺二無字。語之略耳。
△二述眾意。
世尊。若此前緣色空等象。若是見者。應有所指。若非見者。應無所矚。而今不知是義所歸。故有驚怖。
應有所指者。怪其不能指出也。應無所矚者。怪其不能無矚也。義即無是無非二義。所歸。即彼二義因由。
△三檢眾過。
非是疇昔善根輕尠。
言其非同淺善根人執有不定。是非輕疑佛言矯亂者也。
△四求佛示。
惟願如來。大慈發明。此諸物象與此見精。元是何物。於其中間。無是非是。
求佛說出元是何物。則無是非之因緣。自彰顯矣。末句以一無字。雙貫下是與非是也。如云。此見與物。元是何物。而乃無是又無非是乎。合前是非是義。乃是上貫。此是下貫。似此二種句法最多。後皆倣此。以無是非發其疑竟。
△二曉以無是非之故。上科文殊述眾但疑。何故無是而又無非是。故佛此科曉其故也。分三。初一真無是非。當知此科全是諸聖圓觀。大定行人。切宜究心。若常住此境界。念念不昧。成佛何疑。分四。一舉諸聖正定。
佛告文殊及諸大眾。十方如來。及大菩薩。於其自住三摩地中。
大菩薩。獨取圓頓教中深心之眾。自有二義。一自獨也。不共凡外權小之意。二自從也。從發心位。直至成佛位中。住者常在之意。所謂那伽常在定。無有不定時。通於四儀。非獨取坐。非有入出也。三摩地。即前三摩提。首楞圓定之總名也。然此定非制心強作。乃是性本如是。無始迷之。今不昧而已。
△二了妄無實體。
見與見緣。并所想相。如虗空華。本無所有。
上科。文殊雙舉諸物與見精為問。今亦雙舉以答。故知此科見之一字。即舉見精。見緣想相四字。即舉諸物。然見緣即六塵色空等物。想即六處識心。相即六根身相。前文云。想相為身。蓋合根識。以成身相。今此想相。并指心身也。蓋此中并將見性與外之萬物內之身心。總成合會。明其萬殊則妄而一體元真也。本科明妄皆如目病見空中華。非作故無。本性無故。
△三達妄即一真。
此見及緣。元是菩提妙淨明體。
想相攝入緣中。故知緣之一字。并攝根塵識三。乃與見精為對耳。元是二字。正答文殊之問。彼問見精物相元是何物。今答云。元是菩提妙淨明體也。此於三種中。真性菩提耳。蓋指本覺真心。從本以來。不可縛。不可染。不可蔽之本體。此是攝妄歸真。亦是攝用歸體矣。
△四結無是無非。
云何於中。有是非是。
意明。諸物若與見精有二體者。可說是見及與非是見也。今惟一菩提妙淨明體。憑何說是。及說非是哉。此所以無是見亦無非見也。問佛初惟以見為性。而曲明其不與身心萬物為侶。似謂見獨真而餘皆妄。令人獨依見性也。今乃論妄則降見性同是空華。論真則升諸法同為真體。固是理極之論。其奈人之用心。將何所適從乎。答下文雖有本喻不釋斯難。今仍更助一喻。庶有發明。一真如大海中水。見精如水之光。諸所物相。如水中之影。特因愚者認影為實。反忘其水。今欲令其捨影認水。其柰水體瑩徹。不見其形。故且令其認彼水面之光。故一一斥影為妄讚光為真。欲其即光以識水也。而彼愚者。復報光影各自有體。橫起是非。故復明其光影二皆無有自體。全惟一水。是其實體。故知光影雖曰皆虗。然以光較影則影有生滅。光無去來。影各偏局。光通周徧。又光影雖皆即水。然取影則有淪溺之危。識光明有得水之益。且影自是外境所暎。而光實自體無餘耳。然則由斯喻。而詳彼見精之與萬法。雖同妄同真。而得失差別。仍判然矣。一真無是非竟。
△二於一真總喻。又二。一佛喻一真索是非。
文殊。吾今問汝。如汝文殊。更有文殊是文殊者。為無文殊。
如汝文殊者。舉文殊一身。喻一真之體也。更有下二句。索是以喻萬物是見也。末句索非以喻萬物非見也。無字即非字。當時只合著一非字為妙。譯人略傷巧耳。意云。如汝文殊。但惟一身。今就此身之中。更有是文殊之處乎。為有非文殊之處乎。
△二文殊直答無二相。此科吳興三配俱是。然因其隱略難明。分三。一領惟一相。
如是。世尊。我真文殊。
如是世尊者。領諾佛旨而直答也。我真文殊者。言惟我一身而已。答前一真之喻也。
△二答無二相。又二。一無是相。
無是文殊。何以故。若有是者。則二文殊。
答前色空無是見之喻也。無是文殊者。言我既惟一身。不可更說於是。此一句斷定。何以故。乃徵起釋成也。言其但說於是。須二文殊一是一非。方可對非說是。今乃惟一。故無是也。反言以顯之也。
△二無非相。
然我今日。非無文殊。
答前色空無非見之喻也。承上言尚不容於說是而況更可說於非乎。蓋非無二宇。意既相同。即可換過云無非文殊。即明快矣。又順無字。別作一說。於佛問處。當云副本體而更有。方可說是。并本體而全無。方可說非。今汝文殊為副本體而更有是文殊耶。為并本體而全無文殊耶。至於答處。亦順此為對。不必改非而對是也。斯則是非在有無下落一層耳。於文頗順。而意稍難省。姑存備考。
△三結無二相。
於中。實無是非二相。
一故無二。
△三總以法合喻。
佛言。此見妙明與諸空塵。亦復如是。
此蓋雙舉見與諸物。言其即如文殊。但惟一體。所以無是見而亦無非見也。一體即菩提妙淨明體耳。辯定本無是非已竟。
△三教出是非之法前欲曉以無是非之故。故從二妄合成一真。乃於一真。總喻而總合。今欲教以出是非之法。故從一真起為二妄。乃於真妄別喻而別合。上有法喻合之三科。今亦準下。復分為三。一曲顯真妄二相。
本是妙明無上菩提淨圓真心。妄為色空及與聞見。
本是者。對下妄為先出其實相也。妙明者。寂照不二之意。無上菩提者。惟取本覺果體。不取樹下證得者。此之果體。人人本具。雖佛隨相證得。亦無絲毫加尚。但證本有而已。故曰無上。本無染污曰淨。本無欠缺曰圓。總上諸義。為一真心。以上明其本惟一真心體而已。妄為者。對上本。是出其妄相也。言其本從一真。詐現二分色空。即相分所攝。聞見即見分所攝。然而既云妄為。即非實有。雖非實有。宛見差殊。故多迷也。
△二別舉真妄二喻。又復分為二科。一二月終墮是非。
如第二月。誰為是月。又誰非月。
如字承妄為二分而言。此之二分。如揑目所見二輪。然與前不同。前單喻見。此則兼喻色空。又則因此。乃知見精如帶揑之本體。色空如揑出之旁輪。既見二輪。二俱墮妄矣。誰是誰非者。舊註直作明無是非。似乃仍合。文殊之喻。頗失參差。今則合詞。在於下文。與上無干。乃是迷者擬度之辭。意以揑出二輪。雖非實有。宛見差殊。苟昧者但惟執此。則必妄擬其誰為是月。又誰非月。是非往復。終不能忘。此則永墮是非。必不能出矣。
△二一月方出是非。
文殊但一月真。中間自無是月非月。
若知本月。但惟一體。元無二輪。自無是非可言。永出妄擬之戲論。舊註二月已無是非。何用一月。且與下文何屬乎。
△三以法各合二喻。分二。一合二月終墮是非。
是以。汝今觀是與塵。種種發明。名為妄想。不能於中出是非是。
是以二字。正承上二喻而來。此處塵字。與種種字。所含非淺。乃是佛慈指教。須將問處盡與決了。見即見精。塵則內而身心。外而萬物。咸皆該盡。心亦屬塵者。以其為塵影故也。種種發明者。約身心而言。見性在前。約萬物而言。是見非見。俱是虗妄亂想。不得真實。而竟不能出是見與非是見也。正猶觀第二月。而恣其擬度。終不出於是月非月之妄論也。
△二合一月方出是非。
由是真精妙覺明性。故能令汝出指非指。
克體而言曰真精。約照用而言曰妙覺。明合斯體用。而總明為性。持業釋也。蓋前會妄歸真。攝用於體。故曰體。及其從真起妄。屬隨緣用。故曰心。此則會融體用故曰性。總一真而已矣。如曰汝如了知見精與身心萬物。元一真性。本惟一體。方得頓悟。萬法悉無自他之別。肯復擬見性於身心之前。而言其可指度。見性於萬物之內而言其不可指哉。正猶觀第一月。則妄擬莫施。是非自盡矣。蓋此指字。正應前既有方所非無指示之指也。且初堅執在前。似妄謂可指。及對物詳辨。又似謂不可指也。是皆妄想所惑。擬度紛然。今乃既悟一真。斯疑頓絕矣。故曰出指出非指也。示見不分已竟。
△九示見超情自然因緣皆是妄情計執。今此見性竝不屬此。故曰超情。分二。一正遣情計。又二。一隨問別遣。又二。一非自然。又二。一阿難約徧常義而疑自然。又三。一領性徧常。
阿難白佛言。世尊。誠如法王所說。覺緣徧十方界。湛然常住。性非生滅。
覺謂真性。緣即萬法。總言徧十方界者。領上不混無礙二科中見性周徧。而不遺不分二科。更領見性與萬法同體周徧。故成此徧義也。湛然常住者。領上不動無還二科。性無生滅。領上不滅一科。總攝之而成此常義也。
△二躡之起疑。又二。一疑濫於外計。
與先梵志娑毗迦羅所談冥諦。及投[厂@火]等諸外道種。說有真我徧滿十方。有何差別。
梵志。此云淨裔。謂是梵天苗裔。即婆羅門。云先者古人也。娑毗迦羅。現首卷冥諦現無還科中外道二十五諦中第一諦也。本是法塵中滅塵。非色非空之境。謬稱冥性常住。作諸諦冥初之本源也。夫外道窮理深者。但伏六識現行種子。全迷末那。具在所執冥諦。似非八識。應惟法塵。投[厂@火]。苦行外道也。真我徧滿十方者。外道所執我相。不出三種。一大小。二微細。三廣大。此廣大我也。或即神我。乃二十五之末後諦耳。然所以非真者。象外取空。別有自體。此但分別影事。豈正覺乎。有何差別者。言如來說周徧常住。外道亦說。何以異乎。
△二疑違於自宗。又二。一舉昔宗。
世尊。亦曾於楞伽山。為大慧等。敷演斯義。彼外道等。常說自然。我說因緣。非彼境界。
楞伽。此云不可往。惟神通可達。佛曾在此。說楞伽經。大慧者。彼會當機菩薩也。斯義者。即差別之義。蓋廣辨內教與外道所以不同之義。外道說自然者。大義謂內而心性。外而萬物悉本無因。自然而然。斯則撥無因果。不立修證。故佛廣說因緣。以破之。因謂親因種子。緣謂助發資緣。內而三乘等性。須由宿生根種。復假諸教助緣。方生諸果。外而百糓等物。亦須根種為因土等為緣方生芽等。非彼境界者。大異於彼所說也。
△二疑今違。
我今觀此觀性自然非生非滅。遠離一切虗妄顛倒。似非因緣。
自然二字判定下出其故。末句正疑違宗。本有不遺故非生。究竟不壞故非滅。即常義也。一真一體故遠離虗妄。無自無他故遠離顛倒。即徧義也。涅槃每以不徧為無常因。足見徧是常因。而二字合為一義。故總惑為自然。當知。述領徧常。不為差謬。目為自然。方是大差。末言大似違反昔宗。濫彼自然矣。
△三求佛開示。
與彼自然。云何開示。不入羣邪。獲真實心妙覺明性。
承上。既似外計。又異因緣。則我教亦有自然之義矣。然不知與彼自然何不同乎。願佛顯示之。蓋恐一涉於邪。又成虗偽。復入昏冥。故言不入羣邪。方得真實妙覺也。
△二如來約隨緣義以破之。分二。一直斥其非。
佛告阿難。我今如是開示方便真實告汝。汝猶未悟。惑為自然。
蓋阿難實以為自然。而但求不同於外道。不知何但不同。亦且了無自然之意。故佛惟破自然。而不復分別外道也。言詞善巧曰方便。理趣究竟曰真實。
△二詳破其非。又復分二。一牒索自然之體。
阿難。若必自然。自須甄明。有自然體。
△二即與甄明見性。又二。一標列詰問。
汝且觀此妙明見中。以何為自。此見為復以明為自。以暗為自。以空為自。以塞為自。
以明為自者。以見明為本然體也。餘放此。
△二詳與難破。
阿難。若明為自。應不見暗。若復以空為自體者。應不見塞。如是乃至。諸暗等相。以為自者。則於明時。見性斷滅。云何見明。
應不見暗者。言見明既是其本然不變之體。只合見明。及至明去暗來。即應斷滅。全不見暗。方成自然。餘放此說。今皆不然。悉能隨變隨見。何成自然。非自然已竟。
△二非因緣。又分二。一阿難番自然而疑因緣。
阿難言。必此妙見性非自然。我今發明。是因緣生。心猶未明。咨詢如來。是義云何合因緣性。
阿難因領性體本來徧常。似不合於昔之因緣。而但不知此本然徧常。云何符合因緣之旨乎。是誠未了今教亦且超然不墮因緣。
△二如來以不變義以破之。分二。一躡問對現。
佛言。汝言因緣。吾復問汝。汝今因見。見性現前。
汝今因見下。應補明等二字。其意方完。言其對境始現也。
△二別為破斥。又二。一破因。又分二。一標列。
此見為復因明有見。因暗有見。因空有見。因塞有見。
△二逐破。
阿難。若因明有。應不見暗。如因暗有。應不見明。如是乃至因空因塞。同於明暗。
若因明有應不見暗者。言其既以明為生見之種子。及其以暗代明。即如以沙易糓。則苗何以生。反其因也。餘放此。
△二破緣。又二。一標列。
復次阿難。此見又復緣明有見。緣暗有見。緣空有見。緣塞有見。
△二逐破。
阿難。若緣空有。應不見塞。若緣塞有。應不見空。如是乃至緣明緣暗。同於空塞。
若緣空有應不見塞者。言其既以空為生見之助緣。及其以塞而代空。如以火而易水。則蓮何以發。反其緣也。餘放此。問自然因緣。皆約明等為破。有何別乎。答見性作自體。明等作他法。破自然則顯自體全能隨他法。是隨緣義。見其非自然滯一之體。破因緣則顯他法不能變自體。是不變義。見其非因緣所生之法。二義皎然。是則明等雖同。取義各別矣。隨問別遣已竟。
△二更與迭拂雙承上非自然非因緣二大科。重重拂迹也。又分三。一拂己說者。
當知。如是精覺妙明。非因非緣。亦非自然。
不變之真體曰精覺。隨緣之靈用曰妙明。末二句申言。體既不變故非因緣。用既隨緣故非自然。通下雖皆疊拂之文。然上文但惟反詰之辭。此則方申其正義。
△二拂未說者。
非不自然。無非不非。無是非是。
此中缺非不因緣一句。但是遺脫。理應有之。蓋恐聞非自然而遂謂不自然。故曰非不自然。恐聞非因緣。而遂謂不因緣。故亦應云非不因緣。二非不中。兩箇不字。即是前非自然非因緣上兩箇非字。此以雙非遣兩非也。合云非非自然非非因緣。當自省矣。後恐又落於二非不中。故復以一無字。竝遣前單非與雙非也。如云固無非自然非因緣。亦無非非自然非非因緣也。上二句無非也。下二句無不非也。至於無是非是者。又恐人聞諸非盡遣終歸一。是故此遺之云。無是自然。無是因緣也。又恐人聞既不存是還成非是。復遣之云。無非是自然。無非是因緣也。初一層無是也。次一層無非是也。當知無非不非為躡遣。蓋總躡前義而全遣也。無是非是為對遣。蓋防其對非成是而對遣也。
△三情盡法真。
離一切相。即一切法。
此二句。推廣印定也。上句盡其餘執也。末句推廣而言。不獨見性但能離相。則即一切法。無不皆真也。相謂一切情計之相。非謂法之自相也。是可見法本無差。情計成過。諸情蕩盡。法法元真。但用忘情。無勞壞相也。又當知。盡遣之後。方得全真。非是亦遣亦存。竟成不定矣。溫陵意謂。離徧計知。即圓成實。與此解同。缺依他起者。且超略而論也。理實下文釋迷悶科中。方遣依他起矣。又當知。隨問別遣科。如以藥除病。更與疊拂科。如種種消解諸藥毒耳。正遣情計已竟。
△二責其滯情。分二。一正責用情。
汝今云何於中措心。以諸世間戲論名相。而得分別。
於中者。於精覺妙明中也。措心者。作意妄想也。諸世間者。相宗中。有學者世間。非學者世間。自然者。外道所宗。即非學者世間。戲論因緣者。權乘所宗。即學者世間。戲論。蓋言此理離名絕相。逈非諸世間戲論所能及之。而子云何(云云)。責其迷也。
△二喻明無益。
如以手掌撮摩虗空。秪益自勞。虗空云何隨汝執捉。
顯見超情已竟。
△十顯見離見。常途情見二字不甚相異。但分本末。俱屬徧計。此則情與彼同。見與彼異。即指見精自體耳。夫見精既曰真妄和合。則可約義而分真妄二見(問懸示中。不許心見為二。今何又言二見。答此但約真見帶妄時。即名妄見。離妄時即名真見。豈真有二體耶。如第二月。尚不許其為影。豈許其有二體乎)今言離見者。即真見離於自體中。一分妄見而已。非謂離身邊等見也。此即離依他起性矣。分二。一阿難以今教而質昔宗。又分二。一躡今教。
阿難。白佛言。世尊。必妙覺性。非因非緣。
上科自然因緣二皆被斥。而不問自然者。以非自教也。因緣自教。一旦盡違。故獨躡之騰疑起問不已也。
△二質昔宗。
世尊云何常與比丘。宣說見性具四種緣。所謂因空因明因心因眼。是義云何。
阿難所引見性。蓋是眼識。如來所示。乃是根中之性。規矩。謂愚法聲聞。不分根識。信乎如來。知其心麤。且不與分。但就語破之。大乘眼識九緣方生。小乘法中。麤具四緣。缺一不可。然皆眼識得生之緣。而舊註迷為萬法之緣。誤之甚也。心指第六識。以小乘不達七八心法惟一也。儒云。心不在焉。視而不見。是也。順世淺解。此為確論。目前不空。不明何以有見。無心無眼。更不待言。所以必墮因緣。今示見精全不托此。下文自明。末問意云。豈今是而昔非耶。抑今昔同而我未達耶。
△二如來深明其權實不同。分二。一明昔宗非第一義。又二。一直斷其非。
佛言阿難。我說世間諸因緣相。非第一義。
此明昔教與今教大不同也。言我昔說因緣。但為對治自然及邪因緣。誘引小乘。一時權宜之說。非今所說第一修證了義之教也。何得取彼而難此乎。
△二明其不了。又二。一定世間義。又二。一如來雙徵。
阿難。吾復問汝。諸世間人。說我能見。云何名見。云何不見。
探其所藉之緣。
△二阿難雙答。
阿難言。世人因於日月燈光。見種種相。名之為見。若復無此三種光明。則不能見。
單舉明緣。顯四中缺一不見。餘可例知。
△二正明不了。又三。一無明非是無見。
阿難。若無明時。名不見者。應不見暗。若必見暗。此但無明。云何無見。
無明便謂無見。常情皆然。故躡此以應不見暗詰之。汝謂無明既已無見。即當并暗不見。然決無此理。由是下三句。乃申其正義焉。
△二雙以例成不見。
阿難。若在暗時。不見明故。名為不見。今在明時。不見暗相。還名不見。如是二相。俱名不見。
此反例顯謬言。若明暗相例。遂至二皆無見。豈不大謬。
△三結申正義雙見。
若復二相自相凌奪。非汝見性於中暫無。如是則知二俱名見。云何不見。
上科但是因謬反顯實無二不見理。故乘其必悟。而申以正義。令知明暗中俱是見也。當知。順世間惟許明見。不許暗見。須假多緣。今自指見以來。即取暗中有見。然則暗中之見。尚不用眼。何假空明及分別耶。是則顯一暗中之見。則四緣俱破。故曰舉一該餘。明昔宗非第一義已竟。
△二示今教為第一義。蓋雖總明第一義。而其中兩重。有淺有深。有已說。有未說。亦即是結定已說。而發起未說也。分三。一先定離緣。
是故阿難。汝今當知。見明之時。見非是明。見暗之時。見非是暗。見空之時。見非是空。見塞之時。見非是塞。
此一重為淺。為已說。蓋自體離緣之義。從引盲人矚暗。直至非因非緣文中。屢有此義。今重顯疊定者。以起下文耳。又顯從前所說皆離緣第一義已自超乎因緣宗矣。其曰見明之時見非是明者。言能見之性。非即所見之境。能所判然。不難分辯。餘三放此。
△二例成離見。
四義成就。汝復應知。見見之時。見非是見。
此一重為深。為未說。更顯向後說者皆離見第一義也。而因緣中義益逈乎其不可及矣。四義即明暗空塞之四。成就者。成就能例之法也。前已重重發明見精中真妄和合。今此上一見字。即見精中本體。真見下一見字。即見精中所帶。一分無明妄見。從無始來。此之真見。常墮妄見之中。如人墮水。豈復見水。後於聞教得悟之時。忽爾真見現前。方能徹見妄體。然纔一見時。則斯真見之體。已即脫于妄見。不復墮于其中。故曰見見之時見非是見。非是二字。即脫出之意。如人必登於岸方能見水。故纔一見水已。即不在水中矣。良以。上之四義。皆以能見之性。見於所見之境。而性即非境。今亦例此。以能見之真見。見於所見之妄見。而真見即非妄見矣。此義難分辯。故以四義易辯者。而例顯之。然見之所以為妄。而真見所以非妄見者。待佛後釋迷悶處。自發明之。通上十番示見。則帶妄顯真已極。將剖妄而出真。故此以發其端也。
△三責而勉之。又二。一責之。
見猶離見。見不能及。云何復說因緣自然及和合相。
見猶離見者。言此真見尚猶離於見精之自相也。見不能及者。見精亦自不能及也。良以。有妄見時。真見全隱。及至真見現前時。妄見已空。故終不能及也。云何下。方責其執悋昔宗愈不可及矣。和合未說。而言及和合相者。蓋與因緣一類戲論不相捨離者也。
△二勉之。
汝等聲聞。狹劣無識。不能通達清淨實相。吾今誨汝。當善思惟。無得疲怠妙菩提路。
局溺舊聞曰狹。得少為足曰劣。乏甄別之智曰無識。徧計依他了無干涉曰清淨。實相者。空宗性宗。曲直稍別。空宗謂凡所有相皆是虗妄。是雖空色不二。須見諸相非相方為實相。依此則須破妄相。而後顯實相。性宗則山河全露法身萬相當體真實。依此則即相直顯實相。下文二意具有。自此乃至。陰入處界盡處半同。空宗。以皆破妄顯真故也。然隨遮隨表。異空宗之無表。故曰半同。七大方同後義。故佛重標至文再明。達此方到果海。故曰妙菩提路。極勉其不可中路而懈退矣。通上十科論之。初科。則顯其脫根脫塵逈然而靈光獨耀。二科則顯其離身離境凝然而本不動搖。三科則顯其盡未來際究竟不滅。四科則顯其從無始來本有不遺。五科則顯其無往無還挺物表而常住。六科則顯其不雜不亂超象外以孤標。七科則顯其性元自在轉萬物而大小何局。八科則顯其體本混融譬一月而是非莫辯。九科則顯其諸情不墮遠越乎外計權宗。十科則顯其自相亦離轉入於純真無妄。顯見至此。可謂顯之至矣。舊解總將如是顯意。而悉為破見。此予所以不得已而重疏之一端也。特惟就眾生迷位。而尚有二種見妄未除。故曰帶妄顯真耳。帶妄顯真已竟。
△二剖妄出真。二種顛倒見妄。如璞蘊玉。而見之真精。如玉在璞。故帶妄示真。如指璞說玉。雖珍貴非虗。而麤石未剖。美玉未瑩。此科剖妄出真。如剖璞出玉。精瑩煥發矣。是以。前之破識。破至無體。乃為真破。此之剖妄實體反露。所謂不畢竟破。似破而實顯也。可槩以為破乎。分二。一請許懸應。所請意遠。應在後文。非局本科。故佛隨請而許。亦非局近。是以并云懸應。分二。一阿難述請。又分二。一述意。又二。一述未開。
阿難白佛言。世尊。如佛世尊。為我等輩。宣說因緣及與自然。諸和合相與不和合。心猶未開。
因緣等四義。世間戲論中。所必具者。故後二前雖未問。而今則竝陳。然總云未開者。有二意。一者言總意別。別指後二而言四義未盡開也。二者義有相關。謂和合與因緣相關。不和合與自然相關。倘屬後二。則前二亦未全離。故總云未開耳。然意中惟望。更說後二。決無望佛。重拂前二。故舊說非是也。
△二述迷悶。
而今更聞見見非見。重增迷悶。
本惟望佛。次第更談和合等義。今因不達見見非見。迷悶是急。故先希釋此也。述意已竟。
△二哀請。
伏願弘慈。施大慧目。開示我等覺心明淨。作是語已。悲淚頂禮。承受聖旨。
慧目觀空者也。佛啟清淨實相。而阿難又乞慧目。則此下圓發空如來藏無疑矣。纖疑在念。則覺不明淨。是須釋迷悶而開未開。夫然後覺心無不明淨矣。
△二佛慈許說。分二。一將示妙修。
爾時世尊。憐愍阿難。及諸大眾。將欲敷演大陀羅尼諸三摩提妙修行路。
此經家敘佛意也。觀將欲二字。則其意甚遠。在五六卷。蓋凡欲事妙修。先求真智。廣開真智。皆所以為妙修之地。故佛方近談微密觀照。而經家先遙敘此。其旨深矣。陀羅尼。此云總持。謂總一切法。持無量義。正以解固。欲其周圓。而修當執其簡要。此經了義之修。最為簡要。陀羅尼雖通顯密。且就顯言。故圭峯疏釋不取多字一字。偏取無字。即淨圓覺心。今應亦取無字。即圓湛不生滅根性也。諸三摩提。總目二十五圓通。妙修行路。密指耳門。意言諸圓通中妙耳門也。以此二句。釋上陀羅尼。顯修門中耳根圓通即大總持也。不依舊註平派定慧止觀等。按後阿難請入華屋。即有得陀羅尼入佛知見之語。及佛許云。開無上乘妙修行路。又云。於佛如來妙三摩提。不生疲倦。語意全合。足徵此處是預指後之修門也。
△二先開真智。又三。一明其未了。
告阿難言。汝雖強記。但益多聞。於奢摩他微密觀照。心猶未了。
寄斥多聞者。但恣口耳。未了實義。奢摩他。即性具本定。微密觀照。即本具照體。朗然現前也。檢異起心對境思惟麤觀曰微。檢異制身靜坐出入定相曰密。又離妄絕相曰微。即相無相曰密。故今所說見見非見。乃至七大徧周。正離妄絕相。微妙觀照。下文滿慈二答。正即相無相。祕密觀照。是知此意照盡三如來藏。是謂真智。必由此真智。方能造後妙修也。
△二正許開示。
汝今諦聽。吾當為汝分別開示。
△三兼被未來。
亦令將來諸有漏者獲菩提果。
有漏尚令成佛。無漏不待言矣。
△二分別開示。分二。一釋其迷悶。阿難以未開迷悶。二者竝陳而迷悶更急。故佛今則先與釋其迷悶。前已辯明。此中并無重拂因緣自然之意。勿強索之。分三。一雙標二見。於一妄見。分之為二。非真妄二見。分二。一總出其過。
阿難。一切眾生。輪迴世間。由二顛倒。分別見妄。當處發生。當業輪轉。
此明見妄若存有此等過。故須剖析而離之。一切眾生。不止凡夫。亦兼小聖。輪迴世間。不止七趣分段。亦兼二乘變易。以此是凡小俱迷之境。而結尾期在圓滿菩提不生滅性故也。然此二句。方以總標大患。下乃推原。皆由見妄能現境起業而致然也。言二者。即下同別之二也。云顛倒分別者。正見妄之體相也。謂迷別為同(本是己心別業自現之境。而視為心外同他共住之境)迷同為別(本是自惑所現與眾同分之境。而視為心外與己無干之境)迷虗為實(本是惑業虗影。而視為心外實有定相之物。此之三迷。舊解但了後一。前二罔知。至下當發明之)恒作如是見解。故曰顛倒分別。然此分別。乃任運歷然不昧而已。所謂微細流注分別。非作意計度麤分別也。總謂之見妄者。體即陀那細識。見分中和合一分深惑。下文諸佛所稱俱生無明生死結根。是也。此方出見妄體相。末二句。正明其現境起業為引發輪迴之本也。當字去聲。當處者全法界心。徧成迷惑之處。本非處而言處耳。發生者。盡法界徧現情與無情一切世界。下文謂無同異中熾然成異者。是也。此蓋但由惑現未及業招。方是同分境現耳。當業者。即於當處惑境之中。取著造業也。輪轉者。隨業受報。次第遷流。成無邊輪迴也。此蓋不但惑現。更由業招。即是別業境成也。即處與業二俱言當者。顯二意。一當處顯不動意。如夢所見。無量多境。無量奔馳。不離床枕。寸步無移。二當業顯無物意。言惟是自業幻成。妄取妄受。更別無物也。是則見妄能招如是大患。故不可不了悟而遠離也。
△二別列其名。
云何二見。一者眾生別業妄見。二者眾生同分妄見。
夫唯心境界。極盡十方。唯我一心。本無親疎遠近之分。今為見妄所迷。不能同佛全體住持全體受用。於是。有見其自所住持現得受用。而為親近之境。有見其他所住持非己受用。而為疎遠之境。然親近者。不惟惑現。而更兼業繫。蓋自業發明。還自取著。非心外實有與他共住之處。故曰別業妄見(特由顛倒分別。乃妄見其心外實有與他共住。豈真實哉)其疎遠者。雖非業繫。而但由惑現。蓋與眾同惑。而還同眾見。非心外實有與己無干之境。故曰同分妄見(亦由顛倒分別。乃妄見其心外實有與己無干。豈真實哉)當知此與舊說不同。舊謂別業約一人。同分約多人。便與萬法唯心相背。今惟約阿難一心兼具此二種妄見。但約業別別見惑同同見分之耳。却自阿難以例一切眾生。人人皆具此二種妄見。方為盡理。
△二各舉易例。舊說目眚災象二皆為喻。以喻後之一處多處。則背戾後文。其過無窮。不暇委辯。今竝是法如字。乃是舉法之辭。但有難覺易知之分。後文有證。良以親近之境。雖為別業。實亦與眾共住同見。誠難覺其為別為虗也。至於眚見燈輪。則又別中之別。虗上之虗。是乃最易知其為別為妄者矣。疎遠之境。雖為同分。然見其與己懸隔。而又各受用不一。誠難覺其為同為妄也。至於瘴惡灾象。則又同中之同。妄中之妄。是尚可易知其為同為虗也。故佛舉眚影災象易知者。將以例後一處多處之難知者焉。問佛後合明何無同別。答如來言不虗發。語必開迷。既標顛倒。又列差別。別業同分。必是眾生迷昧之境。前標既有。可不隨明。後結若無。何勞強贅。曲順金言而已。然合明處略之者。正意歸重見妄。以釋迷悶故也。就分為二。一別業妄見分為四科。一先以徵起。
云何名為別業妄見。
△二陳其所見。
阿難。如世間人目有赤眚。夜見燈光。別有圓影。五色重疊。
目雖浮根。而眾生聚見於眼。即見精所寄之處。眚雖浮根之病。而實因有見性。方有斯病。亦即見性之病。而燈輪即見病之影。但好眼為無明根本見病。而赤眚為浮根枝末見病。身境為根本見病之影。而燈輪為枝末見病之影。以此眚影為例。即有兩重易知。一者易知其為別業。以於燈輪明知其為自己獨見之境。二者易知其為妄見。以又明知燈輪非實有也。故先陳此。取為能例。意在例後兩重難知焉。又佛向下。即離妄因等科。皆就此易知能例之法。而寄辯詳明。到下所例。一言以蔽也。故此須當一一配例明白。庶至下文。不費詞而自明矣。目惟取其所具之見性。與後見身境者。同體無別。但此雙帶本末二病。而後惟有本無末。故用相例焉。眚例無明。燈例界內。輪例身境。當與下文相為照應無差忒矣。
△三了無其實。又復分為二。一審於二處。
於意云何。此夜燈明所現圓光。為是燈色。為當見色。
例云。此三界內所現身境。為彼界內實有耶。為汝見性實有耶。
△二難其即離。又二。一難即燈即見。
阿難。此若燈色。則非眚人。何不同見。而此圓影。惟眚之觀。若是見色。見已成色。則彼眚人見圓影者。名為何等。
先以非眚不見破即燈。非眚人以例諸佛。蓋斷盡無明。同無眚病。例曰。若身境是界內實有。而斷盡無明之人。如何不見。何必惟有無明者。然後見之乎。次以色不自見破即見。例曰。若以身境即是見性實有。則見性已成身境。即不能以自見。而今見身境者。復是何物以見之乎。
△二難離燈離見。
復次阿難。若此圓影。離燈別有。則合傍觀屏帳几筵。有圓影出。離見別有。應非眼矚。云何眚人。目見圓影。
先以傍觀無體破離燈。例曰。若復轉計身境離彼界內而別更有體。則夫界外涅槃。應當更見身境。蓋二乘出三界外。即空不見問與佛何異。答佛即三界。不見身境。如非眚人即燈不見毛輪。二乘如帶眚人離燈向於屏等方不見也。非真不見。若復來依舊有矣。次以非眼莫矚破離見。例曰。若復轉計身境離見性而別有自體。則憑誰知有身境。今何無明之人。必用見性見之乎。了無其實已竟。
△四詳示妄因。上科但舉即離皆非。足顯虗妄。而未出虗妄根由及無病見體。此科方具示之。分為五。一正指妄因。
是故當知。色實在燈。見病為影。
色實在燈者。言彼五色實須在燈上而後現也。以屏等不出無離燈理。見病為影者。言雖不離燈現。而實非即燈之影。乃見上眚病之影也。見病二字。正是真實妄因。然上句例山河實須在界內方見。而亦非即界內實有。但是根本見病之影而已。
△二見體無干。
影見俱眚。見眚非病。
首句牒前病影也。上見字指見病。言字之略也。應云。影與見病。俱是一眚而已。意明影病一體。未有影非目病。亦未有目病無影者也。故合影與病。方稱為眚。故曰影見俱眚。次句特指能見。眚之見體。常自非病。而與眚本不相干矣。以若見即是眚。應不自見。今既宛然見眚豈能見之見體即所見之眚病乎。此意最重。正惟有此。無病見體。所以見見即非見也。不指有智眚人而言。後文有照。至當指之。
△三誡人妄情。
終不應言。是燈是見。於是中有非燈非見。
觀不應二字。明是誡止之辭。蓋言既惟病影。一無實體。則說即說離。皆不中理。故誡止之。
△四喻明所以。
如第二月。非體非影。何以故。第二之觀。揑所成故。諸有智者。不應說言。此揑根元。是形非形。離見非見。
此方是喻非體非影者。準下文。既以月形見體。對辨是非。此應即是以見體月影而雙標也。故非體者。非見體所有也。非影者。非月影所現也。下之徵釋。正出第二月。真實妄因。惟在一揑字而已。以揑則有。不揑則無故也。同前燈輪。真實妄因。惟在一病字而已。故曰見病為影。亦以病則現。不病則不現故也。末二句。吳註。只取雙是雙離。而已形月形也。雙是形與非形者。猶言是月非月也。雙離見與非見者。猶言非見是見也。蓋離見即非見。離非見即是見也。文法之巧耳。大端以月對見。而雙遣揑輪之是非。意在喻明。以燈對見。而雙遣眚輪之即離耳。是非亦即離也。
△五以法合顯。
此亦如是。目眚所成。今欲名誰是燈是見。何況分別非燈非見。
承上可見。二月非實。惟揑是其根元。燈輪本無。惟眚乃其病本。夫既徹底虗妄。憑何說其即離。又既離即皆非尤見徹底虗妄矣。蓋眚與無明。皆如揑也。燈輪身境。皆如二月也。例之易見。別業妄見已竟。
△二同分妄見。又分三。一先以徵起。
云何名為同分妄見。
與前徵對。
△二陳其所見。又二。一總舉洲國。又二。一海中洲數。
阿難。此閻浮提。除大海水。中間平陸。有三千洲。
大海。即七金山外醎水海也。平陸。即無水地。水環陸地曰洲。一大餘小故數滿三千。此惟須彌之南一面洲也。
△二洲中國數。又分二。一大洲國數。
正中大洲。東西括量。大國凡有二千三百。
大洲。即指閻浮。舉大國以略小國也。
△二小洲國數。
其餘小洲。在諸海中。其間或有三兩百國。或一或二。至于三十四十五十。
此皆布於大洲之外者也。總舉洲國已竟。
△二別舉所見。又二。一兩國同洲。
阿難。若復此中。有一小洲。只有兩國。
舉最小之洲最少之國。以況大多也。
△二一國所見。
惟一國人。同感惡緣。則彼小洲當土眾生。覩諸一切不祥境界。或見二日。或見兩月。其中乃至。暈適珮玦。彗孛飛流。負耳虹蜺。種種惡相。
暈適珮玦。皆兼日月。環匝曰暈。薄蝕曰適。珮玦近日月灾氣之狀也。彗孛飛流。星之災象。星芒偏指曰彗。四出曰孛。橫去曰飛。下注曰流。負耳虹蜺。單是日之灾象。夾日而成負耳。映日而成虹蜺。末句該盡其餘之意。陳其所見已竟。
△三了無其實。
但此國見。彼國眾生本所不見。亦復不聞。
同一天象。此有彼無。足知非實。此說妄處。比別業中。既略即離。復缺妄因。略者。意欲準上。缺者。留待下進退文中例出也。然此亦有兩重易知。一者易知其為同分。以其明知與舉國見同也。二者易知其為妄見。以又明知他國不見也。故先陳此取為能例。亦欲例後兩重難知者焉。各舉易例已竟。
△三進退合明。分二。一總標例法。
阿難。吾今為汝。以此二事進退合明。
此科舊解。標雖在此。却乃隔後多文。別取數句。以為其義。遂致管見。謂為錯簡。欲以改移其文。今於印本。雖未敢動。而傳講者。皆抄寫指授。以為確論。今反覆詳之。乃是不識本旨。反謂經差。若果改移。大亂佛旨。痛宜戒之。當知。齊此標後。直至迷悶科終。三番相例。皆是進退合明正文。又進退亦異舊說。蓋佛談經。如人入宅。從前向後為進。從後番前為退。然亦有兩說。竝於理通。智者審之。一者若約例處現文。則三節分屬進退合明。謂初例(例汝今日觀見山河)是進以合明。次例(例彼妄見別業一人)是退以合明。後例(例閻浮提三千洲中)復是進以合明。二者若約結處深意。則三節各有進退合明。謂初結(皆是乃至所成)約燈輪依正進退合明。次結(俱是乃至所生)約灾象燈輪進退合明。後結(同是乃至妄死)約灾象諸國進退合明。至文一一指之自見。
△二依法取例。又二。一例明別業。又三。一舉能例法。牒定眚妄。雖總牒前別業。而意多取於詳示妄因中義。以作今能例之法耳。又四。一促舉前法。
阿難。如彼眾生別業妄見。
此科總舉下三科詳牒也。觀佛直呼前之眚輪。以為別業妄見。何得執為譬喻。此一驗矣。
△二妄境似有。
矚燈光中所現圓影。雖現似境。
△三妄體本無。
終彼見者。目眚所成。眚即見勞。非色所造。
見勞者。即見病妄發勞相也。非色所造者。非實色所造也。蓋言惟是一眚所現。更無他物。即前影見俱眚句耳。
△四真體非病。
然見眚者。終無見咎。
蓋見眚者。即能見眚之自體也。良以。眚不見眚。而見眚者。乃見之真體。彼固無恙。故曰無咎。此即前見眚非病句耳。
△二就所例法進退合明。約前分屬。言總意別。後義正齊。分二。一總成例意。
例汝今日以目觀見山河國土及諸眾生。皆是無始見病所成。
例者。同是一例。言無異也。今日目觀者。明現前親住親見近境異後懸遠之處也。次二句。依正可知。無始見病者。即根本無明。初成業識。轉生見相二分。則見如眚瞖。相如燈輪。從此浩劫。莫復清淨。故曰無始見病。此科是第一進退合明。若依前義三節分屬。此屬進以合明。謂進前文燈輪易知之別業合明。後文依正難知之別業。則結文皆是二字。但惟徧舉國土眾生而已。言此國土眾生。皆是無始根本見病之影。與燈輪枝末見病之影。一例而無別也。此說順而易於省解。若依後義。三節各有進退。例處同前無異。惟於結處差別。皆是二字。乃是雙舉燈輪依正而言。皆是無始見病之影。故具足進退之義。蓋進前燈輪。以合明後之依正。則此依正。固無始見性所帶根本見病之影。與燈輪而同一例也。退後依正。以合明前之燈輪。則此燈輪。亦無始見性所帶本末見病之影。與依正同一例也。雖久暫不一。而無非見病展轉幻生矣。此說稍難領會。而意則圓足思之(問目眚但一時之疾。今亦謂為無始見病。恐非佛意。答此正據佛意。下文於眚妄瘴惡相例之。後亦結俱是無始見妄所生。故知然矣。但比身境。更多一轉。所謂雙帶本末二病而已。推末由本。故本末同結之。問燈輪合明依正。固是以易知例難知。依正合明燈輪取何意耶。答依正虗妄固比燈輪。難知。而目眚遠因亦是無明轉生。猶不易曉。故佛互相發明。有深意存焉。要顯本末見病皆無始無明之過也。後皆倣此)。
△二詳應前文。又分為三。一合明妄境似有。
見與見緣。似現前境。
見即目見。緣即國土眾生。
△二合明妄體本無。
元我覺明。見所緣眚。覺見即眚。
覺明即本覺墮於無明之中者也。見所緣眚者。見自所帶無明之影也。覺見即眚者。謂覺明所見無明之影。即是眚病。此句宛是影見俱眚之意也。
△三合明真體非病。
本覺明心。覺緣非眚。
緣字雙指見與見緣。妄見對覺心。亦是覺心之所緣故。妄見屬諸緣之中。是則覺心能覺諸緣者。而謂之非眚。正以合前見體能見眚者。而謂之非病顯然孚契。乃知凡言見眚。皆指見之本體。非謂有智眚人。當於此而照驗聖言。正以此體本來離妄。所以到下文。纔覺即離。更無留難。故知詳應之科。雖足例意。而正為下釋悶張本也(此阿難所見身境等。即有兩重難知。一者難知其為別業。以己見與眾不異也。二者難知其為妄見。以又因同見實信其必有也。故以前眚影中兩重易知者。而例之以知焉。問身境同見。何以類眚影之別見。答眾生依自心法界。而迷起夢境法界。唯心夢境非有故。為別為虗。見同眾人不過業同同見耳。豈同外教共一而實有乎。譬如千燈。一室各別光滿。又如羣瞖觀燈似同輪。而實各病。及其一人愈。而只消一人之輪。始知非共一而非實有矣)就所例法進退合明已竟。
△三結見見即離釋迷悶。圓覺云。知幻即離。正同見見非見。故科名擬之。分二。一令取上義轉釋。取上覺緣非眚一句之義。轉釋前見見非見之迷悶也。又分二。一用上顯離。
覺所覺眚。覺非眚中。
覺所覺眚。即上覺緣二字。覺非眚中。即上非眚二字。意謂覺本是真。眚本是妄。未覺眚時。覺常墮於眚中。纔覺是眚。覺早出於眚外。故別業中。許多發揮。只為成就此二句。意在顯其真本超脫。釋前迷悶之情也。
△二轉釋前語。
此實見見。云何復名覺聞知見。
實字亦即字之意。見見乃是前語上科。覺字即上見字。眚字即下見字。故覺眚即釋見見。非眚即釋非見。意云。覺眚即脫於眚。便是見見。即脫於見。云何復名為見我所以言非見也。兼聞知覺者。一體同具也。為因見見難省。故變字轉顯非兩法也。
△二令對目前會釋。指向目前。便類宗通。更加說破。仍歸教意。又二。一通指是眚者釋妄見。
是故。汝今見我及汝并諸世間十類眾生。皆即見眚。非見眚者。
見我者。即觀佛相好也。故知自惑未除。雖觀佛勝相。亦是眚影。及汝者。指阿難自身也。世間即上山河國土。十類眾生。同前十種異生。皆即見眚者。皆即見上之眚病也。非見眚者。非是能見眚之真體也。此二句。判定是妄非真矣。
△二別指非眚者。釋非見。
彼見真精。性非眚者。故不名見。
彼者。指法之辭。見真精者。即能見眚真精也。又解彼見仍指妄見。真精方目真見。而此真精。是彼妄見真實之體。故曰彼見真精。性非眚者。言是乃性體而非眚妄也。此二句。判定是真非妄矣。末句結歸釋疑。夫妄非真。而真非妄。故知真見性本常離於妄我所以。謂真見見于妄見之時。即脫於見。而不可復名以見也。汝何迷悶于此哉。是則世界眾生。既惟自心別業妄影。則凡夫不必欣上厭下種種取著。二乘不必怖有淪空種種厭離。速惟務求見見。而除一己之深惑。即不墮於妄身境矣。此於三道中。初悟惑道。了三本空。猶是近離。而非遠離。遠離之意。在後同分尾中。例明別業已竟。
△二例明同分。分三。一舉能例法進退合明。舊說進退合明。單屬此科。首六句。蓋因其文。有往復之狀。而成誤也。以致管見。踵之欲以取前標辭。加於此科之上。而并將全科。移於本覺常住之後。復取前云何名為同分一節經文。補置此處。則三番進退。及首尾相收之旨。俱失之矣。若更依彼法喻參之。謬亂尤甚。傳講者畏於悖註。而敢於違經。痛宜戒止。且今詳究經文。毫髮不錯。由是曲順本意解之。仍於各文。詳申其故。智者請加研味。庶有發明。當知此科乃是第二番進退合明。若依前義。分屬進退。此屬退以合明。蓋退後同分。以合明前之別業也。此亦容易省會。分三。一促舉前法。
阿難。如彼眾生同分妄見。
上文別業未例之前。先促舉云。如彼眾生。別業妄見。今此同分未例之前。亦促舉云。如彼眾生同分妄見。顯然對待。誰敢妄移。蓋總以舉前一國所觀種種灾象也。然此科具能所二例。若遠對後科。例閻浮等。則此為能例。彼為所例。若近對本科別業妄見。則此為所例。別業為能例。所以難省其故。至下自見。請先記之。
△二取例別業。問灾象既為同分易知之例。即當直以例後閻浮提等。何必又取例於別業。答前文促舉之下。即以牒定眚妄者。全以牒前詳示妄因科也。蓋必妄因成而後可例下身境之同妄矣。今此促舉之下。亦當牒定妄因。其柰前之災象文中。元缺詳示妄因。佛意不欲另示妄因。正欲留待此處取例於別業之妄因焉。所以無牒辭而加取例耳。問何故如此。答眚影灾象。雖皆易例。而灾象比於眚影。稍似難知。故此亦是以易例難。令知同彼眚影一例虗妄。然後妄因成而可以例下閻浮等也。後問略同吳興。又二。一逆以取例。
例彼妄見。別業一人。
蓋先舉能例。後就所例。乃為順例。今翻以所例。倒就能例。故曰逆以取例。逆即退也。故約前義。屬退合明(問何故如此。答促舉同分之易知。將以例後同分之難知。故不得不首舉同分以對前別業中促舉之科。然特為自。缺妄因。須取例於別業。又不得不退就別業而逆取之矣)。
△二順以釋成。上文不得已。而能所倒置。終為不順。理須回文釋之。故曰順釋(問豈非依舊進合。答但望促舉之科。能所顛倒畢竟是退)又復曲分二。一回文標同。
一病目人。同彼一國。
依舊。以能例別業居先。所例同分居後。而略以標同下科詳以例出矣。
△二例出妄因。
彼見圓影。眚妄所生。此眾同分。所見不詳。同見業中。瘴惡所起。
此舉別業。但惟眚影。是其妄因。以例同分。但惟瘴惡。是其妄因。豈有天象之實體哉。
△三合明同本。
俱是無始見妄所生。
惟此俱是二字。無有二說。但依後義。雙舉燈輪灾象而言。其俱是等也。正因此處推知前之皆是後之同是。咸有進退合明之義。生謂轉生恣生也。據現前雖皆一時之事。而展轉推本。故俱是無始見妄。從本恣末而生也。進退合明者。進燈輪以合明灾象。則灾象固一國之眚醫也。退灾象以合明燈輪。則燈輪亦一人之瘴惡也。故曰俱是無始見妄展轉恣生矣。
△二就所例而進退合明。上之一國灾象。既例眚影。妄因已彰。即為此節能例之法。而此閻浮等。乃為所例。由是就之。而進退合明矣。此即第三番進退合明。若依前分屬之義。亦是言總意別。但屬進以合明。謂進前一國灾象合明後諸剎也。若依後義正齊。分二。一普例世間。分二。一器世間。又二。一從狹至廣。
例閰浮提。三千洲中。兼四大海。娑婆世界。并泊十方。
首一例字。正承上同分妄因。以為此節之能例故也。海本是一因。須彌四面。有四大洲故。海亦隨洲稱四大也。裟婆世界。有百億四天下。本師一佛剎土耳。十方則諸剎土無量無邊沙塵莫盡其數。
△二總標有漏。
諸有漏國。
諸字總指廣狹諸土有漏義。見前無漏。下對當機。且指同居。
△二情世間。
及諸眾生。
即上諸國眾生也。合情與器二種世間。皆自心與眾同分所見之境。不取眾人。皆為能見也。普例世間竟。
△二合明同妄。復分為二。一合明前六字。
同是覺明。無漏妙心。見聞覺知。虗妄病緣。
若依前義。則同是二字。亦惟徧舉諸國而言。同是無漏等。此乃合前能例中俱是無始見妄六字也。但彼只言無始見妄。而不言所依之真。此則覺明無漏妙心。乃其所依之真。見聞覺知虗妄病緣。乃其所起之妄。承上例下。云此之十方各所見世界眾生。雖各種種不同。與彼一國所見不祥。同為一例。同是(云云)。覺明無漏妙心。即是在纏之體。覺明不必泥作無明。應是覺湛明性。此自其本淨而言。無漏自其無染而言。正反於上有漏也。蓋其體非無明。不屬諸有。而又欲境諸見。逈不相干故也。總此本淨不染二意。故曰妙心。持業釋也。見等皆指妄者而言。連下虗妄病。通為一顛倒分別見妄。而兼聞覺知者。一體所具也。此所謂能生諸緣緣所遺者。而緣之一字。即指上世界眾生。如云此諸世界眾生。皆即見等妄病之緣而已。
△二合明前二字。
和合妄生。和合妄死。
合前能例中所生二字也。但上無死字。意亦深含。然此死字。意是滅字。方通無情。蓋通本上來必兼依正。世界。則成住壞空。眾生則生老病死。二俱言和合者。言生不自生。以和合發起故生。滅不自滅。以和合終盡故滅也。然既虗妄病緣所為。則於本無中。而妄見生滅。故皆曰妄耳。又當知。二乘見界內是生界外是滅矣。上解但依前義分屬。有進無退。若依後義。進退兼具。應云。進一國以合明於十方。則塵剎固即瘴惡之虗陳。退十方以合明於一國。則瘴惡亦即生滅之妄現。故結之曰同是覺明等(此中亦有兩重難知。一者難知為同。以淨穢苦樂逈別也。二者難知為妄。以與塵剎見同也。故以前瘴惡中兩重易知者。而例知焉。問隔異無干。何為同分。現見各有。何為我妄。答自心無明稱法界而無際。一切生界依無明而住持。故見生界未消殞者。自心無明未除也。無明未除。則無邊生死皆同分耳。可同凡小。苟安自足。謂無干乎。譬如病目見華遍空。同我眼病。豈以近遠而分自他虗實乎。此小註與前別業小註中意。亦是破迷要義。但經文前顯後隱。故小書之以備觀)就所例法。進退合明已竟。
△三結離見即覺教取證。圓覺云離幻即覺。即同此意。故科名擬之。敵體番上文同是等。而了前大標中總出之過。以結歸也。上是從真起妄此是反妄歸真。分二。一離見。又曲分為二。一離見緣。
若能遠離諸和合緣及不和合。
番上緣字及和合二句。而了前標中當處二句也。意曰。生滅深惑。雖由見妄。而業果循還。現溺見緣。若能首先遠離(云云)遠離者。了知苦果皆由業招。妄招妄現。於是不造諸業。斷世生緣。即遠離諸和合也。既不趣生。亦無老死。即遠離不和合也。若兼二乘。則不見界內為實有。即離和合。不見界外為真滅。即離不和合也。斯則業果二道。先已息矣。
△二正離見。
則復滅除諸生死因。
番上見聞覺知虗妄病。而了前二種顛倒見妄也。蓋二種見妄。正無明深惑。即業果由之以起。乃生死親因也。滅除之者。即後耳根圓通中。斷二執。證三空。窮至生相。而惑道竝盡矣。三道既盡。齊此屬於反妄。
△二即覺。又分二。一極證二果。
圓滿菩提不生滅性。
菩提是智果。見妄除而惑盡故。圓滿智果。不生滅性。即涅槃是斷果。見緣除而業果盡故。圓滿斷果。
△二永斷輪迴。
清淨本心。本覺常住。
此即完復上之覺明無漏妙心。而了標中輪迴世間矣。然涅槃由斷。尚帶修心。菩提由智。亦兼始覺。今復言本心清淨本覺常住者。表二義。一表皆但還復本有。非從外得。二表要必圓滿涅槃。而後本心清淨。圓滿菩提。而後本覺常住。性修雙即。而前所謂輪迴世間者。於此永絕矣。二科皆屬歸真。是則別業。後釋迷悶中。全顯此心不變之體。常自離妄。而極勸人之了悟。同分後教修證中。全顯此心隨緣之用。與妄相應。而極勸人之修證。修無了悟。則畢竟鈍滯無歸。悟不修證。安得現前受用。修心者。務請不取見緣。不隨見妄。而觀塵剎依正。全影全心。念念不昧。是謂常住三摩地中。固知取證無疑。而庶不負佛詳勸之至意矣。釋其迷悶已竟。
△二開其未開。前阿難述意以請中。先述未開。後述迷悶。而佛與先釋迷悶者。先其所急也。今迷悶已釋。次應開所未開矣。分二。一牒前述意。又分為二。一牒已開。
阿難。汝雖先悟本覺妙明性非因緣非自然性。
先之一字。遠指之辭。分明指前超情科中先悟也。舊註欲以成就重拂之說。乃釋為二見中度其已悟。是不以己意曲從經文。番以經文曲從己意。未敢聞命。
△二牒未開。
而猶未明如是覺元非和合生及不和合。
△二逐意發明。又二。一破和合。又復分為二科。一總舉妄惑。
阿難。吾今復以前塵問汝。汝今猶以一切世間妄想和合諸因緣性。而自疑惑證菩提心和合起者。
以前塵問者。對前塵而辯問也。語兼因緣者。驗旨趣之相關也。言此本是世間之義。汝乃泥之而疑菩提心亦和合耶。菩提既帶證字作佛果。亦可心字。仍指本覺。蓋佛果依本覺心而始證故。本覺即是證菩提之心。
△二別為破斥。分二。一破和。和者如水和土之類。又分二。一舉法標列。
則汝今者妙淨見精。為與明和。為與暗和。為與通和。為與塞和。
仍用見精者。以真見無別異體。況此現與明對得以施辯矣。
△二破一例餘。又分二。一破一。又分為四科。一不見和相。
若明和者。且汝觀明。當明現前。何處雜見。見相可辯。雜何形像。
可見曰相。見相可辯者。言所見之相分明可辯也。即指所對明相而言。言彼明相雖分明可辯。若言見與之雜。何有交雜之相可見乎。不可釋辯為分。以可分即墮非和也。而況理實不可分乎。
△二不具和體。實質曰體。又分二。一離即雙絕。
若非見者。云何見明。若即見者。云何見見。
凡物之雜和者。必先相離。而後相即。乃得成和。今離即雙絕。何由而成和乎。文中非見。即非皆望明相為言。初云。此明若非是見。則應無所矚。今乃云何見明。是初無相離矣。次云。此明若即是見。則見不自見。今乃云何見見是後亦無相和矣。然此科方是無和體之由也。
△二躡成破意。
必見圓滿。何處和明。若明圓滿。不合見和。
此科方正破無和體也。躡前云。此明既不非見。則全體皆見。而必見圓滿。何處容明而與之和乎。既不即見。則全體皆明。而必明圓滿。更不合容於見而與之和矣。
△三不得和名。
見必異明。雜則失彼性明名字。
召體曰名。性本也。言此見若果先異明而後雜明即當失彼本明名字另立名字。如水被土雜而另名為泥也。今何但名為明。而無被雜之異名乎。
△四不成和義。
雜失明性。和明非義。
孚名曰義。首句躡上起下。言既被雜。已失明性。則本明既失。即不當仍謂之和明。今仍謂之和明。非其實義矣。破一已竟。
△二例餘。
彼暗與通及諸羣塞。亦復如是。
破和已竟。
△二破合。資中曰。合者如蓋合函之類。又分二。一舉法標列。
復次阿難。又汝今者。妙淨見精。為與明合。為與暗合。為與通合。為與塞合。
△二破一例餘。又二。一破一。又分為三科。一正破合明。
若明合者。至於暗時。明相已滅。此見即不與諸暗合。云何見暗。
溫陵曰。合則附而不離。故合明既不相離。則明滅隨滅。不復合暗。既不合暗。憑何以見於暗乎。
△二防破轉計。
若見暗時。不與暗合。與明合者。應非見明。
恐轉計之云。前見明時。實與明合。今雖見暗。却不與合。乃破之云。若見暗時。不與暗合。是既見時不合。則必合時不見。是故汝前言與明合者。應非見明。
△三躡歸正破。
既不見明。云何明合。了明非暗。
言明尚不見。云何與明合。而知明非暗乎。
△二例餘。
彼暗與通及諸羣塞。亦復如是。
破和合科已竟。
△二破俱非。又復分為二。一承示轉惑。
阿難白佛言。世尊。如我思惟。此妙覺元與諸緣塵及心念慮。非和合耶。
妙覺元既屬根中之性。此句標根。次句兼塵。次句該識。正辯根性。連帶塵識。非則俱非也。真際曰。和合不成即非和合。形對必然也。
△二逐意發明。分為二。一牒惑示問。
佛言。汝今又言覺非和合。吾復問汝。
△二別為破斥。又復分為二。一破非和。又曲分為二。一總各標列。
此妙見精非和合者。為非明和。為非暗和。為非通和。為非塞和。
△二破一例餘。分二。一破一。又三。一定其有畔。
若非明和。則見與明。必有邊畔。
體相雜入。既謂之和。故體不相入。方為非和。如磚石竝砌二體各不相入。而中間必有邊畔。故先定其邊畔也。
△二索其畔處。
汝且諦觀。何處是明。何處是見。在見在明。自何為畔。
倘許有畔。即對見明。索其指出。
△三攝成破意。
阿難。若明際中。必無見者。則不相及。自不知其明相所在。畔云何成。
言縱有邊畔。則亦如磚石之不相入。見中無明。明中無見。今以見望明為辯故。單言。明中無見。則已不知明在何處齊何處而分畔。故云畔云何成。不成畔義。則自不成非和義矣。
△二例餘。
彼暗與通及諸羣塞。亦復如是。
破非和已竟。
△二破非合。又分二。一總各標列。
又妙見精。非和合者。為非明合。為非暗合。為非通合。為非塞合。
△二破一例餘。分二。一破一。又二。一明其乖角。
若非明合。則見與明。性相乖角。如耳與明。了不相觸。
非合即離故。逈不相遇。方為非合故。經自喻明之與耳也。如人合目以耳聽。明終不知其所在。豈非了不觸乎。
△二躡成破意。
見且不知明相所在。云何甄明合非合理。
△二例餘。
彼暗與通及諸羣塞。亦復如是。
此後無結尾者。以本屬前超情科中餘意。故不另結。必欲結之。可准前文云。當知。如是精覺妙明。非和非合。非不和合。乃至隨汝執捉。自此顯見已極。而奢摩他。從根指心方便。亦盡向後。轉名如來藏性。不復呼為見性之偏名矣(問上既帶妄。未顯純真。剖妄之後。似當更顯。何但補超情尾而更別無說乎。答此有二義。一者純真。言語道斷故。此蓋不但見性。諸法窮至真際。皆不可說。經云。諸法寂滅相。不可以言宣等。其文非一。二者前文。已即顯真故。謂若依方便言顯無言。則前表見。即識精明元真妄和合。則十番所顯。即其本具之真。何干於妄。二見所破即其本具之妄何礙於真。況先顯後破。別有其故。前已表明。豈可因其未及除妄而遂疑所顯非真耶。倘必疑佛顯真非實亦應疑佛破妄是虗破。顯俱不信受是外道非佛弟子。三者後不出此真性故。良以四科七大所顯如來藏性。非別有體。即此見性。轉名藏性耳。豈可謂此後更別無說乎。又此科可以為理法界之由致。若不由此方便從於根中識取。迥脫根塵。廣大寂常靈知之自性。將何以入真空絕相之法界耶。然但謂之由致非惟約此即為理法界也)剋就根性。直指真心已竟。
△二會通四科即性常住。四科即五陰六入十二處十八界也。前科言寂常妙明之心。最親切處。現具根中故。剋就根性。直指真心。然雖近具根中。而實量周法界。遍為萬法實體。今於萬相中。一一剖相出性。是以齊此。不復稱其見性之別名。乃舉其總名。曰如來藏心妙真如性。但是總別異稱。體惟一而已矣。分二。一總為剖出。剖謂剖開相之妄。出謂顯出性之真。又二。一剖出但知虗法。此一類法顯然不實。人皆易見。然凡外權小。亦但皆知其相之妄。而實皆不達其性之真。故佛特為剖相而出性焉。又二。一舉法自相。
阿難。汝猶未明一切浮塵諸幻化相當處出生隨處滅盡。
蓋上文妄見。即見之相妄也。真精。即見之性真也。故此承上言。不但見精相妄。而性真汝猶未明(云云)。然此科。且舉其自來本相。而未明真妄。開妄出真。在下科中。浮塵幻化如陽𦦨空華乾城夢境。與上文燈輪灾象。皆是也。當處出生言來無所從。隨處滅盡言去無所止也。
△二剖相出性。
幻妄稱相。其性真為妙覺明體。
首句剖相。幻妄猶言虗偽也。稱即名也。言其徒有虗偽名相而已。末二句出性也。言彼實無自性。其性即眾生妙覺明之實體而已。無相而能現相。故稱為妙覺明。准前即覺湛明性。良以。妙覺明體如鏡。浮塵幻化如鏡上之影。影雖至虗。離鏡則無。故全影即鏡。是知影之體即鏡體矣。所以諸相至虗偽者。其體皆至實。以其即妙覺明體故也。然先以開出乎此。而後以例明陰入等法者。有二妙義存焉。一者比類知妄。謂因幻化等相不實。而知陰入等相不實也。二者比類信真。謂彼等至虗之法。尚是真覺之體。況此陰入等法。猶非真覺之體乎。皆信之無疑矣。
△二剖出似實有法。此一類法與前法雖皆依他起性。而則法人易識其為虗。斯法人難覺其為妄。是故凡外執為實有。二乘計成心外。大乘法相宗人猶言似有不無。今之科名。略依彼立。惟圓實宗人。方了依他無性即是圓成。茲佛剖相令知依他無性也。出性令知即是圓成也。分二。一歷舉諸法。
如是乃至五陰六入。從十二處。至十八界。
承上言。不但此等浮幻之法其相妄而其性真也。如是乃至五陰(云云)。此科且舉平日所談諸世間法。以推論性相。亦是不離目前。令見實相也。五陰即色受想行識。六入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也。十二處即前六根加色聲香味觸法六塵也。十八界即六根六塵更加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之六也。別經三科。此加六入而已。各盡萬法。不過色心二字。對機開合。故廣略殊。至後詳釋。
△二剖相出性。又二。一觀相生滅全妄。
因緣和合。虗妄有生。因緣別離。虗妄名滅。
因緣解現前超情科中。今惟解明色陰。餘可例知。如五根六塵。合為色陰。須於前世對此諸法取著薰種納於賴耶識中。所謂因也。至於中有。自求父母之時。即父母為境。引發憎愛。所謂緣也。此固因緣和合。由是在胎而結五根。出胎而住六塵。名之為生。若深究此生。亦同夢等。來無所從。當處出生。故曰虗妄有生。然此因緣。本是生滅之法。隨前業力。而為修短之限。限盡即當分散。此固因緣別離。由是五根六塵。一時俱失。名之為滅。若深究此滅。亦同夢等。去無所止。隨處滅盡。故曰虗妄名滅。色陰如是。餘一切法亦復如是。
△二論性即妄皆真。又二。一妄本是真。
殊不能知。生滅去來。本如來藏。常住妙明。不動周圓。妙真如性。
生滅去來者。蓋入處界。不過色心二法。約色則有生滅。約心則有去來。言此生滅去來。既皆虗妄。既無自體。而所以能現乎此者。果是何物。當知。本如來藏(云云)如來。藏總目眾生本覺性體。言眾生心中隱覆如來。故名如來藏。即起信論中之一心也。一心開二門。一者心真如門。二者心生滅門。眾生順生死流故。生滅全顯。而真如全隱。然生滅無體而其體全是真如。故佛明此生滅去來。即眾生如來藏中妙真如性。隨緣詐現而已。其常住等八字。皆稱此真如之德也。本無生滅曰常住。不滯明寂曰妙明。本無去來曰不動。不徧空界曰周圓。常住不動離於凡夫之生死。妙明周圓揀於二乘之涅槃。此固各就多分。若確論則仍各全揀。復兼權乘。具此眾妙。故曰妙真如性。亦即前十番所顯見性之全體也。
△二真本無妄。
性真常中。求於去來迷悟生死。了無所得。
言不觀妄是真如故。妄似有體。今既是真常性體。則去來迷悟生死。於真常中。亦是幻妄稱相。杳無實之可得矣。如覩鏡中之物。不知是鏡中之影。固悞謂有體。纔知是鏡中之影。則惟鏡而已。豈復有一物之可得哉。添迷悟二字。約人即是凡聖。約法即生死涅槃。蓋迷悟在人。而理中實無迷悟之體可得。如迷東為西者。從迷至悟。東常不轉。何有真實迷悟差別之體哉。總為剖出已竟。
△二別為剖出。即前四科。一一詳列而剖出也。就分為四。一五陰。又復分為二科。一總徵。
阿難。云何五陰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陰字去聲。蓋覆也。新譯五蘊。謂積聚有為。今從舊譯。謂蓋覆真性也。二義兼之始備。此蓋合色開心。為愚於心不愚於色者說耳。然徵問之意。以陰等本是世間有為之法。今上科一旦許即藏性。故須徵起釋明。然妙真如性。影略常住等義。後皆倣此。
△二別釋。分五。一色陰。既合五根六塵。為一色陰。則非惟色身。亦兼器界。又復分三。一舉喻合法。又二。一舉喻。又分二。一依於本無。
阿難。譬如有人。以清淨目。觀晴明空。惟一晴虗。逈無所有。
△二起成有相。
其人無故不動目睛。瞪以發勞。則於虗空。別見狂華。復有一切狂亂非相。
金剛以無相為非相。故此以華滅為非相。蓋見空華者。非但見生。亦見於滅。其曰復有一切。取喻良多。後當釋出自見矣。
△二合法。
色陰當知亦復如是。
以妙覺明圓照法界。如以淨目觀晴空也。清淨本然一法叵得。如晴虗無有也。此其所依之真。合喻中。依於本無。性覺必明。妄為明覺。如人無故瞪目也。勞久發塵。而十一色法。彌滿亂生。如虗空見華也。四空與舜若多神。乃至二乘涅槃。妄解色滅。如見非相也。若無此破。彼等妄謂離於色陰矣。此其所起之妄。合喻中。起成有相。
△二就喻詳辯。又二。一標非二處。
阿難。是諸狂華。非從空來。非從目出。
雖以目喻覺明空喻法界。然如珠自照。本無二相。目空誠有二相。合此詳辯。稍不能通。懸求佛意。但是以目觀見身界無異觀見空華。故辯得空華無所從生無所還滅。則身界自可信解。然立此兩處。亦非無旨。空來破凡小計色從心外有也。目出破權教不忘色從心內生也。問萬法唯心。何又破從心內生乎。答法雖唯心。而實亦不曾生故。終亦無所滅。此圓頓人。一悟無生。全妄即真。權人不忘法從心而有生。故須滅妄始真。請詳下目出之破當自見矣。
△二分文各破。又二。一非從空來。又三。一出必有入。
如是阿難。若空來者。既從空來。還從空入。
△二不成空體。
若有出入。即非虗空。
莫說實體。但約虗空。既無內外。自無出入。凡有出入。即不成虗空矣。
△三不成空義。
空若非空。自不容其華相起滅。如阿難體不容阿難。
首句方言便是實體。蓋轉一步也。次二句謂。華本空體。今空既非空。則自不容於自體之華。方合下喻。蓋由虗空以容為義。無所不容。豈自華亦不容乎。自字與容字俱重。末二句。以喻明喻。言自體不容於自體。決無是理。與前十九界七塵同意。乃必無之事也。此是展轉不通之義。說畢取次結歸云。既無自不容自之理。則無空不容華之義。不容之義不成。則非空之體不立。非空不立。出入何憑而計從空出者無有是處矣。就喻順解已竟。若約法中。計色從心外有者。亦說色法俱從空出。西域凡小推論。身界成壞。皆是微塵聚散。而析塵無已。必至虗空。故執諸色皆從空出。此方儒道經書不一。而意旨皆謂。虗以生氣。氣以成形。是萬相固本於一氣。而一氣乃始於太虗。質之西域。則從無而有。旨趣大同。然法喻既皆虗空。則其出入破法准喻無異。大柢世智不達太虗。何所從來。身界豈窮根本。但見萬有皆從無起。遂謂無為有源。豈知非其源乎。
△二非從目出。又分為三。一出必有入。
若目出者。既從目出。還從目入。
△二約入以破。雖出入竝言。而破意不在出字。惟在旋字。故曰約入以破。又二。一有見。
即此華性從目出故。當合有見。若有見者。去既華空。旋合見眼。
△二無見。
若無見者。出既瞖空。旋當翳眼。
言體既無見。而徒能遮障。則旋豈不翳於眼乎。
△三約出以破。
又見華時。目應無翳。云何晴空號清明眼。
若果華從目出。則凡見華者。華已出目。皆當無翳。而號清明眼。何今見必睛空一無華相。然後為無翳。而號清明眼乎。准此破色從心生者。云迷時色既出心。悟時色應入心。有知入當見心。無知入當障心。又迷者色出心應無障。悟者色入心應有障。云何無障然後號清淨心乎。思之。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色陰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二處求之。既無從出。足知虗妄。本無生體曰虗。循業偽現曰妄。此句結其相妄。末二句。即是結其性真如。云相既虗妄。而能現者竟何物乎。本即是非因緣非自然之妙真如性也。然非因等。即前常住等。蓋常住不動。則體恒無變。故非因緣。妙明周圓。則隨緣遍現。故非自然。夫性本非外。豈從心外而有。性本無生。何曾心內有生。此二處所以俱非也。大異舊說。智者著眼。下皆倣此。色陰已竟。
△二受陰。此下開一心法為四陰也。前三即徧行心所。行陰即思。後一仍合八識心王。略開為四耳。今此受者。領納為義。唯識云。領以為境。令生覺受。數不出三。謂對違順雙非之境。而生苦樂捨之三受焉。又分為三。一舉喻合法。又二。一舉喻。又二。一依於本無。
阿難。譬如有人。手足宴安。百骸調適。忽如忘生。性無違順。
此就自法為喻也。以所用即身識領受。觸塵但事出假設。受局一識。故得為喻耳。無違順但無苦樂二受。忘生正是捨受。喻故淺言。
△二起成有相。
其人無故。以二手掌於空相摩。於二手中。妄生澀滑冷熱諸相。
本無外塵觸之。而妄覺瀝滑等也。
△二合法。
受陰。當知亦復如是。
以其喻即自法故。不必法喻配合。但當了喻之妄而會法之妄也。夫藏性無受。如人晏安迷生諸受。如摩覺澀等。
△二就喻詳辯。又復分二科一標非二處。
阿難。是諸幻觸。不從空來。不從掌出。
四陰皆心。眾生認為己靈。不同色陰計從內外但計實有。今亦以二處無從。顯其虗而非實耳。或以根塵分配。亦可思之。
△二分文各。破又二。一非從空來。
如是阿難。若空來者。既能觸掌。何不觸身。不應虗空選擇來觸。
△二非從掌出。又三。一約出破之。
若從掌出。應非待合。
此不待合。與下不同。蓋言掌能出觸。則孤掌即出。何須待合乎。
△二約入破之。
又掌出故。合則掌知。離則觸入。臂腕骨髓。應亦覺知入時蹤跡。
反顯既不覺入自然非掌出也。
△三出入破。
必有覺心。知出知入。自有一物。身中往來。何待合知。要名為觸。
此觸之自體。既能往來。則無時而不可出。何須待合乎。此約出入。故不同上。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受陰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准前可知。受陰已竟。
△三想陰。唯識云。想能安立自境分齊。前五隨念。第六計度。七八憶持。然各緣各境。故有分齊。憶持謂於境領納之後。攝其全體。印持不忘。與間斷浮想不同。分三。一舉喻合法。又分二。一舉喻。
阿難。譬如有人。談說酢梅。口中水出。思蹋懸崖。足心酸澀。
此亦就自法為喻也。作喻故單取意識之懸想而已。
△二合法。
想陰。當知亦復如是。
例諸想皆同於此。可見目前身界。為想所分別。憶持者。皆如念中之酸味思裏之懸崖。本非實有。而堅滯不忘者。想陰覆之也。
△二就喻詳辯。又分三。一標非二處。
阿難。如是酢說。不從梅生。從非口入。
酢說語略。謂酢說所引之水也。
△二展轉推破。
如是。阿難。若梅生者。梅合自談。何待人說。若從口入。自合口聞。何須待耳。若獨耳聞。此水何不耳中而出。
生入皆指水。言梅不談則非梅生。口不聞則非口入。耳不出則非耳致。但追究得此水無所從來。自顯想陰不實矣。
△三比類發明。
想蹋懸崖。與說相類。
酸澀同上口水。應云。崖不思則非崖生。足未觸則非足入。心不酸澀則非獨由心。酸澀無所從來。足顯想陰之虗矣。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想陰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准前可知。想陰已竟。
△四行陰。唯識。此陰即徧行之思。亦即業行。於百法中。攝法最多。遷流為義。分三。一舉喻合法。又分二。一舉喻。
阿難。譬如瀑流。波浪相續。前際後際。不相踰越。
不相踰越者。前不待後。後不及前也。
△二合法。
行陰。當知亦復如是。
此陰常解。謂心心不住。念念遷流。而實有麤有細。若究其根心潛伏之本。乃比前二為細。如後經言生機綱紐。是也。然內由此念。則外之造業趣果無量。麤相似瀑流之不可遏。故約迷途。則細隱而麤彰。約修位。則麤盡而細顯。今約迷途故。譬彼瀑流矣。又既屬於徧行。則各識皆具麤。屬前六細乃七八耳。
△二就喻詳辯。又分二。一標非即離。
阿難。如是流性。不因空生。不因水有。亦非水性。非離空水。
首三句。總是非即意。首句又是非即空。而次二句。又是非即水也。然因水尚疎。謂因彼生此。如父子非一。水性即親為自體。非水性者。謂非水一定之性也。末句。非離意。總番三句也。
△二分文各破。又二。一非即空水。又分二。一非即空。
如是阿難。若因空生。則諸十方無盡虗空。成無盡流。世界自然。俱受淪溺。
△二非即水。又分二。一非即因水。
若因水有。則此瀑流。性應非水。有所有相。今應現在。
性應非水者。言體應不與水一也。有所有相者。言若別有自體也。
△二非即水性。
若即水性。則澄清時。應非水體。
性當一定故。有流既為水性。無流必失水體矣。
△三非離空水。
若離空水。空非有外。水外無流。
言此流於空於水皆不能離。空非有外。豈能離空。水外無流。豈能離水乎。就喻順釋已竟。若約法釋。則空喻外境。水喻內心。流即行陰。若計境生。則境應有知。一切無情。悉能有念。若計因心。則應別有自體。若計即心本性。則行陰盡者。反失心性。行豈即心境乎。若計離於心境。則境實無邊。而心外無行。行豈離心境乎。思之。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行陰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准前行陰已竟。
△五識陰。分為三。一舉喻合法。又二。一舉喻。
阿難。譬如有人。取頻伽瓶。塞其兩孔。滿中擎空。千里遠行。用餉他國。
虗空喻識。足知非破無體無性。但破其無去來耳。良以。八識全收八海七浪。而八非畢竟無體之法。其體即藏性也。厥旨深哉。頻伽譯好聲鳥也。瓶形象之。
△二合法。
識陰。當知亦復如是。
孤山曰。瓶喻妄業。空喻妄識。業牽識走。如瓶擎空行。捨身受身。如餉他國。愚謂但約現身。尤益日用。身即喻瓶。空乃喻識。千里萬里。但是身之往來。識常不動。以總攝藏識識海周徧矣。
△二就喻詳辯。又二。一標非來入。
阿難。如是虗空。非彼方來。非此方入。
△二分文各破。又二。一非彼方來。
如是阿難。若彼方來。則本瓶中。既貯空去。於本瓶地。應少虗空。
去字亦是來字。譯之誤耳。於本瓶地者。彼方元置瓶之地也。
△二非此方入。
若此方入。開孔倒瓶。應見空出。
捨身如彼方來。而前身之識。未甞少受身如此方入也。而後身之識未甞來。問識以了別為義。死身現無了別。何言非少。生身現具了別。何言非入。答周徧約冥具之體。了別約迷中之用。體常不動。用可牽移。然而迷則任牽。悟則同體。佛正欲眾生悟全體而周大用。故喻識如虗空。令知身死非去。未死之先。本不偏局於此也。身生非來。未生之先。本亦常徧於此也。但因不了。互成明昧。業遷使然。今了徧周。勿順妄業。更於現身。往來萬里。不隨身轉。常冥不動之體色盡洞開。無復明昧矣。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識陰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准前通論。五陰色想。皆據當體而破。受據所受之塵以破。行識皆據妄狀而破。然前四破無自體。後一但破往來。又雖破其相妄。實皆顯其性真。五陰已竟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脉疏卷第二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脉疏卷第三
京都西湖沙門 交光真鑑述
△二六入開合。原無此科。即內六處耳。分二。一總徵。
復次阿難。云何六入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入者。璿師謂境入之處。是也。觀下吸字。正與入字相應。以六根各能吸入所對之塵故也。
△二別釋。又分為六。一眼入。又分三。一妄依真起。
阿難。即彼目睛瞪發勞者。兼目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
即彼者。吳興謂。取前能喻之眼。為今所喻之法。是也。意云。即彼目見空華。固是目睛。瞪發勞相。更兼目與勞。諸所妄見。又同是菩提心上之勞相也。如言子固是父之所生。而兼父與子。又同是祖之所生也。兼目與勞。即見與見緣也。但前一勞字。指空華言。後二勞字。皆指目所對之妄塵言也。雖單重目。而非塵無。以表見故。須兼之。觀下當自省矣。
△二辯妄無實。又分二。一無有實體。又分二。一托塵妄現。
因于明暗二種妄塵。發見居中。吸此塵象。名為見性。
首二句。是所托之塵。次二句。是妄現之見。末句。因得其名可見但有其名而已。只是根攬塵而成名。不可交互平言。
△二離塵無體。
此見離彼明暗二塵。畢竟無體。
前文但約離明見暗。而顯見之不隨明滅。今若明暗雙離。畢竟見性作何形狀可見。但是托塵妄現。而實無其體也。問前取根性離塵有體異彼緣心。今云明暗雙離。畢竟無體。何異緣心之無體乎。答淺論之。前因眾生離緣心不見真心。乃就根中指性。令識真心。然自是心非眼之後。但惟顯性。不復論根。所以極表其離塵有體之真。今因已領真性。尚執六根別有體相。未融一性。更須令知六入無自體相。所以極破其離塵無體之妄。雖說見性。乃根中局執之自性。非同前離眼廓周之見性也。是前顯性。而此破相。所以異矣。更深究之。此之破相。亦欲其離相即妙真如性耳。則顯性之旨。依舊同矣。豈如緣心真破其一定無體哉。四卷末。阿難亦有此問。再當參互觀之。
△二無所從來。上科推妄。此科驗知。後放此。又二。一總以標列。
如是阿難。當知是見非明暗來。非於根出。不於空生。
約世情根出。乃為正計。餘二防轉計而已。
△二徵起逐破。又分三。一不從塵來。
何以故。若從明來。暗即隨滅。應非見暗。若從暗來。明即隨滅。應無見明。
首三字。總徵寄居此科耳。明暗既以相反。生滅自爾互換。同前因緣之破。可知。
△二不從根來。
若從根生。必無明暗。如是見精。本無自性。
必無下三句。一氣讀之。如云。若謂單根能生見性。則雙離明暗。而見精本無自體也。
△三不從空來。
若於空出。前矚塵象。歸當見根。又空自觀。何闕汝入。
空包根塵。若能出見。則根塵俱成可見。且墮外物見我矣。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眼入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無有實體故虗。無所從來故妄。然所以無實自體者。以其體即真如。所以不從三處者。以其出自藏性。本即是非因緣非自然之妙性。詐現眼入而已。下皆放此說之。眼入已竟。
△二耳入分三。一妄依真起。
阿難。譬如有人。以兩手指。急塞其耳。耳根勞故。頭中作聲。兼耳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
瞪目以見空華。變為塞耳以聞頭響。准上。前一勞字。指頭內虗聲。而後二勞字。指耳所對一切聲也。自此以下。皆當請看上文以例之。無不明矣。葢目瞪發勞。止見空華。菩提發勞。則見聞嗅甞覺知齊發。故皆言瞪發勞相。
△二辯妄無實。又分二。一無有實體。又分二。一托塵妄現。
因于動靜二種妄塵。發聞居中。吸此塵象。名聽聞性。
動即有聲。靜即無聲。
△二離塵無體。
此聞離彼動靜二塵。畢竟無體。
△二無所從來。又分二。一總以標列。
如是阿難。當知是聞非動靜來。非於根出。不於空生。
△二徵起逐破。又分三。一不從塵來。
何以故。若從靜來。動即隨滅。應非聞動。若從動來。靜即隨滅。應無覺靜。
△二不從根來。
若從根生。必無動靜。如是聞體。本無自性。
△三不從空生。
若於空出。有聞成性。即非虗空。又空自聞。何關汝入。
此惟以有性非空小異於歸當見根之文。餘竝準上可知。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耳入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耳入已竟。
△三鼻入。又分三。一妄依真起。
阿難。譬如有人。急畜其鼻。畜久成勞。則於鼻中。聞有冷觸。因觸分別通塞虗實。如是乃至諸香臭氣。兼鼻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
冷觸本是身入所對之塵。此因畜鼻之勞。無別香臭。但有冷觸。姑借之以例諸香臭氣同一妄耳。且此益驗上文後二勞字便指諸色諸聲也。
△二辯妄無實。又二。一無有實體。又二。一托塵妄現。
因于通塞二種妄塵。發聞居中。吸此塵象。名臭聞性。
塞者。但謂無臭。不必氣之不通。
△二離塵無體。
此聞離彼通塞二塵畢。竟無體。
△二無所從來。又分二。一總以標列。
當知。是聞非通塞來。非於根出。不於空生。
△二徵起逐破。又分三。一不從塵來。
何以故。若從通來。塞則聞滅。云何知塞。如因塞有。通則無聞。云何發明香臭等觸。
△二不從根來。
若從根生。必無通塞。如是聞機。本無自性。
機者。但是變文。不必說其發聞。以正破根生故。
△三不從空來。
若從空出。是聞自當迴齅汝鼻。空自有聞。何關汝入。
迴齅汝鼻。同上歸當見根。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鼻入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鼻入已竟。
△四舌入。又分三。一妄依真起。
阿難。譬如有人。以舌䑛吻。熟舐令勞。其人若病。則有苦味。無病之人。微有甜觸。由甜與苦。顯此舌根不動之時淡性常在。兼舌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
此經了義。雖六塵各二。而前三妄依真起科中。惟明動通。此下三入皆雙用所加淡離滅是也。
△二辯妄無實。又分二。一無有實體。又分二。一托塵妄現。
因甜苦淡二種妄塵。發知居中。吸此塵象。名知味性。
△二離塵無體。
此知味性。離彼甜苦及淡二塵。畢竟無體。
△二無所從來。又分二。一總以標列。
如是阿難。當知如是甞苦淡知。非甜苦來。非因淡有。又非根出。不於空生。
△二徵起逐破。又三。一不從塵來。
何以故。若甜苦來。淡則知滅。云何知淡。若從淡出。甜即知亡。復云何知甜苦二相。
△二不從根來。
若從舌生。必無甜淡及與苦塵。斯知味根。本無自性。
△三不從空來。
若於空出。虗空自味。非汝口知。又空自知。何關汝入。
自味非口。似異上而重下。如云。但以虗空自當知味。不必用口然後乃知。庶不重下文矣。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舌入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凖上舌入已竟。
△五身入。又分三。一妄依真起。
阿難。譬如有人。以一冷手。觸於熱手。若冷勢多。熱者從冷。若熱功勝。冷者成熱。如是以此合覺之觸。顯於離知。涉勢若成。因于勞觸。兼身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
此以二手俱是身根。無別觸塵。徒以冷熱互勝。妄成合離之覺。說為虗妄勞相。而身入一切妄覺。皆類於此。以此合覺之觸者。即指冷熱相涉之觸也。顯於離知者。葢身家離塵。權小不達。故以合覺形顯之。如云。合時知合。自顯離時亦必知離矣。從初至此。是舉合離二覺。涉勢二句。是總承結斷其為虗勞而已。
△二辯妄無實。又分二。一無有實體。又分二。一托塵妄現。
因于離合二種妄塵。發覺居中。吸此塵象。名知覺性。
△二離塵無體。
此知覺體。離彼離合違順二塵。畢竟無體。
違順即合離中之違順。故惟二塵。葢或離或合。覺苦即是違。覺樂即是順也。
△二無所從來。又分為二。一總以標列。
如是阿難。當知是覺非離合來。非違順有。不於根出。又非空生。
△二徵起逐破。又分為三。一不從塵來。
何以故。若合時來。離當已滅。云何覺離。違順二相亦復如是。
雖開四相。終惟二塵。
△二不從根來。
若從根出。必無離合違順四相。則汝身知元無自性。
△三不從空來。
必於空出。空自知覺。何關汝入。
此入竝下入。俱於是科。缺前二句。但有後二句。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身入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身入已竟。六意入。又分為三。
△一妄依真起。
阿難。譬如有人。勞倦則眠。睡熟便寤。覽塵斯憶。失憶為忘。是其顛倒。生住異滅。吸習中歸。不相踰越。稱意知根。兼意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
準上諸入。根皆惟一。如眼但名見。耳但名聞等。塵皆分二。如色分明暗聲分動靜等。今意亦當但名為知。而法亦但當分為生滅。故知寤寐憶忘生住異滅八字。參互成文而已。實皆法塵。實惟生滅二義而已。又準上眠寤。亦當作假設取例之意。如目瞪成勞。則見空華。意倦成勞。則現眠寤。是也。至於憶忘。但顯眠寤之相。寤即覽塵。眠即失憶矣。此方舉畢假設之事。是其下承上假設之事為例。一切憶忘。皆同眠寤。因以釋成意根之相。顛倒者。首尾循還之意。生住異滅。亦即是憶忘。而各分前後耳。初憶為生。正憶為住。始忘為異。忘盡為滅。吸習二句。吳興謂。吸習此相中歸意根四相剎那前後不雜。是也。稱意知根者。就便釋名而已。勿多發明。恐濫於下文名覺知性矣。
△二辯妄無實。分二。一無有實體。又分二。一托塵妄現。
因于生滅二種妄塵。集知居中。吸撮內塵。見聞逆流。流不及地。名覺知性。
生滅總該前八。不止住異也。見聞二句。依孤山意。所謂憶則逆緣謝落五塵。忘則昏住不及之境也。逆流即生塵。不及即滅塵耳。名覺知性者。言但塵之憶忘。假名知性而已。
△二離塵無體。
此覺知性。離彼寤寐生滅二塵。畢竟無體。
寤寐不同上之眠寤。彼是假設。取於睡時。此是法塵但約神思昏明而已。非指睡時即生滅。故但二塵。
△二無所從來。分為二。一總以標列。
如是阿難。當知如是覺知之根。非寤寐來。非生滅有。不於根出。亦非空生。
△二徵起逐破。分三。一不從塵來。
何以故。若從寤來。寐即隨滅。將何為寐。必生時有。滅即同無。令誰受滅。若從滅有。生即滅無。誰知生者。
寤寐但廣破意仍即生滅。則師謂為受二字皆是知字。變文成句耳。
△二不從根來。
若從根出。寤寐二相。隨身開合。離斯二體。此覺知者。同於空華。畢竟無性。
此以寤寐二字。通該生滅等八字也。此節稍難發明。準上諸文詳來。如云。若汝執定惟根自出。而無關寤寐。殊不知。此二塵常自隨身開合。無時暫離。若汝覺知之根。離此二塵。畢竟無體。方與諸文相類。身開合指身中肉心。狀如蓮華。開則明而合則昏矣。
△三不從空來。
若從空生。自是空知。何關汝入。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意入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此處當明入處。界三科破法。有三種差別。一者約緣破。言不局本法。廣破外緣也。如滅火。不徑樸火。但抽去其薪。火自滅矣。以火無自體也。二者更互破。言二法相依而立。即須更互破之如蛟水相依。兩皆為患。除之者驅蛟絕水之本。泄水破蛟之居也。三者從要破。此有兩種。一者二法從要破。如兩木相倚而立。但推倒一邊。二皆倒矣。二者三法從要破。如筋膠角三合為弓。而膠為其要。但除去其膠。則筋角皆不成弓矣。故此六入。全是約緣破塵。即其緣也。下十二處兼更互及二法從要破也。眼色耳聲四處。更互破也。餘八處二法從要破也。又惟身觸二處。獨約根破。餘六處皆獨約塵破也後十八界全是三法從要破也。然文雖從要。而意實竝破。非同六入。正意在根也詳其結處蓋可見矣)六入已竟。
△三十二處。此葢開色合心。為愚色而不愚心者說也。色本是一。開為五根。六塵成十一處。故曰開色心。若對上五陰。則合受想行識之四。對下十八界。則合六識及意根之七。總收為意之一處。故曰合心。分二。一總徵。
復次阿難。云何十二處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處方所也。又定在也。六根六塵故有十二。相教權立言。根一定在內。塵一定在外。又眼惟對色。耳惟對聲。各有方所定在。今融歸一性。正皆破彼方所定在也。徵意準上。
△二別破。分為六。一眼色處。分四。一標舉二處。
阿難。汝且觀此祇陀樹林及諸泉池。
觀之一字。即是根處。下即塵處。後皆倣此。
△二雙以徵起。
於意云何。此等為是色生眼見。眼生色相。
約凡小心外有法根塵不干。即不中此難。此約權宗心法相生意。謂色現而後起見。離色則見無可表。故說色生眼見。又眼觀而後色顯。離見則色不可得。故說眼生色相。此固權宗。曲引法執者。漸入唯識之境。實非無生了義也。故此徵起破之。
△三分文難破。又分二。一破見生色。
阿難。若復眼根生色相者。見空非色。色性應銷。銷則顯發一切都無。色相既無。誰明空質。空亦如是。
見空非色色性應銷者。言眼既生色。眼具色性。見空非色。色性應失矣。銷則顯發一切都無者。言性相相待而生。色性既銷。色相應泯矣。色相既無誰明空質者。言空色相際而顯。色相既無。空應不顯矣。空亦如是者。言眼生空相。例此可知矣。
△二破色生見。
若復色塵生眼見者。觀空非色。見即銷亡。亡則都無。誰明空色。
比上易省。非色見銷者。言既無能生之色。自無所生之見。無見全無所明。故曰誰明空色。準上科仍當有空亦如是句也。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見與色空。俱無處所。即色與見。二處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無處所者。無內外定在之住處。此尚明其無處。虗妄者。竝體一無也。葢相生之計。正由妄執眼色實有二處不達一體故。對待起此妄計。今約相妄。則無體偽現。尚無二處。說誰相生耶。約性真。則見色一體。本來但是一非因緣非自然之妙性而已。和誰相生耶。後皆放此。夫觀始曰俱無處所。次曰二處虗妄。顯是平破。不同上之正破。六入塵惟帶言而已也。眼色二處竟。
△二耳聲處。分為四。一標舉二處。
阿難。汝更聽此秪陀園中。食辦擊皷。眾集撞鐘。鐘皷音聲。前後相續。
根塵準上。
△二雙以徵起。
於意云何。此等為是聲來耳邊。耳往聲處。
詳下破意。此中當缺一句。為無來往。葢有來往是凡小妄情。無來往是法相戲論。所謂離中知也。今竝破之。是則雙徵者。應是雙徵有來往及無來往之二計矣。
△三分文難破。又分三。一破聲至耳。
阿難。若復此聲來於耳邊。如我乞食室羅筏城。在祇陀林。則無有我。此聲必來阿難耳處。目連迦葉。應不俱聞。何況其中一千二百五十沙門。一聞鐘聲。同來食處。
此約聲一聞多以破也。喻中一身尚不能竝往二處。法中一聲豈能徧至多耳。可見計聲往耳邊者妄也。喻意不可難以神通。
△二破耳至聲。
若復汝耳往彼聲邊。如我歸住祇陀林中。在室羅城。則無有我。汝聞皷聲。其耳已往聲皷之處。鐘聲齊出。應不俱聞。何況其中象馬牛羊種種音響。
此約聞一聲多以破也。喻意仍前法中一耳豈能徧往多聲。可見計耳往聲邊者亦妄也。
△三破無來往。
若無來往。亦復無聞。
無往來者。耳根聲塵。各住本位。兩不相到。據此則應聲發耳不能聞。譬城園二人各不相到決不相知。又如薪火各住一處終不成燒。然則法相所謂離中知者。亦戲論耳。豈了義哉。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聽與音聲。俱無處所。即聽與聲。二處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承上有往來及無往來二計。俱非如此。是果何故而然哉。亦由相妄性真而已。自相妄言。當知。聽與音聲各皆周徧。俱無一定處所。即聽與聲二處自體。亦不可得。權小妄局了無實義。是則尚無二處。說誰來往及不來往。自性真言。當知。聽與音聲。非畢竟無法。但惟一非因緣非自然之妙性而已。實無二體。和誰來往及不來往耶。問既惟一體離知何過。答一體非二豈得言離。若實有離。安能有知。斯則由無二相而惟一性故。二計俱非。由二計俱非。方顯其惟一體而無二處。當知。一體無二。惟此二處偏顯。故此詳明。餘皆準此思之。耳聲二處竟。
△三鼻香處。分四。一標舉二處。
阿難。汝又齅此爐中旃檀。此香若復然於一銖。室羅筏城四十里內。同時聞氣。
四十里同時聞氣。即顯鼻不蒙煙之相。舊註疑其有違法相合中之知。不知此是法性了義。正破法相。豈反以彼而難此。據法性。根塵各皆周徧一體無分。而離知合知。皆為戲論。但常香鼻必蒙煙不顯合知。為不了義。惟此異香。不待蒙煙。正可因之。以明根塵各徧不待合知之了義。故佛取之。有深意也。且諸物皆有異者。不止旃檀。如藥樹見色而愈病。塗皷聞聲而毒人。梟目晝暗而夜明。麥草秋榮而夏稿。豈可皆泥於常。而不信其異乎。
△二詳以徵起。
於意云何。此香為復生旃檀木。生於汝鼻。為生於空。
此惟單徵香塵。了無生處。二法從要破也。
△三分文難破。分三。一破從鼻生。又分二。一按定鼻生須出。
阿難。若復此香生於汝鼻。稱鼻所生。當從鼻出。
△二依出轉破其謬。又分二。一體用不相應。
鼻非旃檀。云何鼻中有旃檀氣。
肉體而非香體。何有發香之用。
△二名義不相應。
稱汝聞香。當於鼻入。鼻中出香。說聞非義。
聞字即名。以入為義。出非義也。
△二破從空生。
若生於空。空性常恒。香應常在。何藉爐中。爇此枯木。
△三破從木生。
若生於木。則此香質。因爇成煙。若鼻得聞。合蒙煙氣。其煙騰空。未及遙遠。四十里內云何已聞。
此可見尚不許是異香殊勝之力。以但常情習執許之。則墮香生於木。何況必欲同常香之蒙煙乎無生了義。甚深難解。沉思可也。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香鼻與聞。俱無處所。即齅與香。二處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鼻聞二字。似兼浮塵勝義二根。以根對塵。仍為二處。非有三法也。承上詳究。香塵尚無生處。而齅性豈有處所哉。故曰俱無處所。即齅與香二處生體了不可得。齊此結妄。至於歸真。意同於上。鼻香二處已竟。
△四舌味處。分為四。一標舉二處。
阿難。汝常二時眾中持鉢。其間或遇酥酪醍醐。名為上味。
此中舌處不顯寄隱遇字之中。
△二詳以徵起。
於意云何。此味為復生於空中。生於舌中。為生食中。
△三分文難破。分三。一破從舌生。又三。一按定一舌。
阿難。若復此味。生於汝舌。在汝口中。秪有一舌。
△二當成一味。
其舌爾時已成酥味。遇黑石蜜。應不推移。
石蜜。溫陵言即沙糖也。由言舌自生味。故招此難。言舌既生味。當如樹之生果。或酸或甜。但成一味。今若元生酥味。豈能遇糖而變。
△三兩途難破。又二。一不變即失舌義。
若不變移。不名知味。
舌以知味為義。約此即失知味之義。
△二變移即須多體。
若變移者。舌非多體。云何多味。一舌之知。
成多舌之過也。依前樹喻。若欲兼生多果之味。須有多種之樹。法中若欲變移多味。理須具有多舌。云何多味而一舌之知能徧生哉。
△二破從食生。又二。一食不自知。
若生於食。食非有識。云何自知。
△二轉成他知。
又食自知。即同他食。何預於汝。名味之知。
言他自知。何干於汝。而汝舌稱有甞味之知乎。
△三破從空生。分四。一標令噉空。
若生於空。汝噉虗空。當作何味。
△二按定一味。
必其虗空。若作鹹味。
△三展轉成謬。又三。一通身常鹹謬。
既鹹汝舌。亦鹹汝面。則此界人。同於海魚。
△二知鹹味淡謬。
既常受鹹。了不知淡。
言鹹味無時而脫。何由而知淡。
△三形對并失謬。
若不識淡。亦不覺鹹。
言鹹淡相待而顯。今既如海魚常處鹹中。曾不識淡。為何狀豈覺己所處為鹹哉。故俱無辯矣。
△四竟失味義。
必無所知。云何名味。
言味托知顯。今一無所知。則味塵全失矣。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味舌與甞。俱無處所。即甞與味。二俱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舌甞同前。亦指二根。此亦辯塵況根而相妄性真。結意皆準上文可知。舌味二處已竟。
△五身觸處。此當先知觸不同於諸塵。葢諸塵皆持業釋。如色即是塵也。獨觸為依主釋。身所觸之塵也。故單塵未及身觸。但惟是色。不名為觸。以身觸知。方以得名。而觸即身分之覺也。是必具能知之用者。方能成觸。所觸而無知者。但受觸而已。豈能自成其觸哉。明此而下之破意可領矣。分為三。一標舉二處。
阿難。汝常晨朝。以手摩頭。
當知觸塵固與諸塵不同。而此處佛所舉之觸塵。復與諸觸塵不同也。吳興前謂。五陰用喻明法。六入假設取例。十二處以下皆現前實法。不假喻例。由疎向親。此說頗好。然前鼻香及此二處。雖非假設。亦有取例之意。良以。同時遠聞。旃檀獨有。特借之以顯非木非鼻根塵各徧。因以例諸香皆爾。然猶有根塵之分。今此手頭。皆是身根。無外觸塵假摩以成觸相。而根塵互不可分。因例諸觸。皆類此之虗妄。自顯其無二處而惟一性矣。
△二開途難破。開為二觸一觸之兩途也。諸處徵辭。該盡全文。故先徵後開。此處徵意。所該一途故。先開而後徵也。分二。一約二觸破。因下改轉一觸。故知此約二觸。葢因頭手二皆有知。人或有執。二皆成觸。故作此破也。又三。一徵定能觸。
於意云何。此摩所知。誰為能觸。能為在手。為復在頭。
觸之由成須能所相合。故徵能觸是誰。
△二破不成二。
若在於手。頭則無知。云何成觸。若在於頭。手則無用。云何名觸。
言能觸若在於手。惟手有知。但能成手之觸。其頭即應無知被觸而已。云何復成頭之觸哉。下文頭手互番可知無用即無知名猶成也。
△三防轉二知。
若各各有。則汝阿難應有二身。
此因所觸無知被破故。轉計能所二各有知。以救前過。即以二身之謬破之。約二觸破竟。
△二約一觸破。分三。一按定一體。
若頭與手。一觸所生。則手與頭。當為一體。
一觸所生。謂手頭但成一觸。番前兩觸也。當為一體者。因觸定體無復能所。意葢按定而下遂破之。
△二破一不成。
若一體者。觸則無成。
承上言。若能所既泯。對待斯絕。何成觸義。
△三防轉二體。
若二體者。觸誰為在。在能非所。在所非能。不應虗空與汝成觸。
觸既是一。能所但從一邊。二體既共一觸。能所須從於觸。在猶屬也。故須先究此觸屬能屬所。一觸若屬於能。則二體皆從觸而成能。誰為所觸。故曰在能非所。下句番上可知。末承上云。二體皆能。豈虗空與汝成所。二體皆所。豈虗空與汝成能耶。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覺觸與身。俱無處所。即身與觸。二俱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覺觸者。所覺之觸也。與身者。與能覺之身也。夫約二觸。則一知二知。了不可定。約一觸。則一體二體。無所適從。故知身觸二處。無實處所。無實體相矣。然二相既虗。一性自顯。故曰本即是非因緣(云云)。身觸二處已竟。
△六意法處。分四。一標舉二處。
阿難。汝常意中所緣善惡無記三性。生成法則。
此有二說。一者準諸處。則意中二字為根。下皆法塵。而三性即法塵所具。如忽然善事影子現於意中。即善性法塵。餘二準此。無記即非善非惡之事。唯識云。善惡不可記別。名無記性。則不專昏住。而昏住亦攝其中。依此說則生成乃自然之意。法則者法塵之定則也。二者異諸處。則意中屬根所緣。即指法塵善惡等六字。是所帶之識。生成法則者。言意中所緣法塵。乃意識三性中生成法則也。良以。法塵不同色等有實性境。此惟意識之獨影耳。識不起則終不現。故須帶識而言是彼生成。且合唯識宗中前六識俱通三性。前說於文似順。後說於教實合矣。智者詳之。
△二雙以徵起。
此法為復即心所生。為當離心別有方所。
此中心字。依前說即是意根。而意根即第七識心。若約處攝百法。則八王意處總收。依後說則第六識心也。然作意根者理長。
△三分文難破。又分二。一破即心所生。
阿難。若即心者法則非塵。非心所緣。云何成處。
非塵言即心也。非心所緣者。言心不自緣也。是心所緣。方成法處非心(云云)。
△二破離心別有。分二。一總詰。
若離於心。別有方所。則法自性。為知非知。
法自性者。法塵之自性也。此但雙詰知與非知兩途而已。
△二各破。分二。一約有知破。又分二。一轉塵為心。
知則名心。
言法塵若許有知。即當是心。向下却雙詰。此心異於汝耶。即是汝耶。方乃雙破異即。
△二異即皆謬。又分二。一異已成他謬。
異汝非塵。同他心量。
汝字即指兩說中根識。承上言。法塵既即是心。然則此心。若與汝根識別異。不是一體。則別是一心。豈不同他人心量乎。
△二即已何二謬。
即汝即心。云何汝心更二於汝。
若即汝心。則應不相對待。無有二相。今何心境相對。宛然與汝為二乎。約有知破已竟。
△二約無知破。又分四。一檢非徵處。
若非知者。此塵既非色聲香味離合冷暖及虗空相。當於何在。
此檢其非彼五塵。而徵其定在何處也。言既離心而又無知。當即是外塵。即當有所表示。然此塵既非色(云云)等相當於何在乎。
△二明其無在。
今於色空。都無表示。
言世間惟有色空。名一切處。今於(云云)則畢竟無所在也。
△三防其轉計。
不應人間更有空外。
恐轉計云。此塵更在色空之外。然色容有外。空豈有外。故曰不應(云云)。
△四竟不成處。
心非所緣。處從誰立。
承上言。既畢竟無定在處。則非心之所能緣。且原依心之所緣。方立法處。今既非心所緣。則法處從誰立乎。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法則與心。俱無處所。則意與法。二俱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相妄性真。準上可知。十二處已竟。
△四十八界。此開色開心。為心法俱愚者說也。界攝百法。頌曰。根塵各五界。十色隨自名。八王歸七心。八十二皆法。葢意根界。即第七識。而七八相依故。第八亦意根所收也。法塵尋常但屬色法。或曰法塵無相而有影。故半心半色。即應十分半色七分半心。分二。一總徵。
復次阿難。云何十八界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根塵識皆六。故成十八界者。依古解種族也。各成界限。不相雜亂之意。惟依十八種族為正。又釋為因。不與破意相關。葢惟破其界限。融歸一性。非破其能生諸法。故不用之。
△二別破。分六。一眼色識界。分四。一標舉三界。
阿難。如汝所明。眼色為緣。生於眼識。
如汝所明者。吳興謂。就小乘所解因緣生法而破之。是也。彼所謂眼根色塵內外相對。於其中間。生於眼識。內外中間故成三界矣。下皆放此。
△二雙以徵起。
此識為復因眼所生以眼為界。因色所生以色為界。
三惟徵詰於識。準前弓喻。從要而破。可知也。又如三家比隣而住。徹其中家左右界墻。則三家界限俱不成矣。承上生於眼識徵起。二為字當作名字訓之。良以。根塵各有別名。而識則無之。若不係以根塵。無所分別。然係根義多。而於自在位不濫。故諸經多係於根。今依權小。根塵皆生乎識。則應二係不定。故佛雙舉詰之。如云。汝謂眼色生識。為復因眼所生以眼名界。而謂之眼識界乎。為復因色所生以色名界。而謂之色識界乎。觀後結處。前三係塵。後三係根。葢可見矣。後皆準此。
△三分合難破。又三。一破因眼生。又二。一無塵廢識。
阿難。若因眼生。既無色空。無可分別。縱有汝識。欲將何用。
無塵不用識也。
△二無表非界。
汝見又非青黃赤白。無所表示。從何立界。
單根不立界也。葢根塵相對。表示內外。然後識界立於中間。今無塵單根。而根之自體。又無青等。則是但惟一體。無復內外以表示。將以何為中間。而立於識界乎。
△二破因色生。此科文法。如繩床脚十字交义兩頭互到。故俗呼為交床。本意元是變與不變。皆應不識空。皆應不立界。而交錯成文。乃前以從變為不識空。而後以不變為不識空。前以不變為不立界。而後以從變為不立界。文極巧矣。就分為四。
△一從變不識空。
若因色生。空無色時。汝識應滅。云何識知是虗空性。
△二不變不成界。
若色變時。汝亦識其色相遷變。汝識不遷。界從何立。
言若諸色遷變已歸滅盡。而汝識又識其色相遷變。則是汝識不隨色遷滅矣。下乃結成破意云。色滅而汝識不遷。是識獨存。無復對待。更與何法分限而立其界乎。
△三從變不成界。
從變則變。界相自無。
此言非但不遷無以立界。縱從其遷變。則應已歸變滅而竝其界相皆無矣。從何立界乎。
△四不變不識空。
不變則恒。既從色生。應不識知虗空所在。
此言非但變滅不能識空。縱使不變即成恒性。既從色生。則應惟恒識色不復識空之所在矣。
△三破共相生。
若兼二種眼色共生。合則中離。離則兩合。體性雜亂。云何成界。
合離二句。前句上合字與後句上離字。皆屬根塵。前句下離字與後句下合字。皆屬於識。合則中離者。言此根塵若合一處。其間自無空隙容識。而中界之識。即應離而在旁。何成中界。又此根塵。若離在兩處。則所生之識。亦當分在兩處。而與之各合。即環師所謂半合根半合境。亦不得為中界。末二句。謂兩合則雜。中離則亂。故曰。體性雜亂。何能成中界乎。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眼色為緣生眼識界。三處都無。則眼與色及色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此可分前半至三處都無作結相之妄。分後半至科盡。作歸性之真。三處都無者。言所生眼識。既不成界。能生眼色。何得成緣。良以。中界既無。內外叵得。所謂為緣生識。不過順世權立。都無實義矣。色界者。色識界也。此係塵以為別名。而又略一識字後二科放此。言此三界。約相全妄。約性全真。本惟一非因緣非自然之性而已。豈有三相可得哉。下五科放此。眼色識三界已竟。
△二耳聲識界。分四。一標舉三界。
阿難。又汝所明。耳聲為緣。生於耳識。
△二雙以徵起。
此識為復因耳所生以耳為界。因聲所生以聲為界。
△三分合難破。此下諸界不同前界但惟破識無生。今雖亦約於識。却乃專破根塵了不可得。後方結言無可立界。平破之旨。於此益明。下皆放此。分三。一破因耳生。分三。一約勝義根破。
阿難。若因耳生。動靜二相。既不現前。根不成知。必無所知。和尚無成。識何形貌。
勝義根者。清淨八法所成。許具聞義。又聖人所見之境。肉眼不見也。長水曰。若無前境。根自無知。若實無知。更有何識。
△二約浮塵根破。浮塵根者即肉耳也。麤浮八法所成。本無聞義。二根科名。竝依長水。又分為二。一離塵無聞。
若取耳聞。無動靜故。聞無所成。
取耳聞者。即取肉耳能聞也。末二句破意且同上科。
△二徒肉非界。
云何耳形。雜色觸塵。名為識界。
云何者有況又意。雜色觸者。於浮根四塵。略舉其二。謂色可覩見。觸可執捉。有形之物。若徒取此。無情所攝。非心識倫也。云何立識界乎。
△三約二根結破。
則耳識界。復從誰立。
言識於二根畢竟從誰立界乎。破因耳生已竟。
△二破因聲生。又二。一約根塵雙失破。
若生於聲識因聲有。則不關聞。無聞則亡聲相所在。
長水曰。聲能生識。何假於聞。若無有聞。聲亦不有。
△二約根塵雙存破。又分三。一證成聞識。
識從聲生。許聲因聞而有聲相。聞應聞識。
首句牒定也。許聲二句。言兼許有聞也。意欲救前所破。末句仍以破之。言識因聲生。即當與聲為一。則聞聲時。豈免聞識之過。
△二兩途俱非。
不聞非界。聞則同聲。
非界者。聲非生識之界也。同聲易知。雖顯雙非。意猶明其必至聞識。
△三躡成無知。
識已被聞。誰知聞識。若無知者。終如草木。
躡上聞識遂成無知之過也。言識不同聲方可分別於聲。今已被聞。即同於無知之聲境。復有誰來知此聞識乎。末二句。結破遂墮於無情之過也。
△三破共相生。
不應聲聞雜成中界。界無中位。則內外相。復從何成。
言若謂根塵共生。則不應聲聞交雜以成中界。葢既曰交雜。即不成中矣。下言必有中位。方分內外。今無中界。何分內外界乎。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耳聲為緣。生耳識界。三處都無。則耳與聲及聲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此後準上。耳聲識三界已竟。
△三鼻香識界。又分四。一標舉三界。
阿難。又汝所明。鼻香為緣。生於鼻識。
△二雙以徵起。
此識為復因鼻所生以鼻為界。因香所生以香為界。
準上。
△三分合難破。分三。一破因鼻生三。一雙詰二根。
阿難。若因鼻生。則汝心中以何為鼻。為取肉形雙爪之相。為取齅知動搖之性。
△二約浮塵根破二。一先轉其體。
若取肉形。肉質乃身。身知即觸。
謂鼻根轉為身根。鼻知轉為觸塵也。
△二次失其名。
名身非鼻。名觸即塵。
雙表無鼻名也。謂名身則是身名非鼻名。名觸則即塵名非鼻名。
△三躡破非界。
鼻尚無名。云何立界。
△三約勝義根破二。一總詰知性。
若取齅知。又汝心中。以何為知。
△二詳分難破。又三。一非肉知。
以肉為知。則肉之知。元觸非鼻。
即同上之身知即觸。
△二非空知又分二一轉知屬空而廢肉。
以空為知。空則自知。肉應非覺。
空指鼻孔。肉指鼻頭。此科方墮鼻肉不覺之過。
△二攬空為自而廢身。
如是則應虗空是汝。汝身非知。今日阿難應無所在。
葢由鼻孔之空既有知性。則一切虗空。皆應是汝。又鼻上之肉。既無知性。則汝徧身之肉。皆應非知。下躡此二意。遂成無在之過。葢約空是汝則虗空無在而汝亦應無在。約身無知則縱身有在而亦應不覺其在於何處也。
△三非香知不可濫下香生之文。此因破鼻生識界。而遂追究。取何為鼻。既破浮塵。復究勝義之知。依何為體。由是破肉與空。而遂及於香。是葢破香具鼻根之知。非同下之破香生識也。又分為二。一轉自成他謬。
以香為知。知自屬香。何預於汝。
預干也。言既轉將自知成他香知。彼自有知。何干於汝乎。
△二攬他為自謬。謂攬外香塵為己鼻生也。又二。一縱外成內。
若香臭氣必生汝鼻。則彼香臭二種流氣。不生伊蘭及旃檀木。
暫縱外塵。為內根生。
△二氣鼻從破二。一從氣破鼻。從氣之二破鼻之一也。又三。一離氣齅鼻。
二物不來。汝自齅鼻。為香為臭。
△二必不兼聞。
臭則非香。香則非臭。
言若汝鼻本惟是臭。必不兼聞於香。是香反此。
△三兼聞墮二。
若香臭二俱能聞者。則汝一人應有兩鼻。對我問道。有二阿難。誰為汝體。
此因謬執香臭俱生於鼻故。作此破也。言若雙生香臭。須當雙具二鼻也。此二鼻非指肉鼻。即指勝義靈知故。下躡二鼻。便索二身。
△二從鼻破氣。從鼻之一破氣之二也。又分二。一因根合塵。
若鼻是一。香臭無二。
言氣既鼻生。而鼻又惟一。所生香臭。即當渾一無分。
△二合塵廢界。
臭既為香。香復成臭。二性不有。界從誰立。
首二句。牒合香臭而互奪也。末二句。有兩說結破一說因互奪而至俱無。如是則根知尚自無體。識界從誰立乎。又說兩氣互同。無一定之分。辯何所了別而立識界乎。竝通。
△二破因香生。分三。一成不知香。又二。一縱成香生。
若因香生。識因香有。
△二以喻難法。
如眼有見不能觀眼。因香有故應不知香。
見因眼有。既不見眼。識因香有。應不知香。
△二兩途俱非。
知即非生。不知非識。
溫陵曰。若曰能知。即非香生。若曰不知。即不名識。皆不可也。
△三二界俱破。
香非知有。香界不成。識不知香。因界則非從香建立。
因界。即指識界。以界具因義故也。承上言。若不知香。豈但非識而已哉。將必并香識二界俱不成立矣。何以故。葢香非(云云)。香非知有者。香不由識而顯也。據此即應香界不成。以香必假知而顯。離知豈得自成乎。識不知香者。識不緣香而發也。據此即應識界不立。以識必托香而立。無香豈得自立乎。仍總結云。亡識壞界。其過無窮。豈可謂識因香生乎。
△三破共相生。
既無中間。不成內外。彼諸聞性。畢竟虗妄。
據上所破。則中間識界。既以叵得。而內外根塵。亦復不成。夫內外不成。則能共生者無實。中界不立。則所共生者非真。嗅聞之識。豈不畢竟虗妄哉。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鼻香為緣。生鼻識界。三處都無。則鼻與香及香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鼻香識三界已竟。
△四舌味識界。分四。一標舉三界。
阿難。又汝所明。舌味為緣。生於舌識。
△二雙以徵起。
此識為復因舌所生以舌為界。因味所生以味為界。
△三分文難破。分四。一破舌生。分二。一根轉塵亡。
阿難。若因舌生。則諸世間甘蔗烏梅黃蓮石鹽細辛薑桂。都無有味。
前四味可知。後三味同一辣味。都無有味者。約上識因舌生。則是不假外之味塵。而舌之體上。自能分別成味。故云爾也。
△二教甞難破二。一教自甞舌。
汝自甞舌。為甜為苦。
躡上舌自有味。而成難也。
△二兩途俱非。又分二。一舌苦誰甞。
若舌性苦。誰來甞舌。舌不自甞。孰為知覺。
若舌性苦者。舉一味以為例也。誰來甞舌者。先反問也。下二句申正義也。孰為知覺者。言舌既不自甞。其舌孰從而知覺其為苦乎。
△二非苦何界。
舌性非苦。味自不生。云何立界。
言舌性若本自非苦。則諸味皆自不生於舌。無可了別。云何立識界乎。破舌生已竟。
△二破味生。又復分為二。一不成知味。
若因味生。識自為味。同於舌根。應不自甞。云何識知是味非味。
識自為味者。識即是味也。味不自知。同於舌不自甞。遂結無知。
△二更成相壞。又三。一以多壞一。
又一切味。非一物生。味既多生。識應多體。
以味之多。壞識之一也。謂能生之味。本是多體。則所生之識。亦應非一。如母多子亦應多也。
△二以一壞多。
識體若一。體必味生。鹹淡甘辛和合俱生諸變異相。同為一味。應無分別。
以識之一。壞味之多也。謂所生之識。本惟一體。而能生之味。亦應非多。如子一母亦應一也。吳興曰。鹹淡甘辛。略舉四味。和合者。眾味共成也。俱生者。本性不易也。變異者。燒煑異本也。予謂。變異者。正是醞釀酒醋之類。而燒煑猶次之矣。
△三躡失名義。
分別既無。則不名識。云何復名舌味識界。
躡無分別。遂失識名。以識正惟分別。是其義也。
△三破空生。
不應虗空生汝心識。
按前雙徵。不合有此科。且諸界皆無屬之味生。又頗無意味。疑若衍文。殊未敢定。然佛語自在。依孤山意。別開一科無傷。
△四破共生。
舌味和合。即於是中。元無自性。云何界生。
元無自性者。言合而為一。無兩開各自之性也。云何界生者。言根塵既已合一。尚無自性。豈有中間空隙以容識界之生乎。孤山曰。初因舌破自生。二因味破他生。三空不生破無因生。四和合破共生。此意亦好。別界不全。又當知。彼是般若密意。但破四生妄計。以顯諸法無生而已。此更直指一性。以顯諸計皆妄。方為真了義也。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舌味為緣生舌識界。三處都無。則舌與味及舌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舌界者。舌識界也。此與下二科。皆係根以為別名。餘并準上。舌味識三界已竟。
△五身觸識界。分四。一標舉三界。
阿難。又汝所明。身觸為緣。生於身識。
△二雙以徵起。
此識為復因身所生以身為界。因觸所生以觸為界。
△三分合難破。又分為三。一破因身生。
阿難。若因身生。必無合離二覺觀緣。身何所識。
溫陵曰。覺觀即身識。而以合離二境為緣。若無緣則無識矣。
△二破因觸生。
若因觸生。必無汝身。誰有非身知合離者。
躡無身而決其必不知合離矣。
△三破共相生三。一標定合顯。
阿難。物不觸知。身知有觸。
物不觸知者。徒物不能自觸而知也。身知有觸者。必因合身方知有觸也。先以標定觸知必因身合。而顯所以張下正破之本矣。
△二正破共生。又分為三。一所生無兼相。
知身即觸。知觸即身。即觸非身。即身非觸。
科云所生者即識也。無兼相者。無雙兼根塵之相也。首二句約雙即。破其不得為共生也。二知字即承用上科合顯之知也。承上如云。身觸合處。其知性固歷然而顯。若即因此而計其共生。則當審此知性知身乎知觸乎。若言知身。則此知即是觸知。何以故。觸者身之對也。此之知性。必與觸一。而後可對知於身也。知觸即身。反此番之。末當結云。此但屬於一邊。何以為共生乎。當記二即字。乃是知即觸知即身。不可誤作身即觸觸即身也。次二句雙非破其不得為共生也。如云此知也。既單屬觸便不得兼屬於身。故曰即觸非身。既單屬身。便不得兼屬於觸。故曰即身非觸。末當結云。竟不得兼於二邊。何以為共生乎。亦但記二非字。乃是知非身知非觸。不可誤作觸非身身非觸也。
△二能生無對相。
身觸二相。元無處所。合身即為身自體性。離身即是虗空等相。
科云。能生謂身根觸塵。無對相者。無對立內外之二相也。首二句標定。下四句釋成。標中之義。合身離身。皆以觸言。前二句謂觸與身合。即成一體。不可復分。後二句謂觸與身離。即與虗空同相。等即同也。此葢言其竝上一體亦無也。未合離皆無二相。意葢顯其二相尚無處所。何得為能共生識之本乎。
△三能所互不成。
內外不成。中云何立。中不復立。內外性空。
前二句。因能生根塵不成。致所生之識不成。後二句。因所生之識不成。致能生根塵不成。中與內外。亦同上解。但顛倒其義。故曰互不成也。正破共生已竟。
△三總以結破。
則汝識生。從誰立界。
此方顯結不能共生也。言三皆無位。界無從立。何有共生之理。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身觸為緣生身識界。三處都無。則身與觸及身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身觸識三界已竟。
△六意法識界。分為四。一標舉三界。
阿難。又汝所明。意法為緣。生於意識。
△二雙以徵起。
此識。為復因意所生以意為界。因法所生以法為界。
△三分合難破。分二。一破因意生二。一根塵存亡破。
阿難。若因意生。於汝意中。必有所思。發明汝意。若無前法。意無所生。離緣無形。識將何用。
於汝下三句。塵存則意存也。言意中必有所思之法塵。而後顯意根之相。若無下二句。塵亡則意亡也。若無前所思之法塵。意根亦無所生矣。末二句。躡之正破意之生識也。離緣者。離法塵也。無形者。意根無形也。言離法則意根無形。若是則根塵悉泯。識將焉用哉。此與前耳聲識界中。約勝義科。其意全同。
△二根識同異破。又分三。一雙審同異。
又汝識心。與諸思量兼了別性。為同為異。
管見意好。詳經意本。是單舉首句。對下二句為論故。首句作識。而下二句同作根。於理為順。葢正取思量為意根。而略帶八識了別之性也。故兼者即帶也。重輕之分允當矣。
△二別為致詰。又分二。一詰同意。
同意即意。云何所生。
識若同意。則與意無別。無復能所。云何是意所生乎。
△二詰異意。又二。一正破異意。
異意不同。應無所識。
知性具於意根。識既與根別異。即當墮於無情。故曰應無所識。
△二兩途俱非。
若無所識。云何意生。若有所識。云何識意。
言異意無知。即與意為非類。云何名為意生之識。異意有知。即為二體。兩不相干。云何名為生識之意。大科正破意生故也。別為致詰已竟。
△三雙承結破。
惟同與異。二性無成。界云何立。
根識莫辯。其為一為二。憑何立識界乎。
△二破因法生。又三。一外不涉內。
若因法生。世間諸法。不離五塵。汝觀色法及諸聲法香法味法及與觸法。相狀分明。以對五根。非意所攝。
首句標定。此法字猶指內對法塵。向下即歷舉外之實法。但對前之五根。而非意根所攝。此科先表外之實體。決不入於意根之中。
△二內無自體。又三。一牒標令觀。
汝識決定依於法生。汝今諦觀。法法何狀。
此中三法字。皆指內對法塵也。首二句牒標也。次二句令觀也。何狀者。詰其有何自體可得乎。
△二離外無體。
若離色空動靜通塞合離生滅。越此諸相。終無所得。
色空等猶指外塵。缺略甜淡。惟生滅二字。方是法塵。以此結後者。言離此諸外塵。生滅影子。欲別有實體。超前諸相。而獨存不可得也。越者超於外也。
△三決托外影。
生則色空諸法等生。滅則色空諸法等滅。
言生則是色空諸法之影子生。離彼諸相。決不更有實生之體。滅亦如是。
△三躡意結破。
所因既無。因生有識。作何形相。相狀不有。界云何生。
承上言。外之實法。既不入於內。而內又無自體之實法。則法塵畢竟虗妄。則師云。所因者即法塵也。所因之法。自無實狀。則因之生識。復作何狀耶。狀不有則界亦亡矣。此闕根境合辯之科。愚謂意法本自無相。非同前五根塵有實性境。況分破中。又極明其虗無。故無復共生之相可破。非闕文也。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意法為緣生意識界。三處都無。則意與法及意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會通四科。即性常住已竟。此科可為理事無礙法界之由致。雖不全具彼之諸門。但悟此而自可達彼諸門之義。故曰由致。良以。凡夫著於事相。而全不見理。權教隔乎事理。而兩不通融。故皆不能入理事無礙法界。今經且將事相。一一融歸於理。即彼十門中。全事皆理門也。既達諸事即理。則眾妙之門。自相次而洞開矣。非彼由致而何哉。
△三圓彰七大即性周徧人皆知。此科理趣深廣。必勝前科實多。不能較其所以勝。舊註謂。前近取身。後遠取物。又云。前悟一身。後融萬法。皆非也。良以。前四科。除六入。餘皆如來對機各立。一一皆該內外。盡萬法。如五陰中色攝十一。謂五根六塵。五根即同見大。六塵即前五大。而後四陰即識大。以此類推。處界更顯然。該於七大。若惟執此。較量前後。攝法全同。曾無優劣。何有四科專於內而七大專於外耶。前淺後深之故元不係此。請申正義。當知。四科即七大中別相。七大即四科上總相。法本無殊。但四科方談其一一皆是性真。而未嘗言其一一皆周法界。如指香柴煤炭一一言其是火。而未及言一一皆可洞燒林野。至後七大。方談其一一皆周法界。故總名為大。如方說出諸火每一星皆有洞燒之極量也。葢前顯法法當體真常。後乃顯法法圓融周徧矣。豈離前法而別有哉。此固淺深之正義也。分二科。一阿難轉疑雙非。又分二。一執權疑實。
阿難白佛言。世尊。如來常說。和合因緣。一切世間種種變化。皆因四大。和合發明。云何如來因緣自然二俱排擯。我今不知斯義所屬。
如來二句。舉昔所立一大宗名也。葢佛初立教。以和合因緣為宗。同條而共貫。故統言之。益以符前旨趣相關也。一切下四句。撮略一宗之大義也。一切世間。謂一者根身即眾生情世間也。二者器界即無情器世間也。皆各具多種變化。四大謂地火水風。諸經中但談四大。發明猶言出現也。夫阿難躡前四科起疑。而總陳四大。足顯大之為名。但是四科總相。非有別法。不然前未顯排四大。今何舉之為疑乎。齊此是執星權義。云何下疑今教也。撥毀曰排。斥逐曰擯。詞雖似平。而意獨疑其排擯因緣。如曰排擯自然則無可疑。今何竝因緣。而二俱排擯乎。意恠大違自教之宗也。斯義即排擯旨趣。屬收也歸也。言此雙非之旨。畢竟為何等教法中所收屬耶。
△二請佛開示。
惟垂哀愍。開示眾生中道了義無戲論法。
中道則不滯二邊。了義則顯明究竟。戲論反此。謂偏枯不中覆密有餘之說也。夫萬法因緣而有生。正屬有門戲論權應初心之言。而阿難反執之為了義。今經剖相出性。而斯妙性。不滯於有為。故非因緣。不墮於無為。故非自然。正中道了義。而阿難見其一切排擯。反疑為偏空戲論。此固常情迷惑顛倒溺有怖空之故習。故佛於下文。深責之。問佛於示見處。已將因緣和合等破盡。何阿難今又疑之。答前約見性而論。故阿難但領性體非因緣等。而諸法因緣之執如故焉。今聞陰入處界悉非因緣和合。是以又起斯疑也。葢前疑一性。而此疑萬相耳。善須辯之。
△二佛與進示圓旨。分三。一責迷許說二。一責迷。又二。一明應求施教。
爾時世尊。告阿難言。汝先厭離聲聞緣覺諸小乘法。發心勤求無上菩提。故我今時為汝開示第一義諦。
言昔因緣之教。但為欣取小乘者說。今因汝厭離小乘希冀菩提。故說第一義諦。是知排擯因緣等。正棄戲論。而示了義也。求菩提者。自淫室歸來。即求十方如來得成菩提等。然求佛果。即是厭小乘也。
△二責取捨昏悋。
如何復將世間戲論妄想因緣。而自纏繞。汝雖多聞。如說藥人真藥現前不能分別。如來說為真可憐愍。
此法喻互有影略。葢阿難本有二失。一悋於舊聞。而不能頓捨。二昏於今教。而不能識取。今乃於法中。獨責悋於舊聞。於喻中獨責昏於今教。若全二意。應云。汝方厭權乘。而求正覺。我正擯戲論。而談了義。汝即當盡捐因緣之舊聞。而欣領超情之了義可也。何乃纏繞舊聞。而昏疑了義。如人說藥實未親採。誤執假藥。而真藥現前。反疑棄之。豈不甚可愍哉。
△二許說。
汝今諦聽。吾當為汝分別開示。亦令當來修大乘者通達實相。
初正被當機也。亦令下普被未來也。大揀於小。實揀於權。實相者。終實教中。皆取為體。未可偏目無相。三如來藏。渾然畢具。方始相應。經自佛與阿難釋迷悶。即責其不達實相。今七大科中。又復標許。則知三大科所出藏性。即是實相。在六根尅體所。具妙精明。元在四科全相所。即妙真如性。在七大當體所。本如來藏心以至清淨本然周徧法界。方是一切法真實之相。如是知者。即為通達實相矣。
△二阿難佇聽。
阿難默然。承佛聖旨。
△三正與開示。分二。一總喻性相。此中所用。即比量中。同異二喻。同喻者。與法相類。正明於法也。異喻者。與法相反。反顯於法也。今經。異喻居先。而同喻居後。至下分科自見。又三。一牒取前語。
阿難如汝所言。四大和合發明世間種種變化。
△二異喻別明。又二。一明非不和合。
阿難。若彼大性。體非和合。則不能與諸大雜和。猶如虗空不和諸色。
和合與不和合。以性相相望。而論諸大即相也。諸大之性。即如來藏心也。首二句牒定也。不能雜和者。言性應不能隨緣成相也。是法固反言。而喻亦反顯意。則正明性能隨緣而成相。永異虗空之頑斷。故非不和合也。問阿難惟執和合。佛何竝不和合無兼破乎。答二計相待。若不兼破。則破和合之後。阿難必又以為非和合矣。故佛首破之。杜轉計也。
△二明非是和合。
若和合者。同於變化。始終相成。生滅相續。生死死生。生生死死。如旋火輪。未有休息。
首句標定也。同於變化者。言與相同遷也。始終與生滅稍不同。始終者細相也。生滅者大分也。故生滅各有始終。如生為住始。住為生終。異為滅始。滅為異終。始終相成者。謂因始有終。因終復始也。生滅相續者。謂生而接至於滅。滅而復繼以生也。又生滅兼乎無情。生死局於有識。生死死生者。順次而言也。生生死死者。間隔而論也。如云今生之於來生前死之於後死也。又或如轉蛻業化。則生而復生。故曰生生。如中陰命終則死而復死。故曰死死。如旋二句。言性無不變之體。常隨相遷。竟不能復於無始終等也。此亦法固反言。而喻亦反顯也。意則正明相實不能變性。不同火輪之不息。故非是和合也。問今何現成輪轉。答月岸不移。雲舟見動。若果真動。豈能悟之而頓息乎。異喻別明已竟。
△三同喻總明。
阿難。如水成冰冰還成水。
上言性相不同彼二物。故為異喻。此言性相惟同此二相。故曰同喻。以冰水非二物故。言二相正明性相本非二物。但有隨緣不變二義而已。此緣更用同喻。番前異喻。故重呼阿難以起之。言性雖一味。能隨緣而成相。既不如虗空之一於不和。當如何等乎。當如水能成冰。葢水雖一體。自能結之成冰。無所和合而能現和合之相。豈可謂之一定屬於非和合乎。相雖萬殊。能融而歸性。既不如火輪之不息。當如何等乎。當如冰還成水。葢水雖凝結成冰。融之而依然是水。但似和合。而終無變遷。豈可謂之一定屬於和合乎。還字當玩。足顯不變正因不變。故還為水。正於還為水處見其非真和合。若真和合則變矣。如青黃和合即變為緣。豈能還為青黃乎。總立量云。諸大性相是有法。非不和合非和合為宗。隨緣不變故為因。同喻如水冰冰水。異喻如虗空火輪。此意妙甚。宜珍玩之。又當知。阿難惟問四大之相。而佛則雙約性相答之。良以權教所談。雖依性說相。而性是密意。不言即性。阿難久習其教。迷性循相。故和非和計展轉不能忘也。今佛與之。洗前舊見故性相雙舉。而仍以性融相。葢必相得性融。始可以雙祛二計也。且說四科時。實即一一與之融相歸性。阿難領之未徹。故重申而極顯之。總喻性相已竟。
△二別詳七大。就分為七科。一地大。又三。一標性約析。
汝觀地性。麤為大地。細為微塵。至隣虗塵。析彼極微色邊際相。七分所成。更析隣虗。即實空性。
首句標性者。令其追究根元性體也。隣虗者。與空為隣也。至者。自麤相七分而析展轉至隣虗也。次三句。言此隣虗者。乃析彼極微色邊際相為七分。以成此隣虗之名也。極微色邊際相。作一句讀之。言此極微乃色法之邊際。過此將無色相可謂極微矣。然取一極微。又析七分。方成隣虗。則微之又微。極之更極者也。末二句。言更析遂至於空矣。
△二就析詳辯。又分二。一因析入而定生出。
阿難。若此隣虗。析成虗空。當知虗空出生色相。
此之妄計。大似愚者見空華滅於虗空遂計空中出華。大抵不達萬相真源出於藏心者。未有能出此計者也。故西域凡小共計無異與此方太虗凝結成形者。皆相似也。
△二總牒起而詳推破。又二。一初標牒。
汝今問言。由和合故。出生世間諸變化相。
牒定原問。欲舉隣虗。而拶成和空之謬。令其無遁辭也。
△二詳破。又為三。一約空無數量破。
汝且觀此一隣虗塵。用幾虗空和合而有。不應隣虗合成隣虗。
破意全在用幾虗空一句。葢和合須有數量。或二或三。和合為一故。難云用幾(云云)。末二句遮轉救也。設救云。我言和合但合色相。非謂合空以成色相。故此遮云不應(云云)。良以。諸餘麤色。若言是彼細色合成。容或可通。今此隣虗。向下更無細者。唯有虗空。故須合空。若不合空。豈是隣虗合成隣虗耶。設許合成。當有三謬。一者合自成自謬。葢唯合他成自。而未有合自成自者也。二者合一成一謬。葢唯有合多成一者。未有合一成一者也。三者合細成細謬。葢唯有合細成麤者。未有合細成細者也。是則若執諸相和合。須此隣虗亦是和合。若此隣虗既是和合。須是和空而成。葢令其無遁詞也。
△二約色不成空破。此以對待。例顯其謬也。葢阿難所執諸相色空。各居其半。即應皆是和合。故此反破。空非和合。用以例顯色非和合也。又二。一故難成空之謬。
又隣虗塵。析入空者。用幾色相。合成虗空。
言色之邊際隣於空。既須合空而成色空之邊際。隣於色。亦須合色而成空。葢是順彼所執。以為難也。然空者下有缺。當補云。當知。色相出生虗空却接以末二句讀之。後仍有反難。救詞當申。救云。既言析入。何又詰其合成。而阿難不敢如是難者。以析色為空。是彼小乘之自教。諸相和合。是今阿難之自語。故今順彼自語。違彼自教。正以顯彼自語與自教互違。乃墮宗九過中之二過也。是以佛雖故違縱難。而阿難亦不能施辯。何以故。順析入而非和合。則違今自語。依和合而違折入。則背昔自宗。兩處負墮。故默然而不敢辯。此意妙甚。
△二例明成色之謬。
若色合時。合色非空。若空合時。合空非色。
此申正義。而例破之也。四句不平。葢以上二句。例明下二句也。如云。若知合色不可成空。即知合空不可為色矣。可見上科但是故難意在此科相例而明矣。色不成空破已竟。
△三約空無合義破。
色猶可析。空云何合。
上句縱。下句奪也。色猶可析者。猶可析而歸空也。然猶可亦是權許之辭。其實析色。但自析色。虗空實非析色之成空。云何合者。言空決無合義也。虗空略有四義。不可言合。一無形礙。二無數量。三無邊際。四無變動。據此四義。云何可合乎。後當番轉申正意云。若知空之不可合。則知隣虗非和合而成。隣虗既非和合。則地大元非和合而有。和合之計。豈實義耶。是則阿難惟據麤相。如來究至細塵。良以。既執諸相和合。須以至細之塵為元始也。然細塵與空為隣。必至合空之謬。故惟明一空不可合。則和合之計。自可番轉而破盡矣。妙甚妙甚。
△三結顯斥執。分二。一結顯。又分為二科。一全體圓融。
汝元不知。如來藏中。性色真空。性空真色。清淨本然。周徧法界。
此科與陰等。俱稱如來藏。理無不融。而義有差別。中之一字。意味即殊。當以喻明。如大富長者藏中寶物無限。每有宅舍。必出藏寶。廣列堂閣之間。然但千萬分中之一分而已。深藏而未發現者。實無邊量故。上四科。如方指堂閣之寶。說其皆是藏中之物。今此七大。如說此但藏中少分。而彼未發現者。一一充滿。但隨時處。應用若干。即出若干。耳只此已發未發。較其淺深。當立見也。汝元不知者。意貫下科。此科文分五段。一源委。二相融。三離過。四元具。五帀滿。如來一句。指其源委也。良由不知地大之源委本是如來藏中之物。方乃妄謂從空出色。謬起和合之計。故此一句所以指之也。性色二句。明相融也。權外多計性為空理。而不知內有空色相融。故此二句所以明之也。變地為色有三義。一者標本示廣。葢地為諸色之本。而所該攝甚廣。無情則金木瓦石等。有情則毛膚骨肉等。皆地也。故色所攝法。地當十之七八。二者義具揀異。葢色有顏色形質堅礙三義。而各有滿分少分。顏色以黑白可別為滿分。形質以當體可捉為滿分。堅礙以體不相入為滿分。故水於礙義不滿。火於質礙俱不滿。風於色質全缺。而礙亦不滿。惟地大三義具滿故易名為色。揀異彼三缺而不滿也。三者示同諸經。葢凡般若等諸經舉法。與空相融者。皆色法為首。以等八十餘科。今實示同彼意故。易以色名也。性則言其非相。亦即理而非事也。真則言其非俗。亦即體而非用也。性色真空者。言性具之色。即真體之空也。性空真色者。言性具之空。即真體之色也。性色真色。以性融大之辭。真空性空。直目性體之意。顛倒言之。又以總成融即矣。此以性真二字無別故。影互用之。若不影互。應有四句。如云。性色真空。真空性色。性空真色。真色性空。字句方全。經以義該文簡故影互之。問此與般若等尋常所談色即空空即色。為同否耶。曰實大不同。葢般若等。惟據目前所對已發現諸相。而言其即空即色等意。今此不對目前諸相。惟深談如來藏中渾涵未發。即色空融一如此也。後經所謂先非水火。正此意矣。故此性色真色。非但揀於實等諸色。實顯異於事相。俗諦中即空之色也。性空真空。非但揀於斷等諸空。實顯異於事相。真諦中即色之空也。舊以體用真俗理事竝言者。欠研究耳。不知此但全體而大用。尚在下科。具眼者詳之。清淨二字見離過也。良以。色尚檢於般若即空之色。豈墮凡夫之染色。空尚檢於般若即色之空。豈墮二乘之滯空。自來離過絕非。二清淨中。屬自性清淨也。本然二字。表元具也。如來藏中元有之故物所謂悉天真之本具。非緣起之新成。此句揀於權教菩薩修成之惑也。周徧一句示匝滿也。極於無外曰周。周即匝也。貫於無內曰徧。徧即滿也。前雖以寶藏為喻。非世間之寶藏可比。良以。世間寶藏。若眾寶具全。決不能一一匝滿。若一寶匝滿。決不能種種具全。此則二義皆不為礙故。每舉一大。即周匝徧滿於法界。而互不相礙也。法界者。法有軌持二義。界有性分二義。軌即隨緣。持即不變。性即體空。分即成事。總則統於一真。別則開等多種。今此法界。合一真則無容別議。望多種則正周徧於理法界。冥周徧於一切法界耳。以一切離一真悉不可得矣。由是冥中總統之故。方能隨應循發無不足也。
△二大用無限。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此約其本具妙用。能隨能應。不與循業相同。舊於此二句。仍連循業發現通為一氣。及詳下諸大。實從隨心應量處斷之因。得其分屬之本意。請詳下解眾生攝盡九界有情。心以根性言有勝有劣。量以心知言有大有小。若但以劣心小量致之。則所以應之以麤少之色者。固無不副其心。而無不滿其量也。若能以勝心大量致之。則所以應之以廣妙之色者。亦無不副其心。而無不滿其量也。世出世間有為無為。亦復如是。通上科論之。則上科是性是體是真是理。此科是相是用是俗是事。故知上之色空早露相用等釋者非也。且既從性起相。便知全相即性。體用等亦復如是。所以說地大即藏中之性也。又當知。陰等四科。皆先剖破相妄。然後結顯性真故。以破相之義。猶半同於空宗。今此七大乃窮自性海淵涵流出諸法故。純標性真。杳無虗妄字面。誠法性宗之獨談。非惟逈超般若。而亦不異於前文也。結顯一科已竟。
△二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此方約迷位及悟人因位而言。先問云。體既本然周遍。而用又隨心應量。則稱體作用無不自在。何必循業乎。答正由無始未悟久迷本有。以致全不自在。豈惟迷位必循染業而後能發。縱是悟人亦須循淨業而後能現。是故此之四字。雙具兩種不自在意。一者世出世間一切淨妙之色。若不循彼種種淨業。雖欲發現。不可得也。二者三塗四惡一切苦穢之色。若不戒彼種種染業。雖欲不發現。不可得也。葢不戒即是循也。故此四字。非但只表不循業則不得發現。兼表循業則不得不發現。而二俱無自由分矣。然此四字。正是致下二惑之由。故分屬下文。良以。業之起也。似有由藉。故世間淺智眾生。執此生起之近由。而遂惑為因緣性。曾不達圓融不變之體。周徧法界。何所藉於因緣。業之成也。似難改移。故世間無智眾生。執此難改之現量。而遂惑為自然性。曾不達無限隨緣之用。隨心應量。何得泥於自然。是皆為一循業之所惑耳。向使只隨心應量。而不必循業。則眾生皆應達唯心之旨。而不至種種惑矣(問悟人既須循業。佛循業否。答佛在因位循之。却即菩薩因滿果發之後。但惟隨心尚無量之可應。何有業之可循。惟除示現無實業也。故知稱體作用。無不自在。惟佛能之。問現見菩薩作用自在。何言惟佛能之。答菩薩修行未畢。正由循業所發故。今非揀其不能作用自在。但揀其非是不循業耳。然惟圓實菩薩。所循大自在業。所發十玄妙色。與果人敵體相似焉。問何為大自在業。答應即華嚴十玄妙。觀及本經耳門三昧是也。又所應之知。即解悟也。所循之業。即修行也。若惟務修行。而不求圓解。則三祇六度。終無實果。正以知自局。而量自有限也。若但專務多聞。而不策圓修。則恒沙妙理。秪益戲論。正以業不循。而果終不發也。以此而知。圓解圓修。不可不相應矣)識心即六識也。辯析不混曰分別。詳細較量曰計度。即徧計執也。但徒也。徒有言說。即情有也。都無實義者。即理無也。此則和合。即兼於因緣中。不和合即兼於自然中矣。又解但凡也。凡有言說者。推類廣指之詞。如和合及諸重疊是非之計。皆在其中。二釋俱通。夫不知體用及惑執二計。阿難與世間義應互該影略而已。此全科意。後皆准之。地大已竟。
△二火大。分三。一標性約求。
阿難。火性無我。寄於諸緣。汝觀城中未食之家。欲炊爨時。手執陽燧。日前求火。
無我者。溫陵所謂火無體寓物成形。是也。故執火者。須憑柴等。離柴等則無當體可捉也。𭬥李曰。陽燧者。崔豹古今註云。以銅為之。如鏡之狀。照物則影倒。向日則火出。淮南子曰。陽燧火方諸也。論衡曰。於五月丙午日。銷鍊五方石。圓如鏡。中央窪。予亦曾見。映日光影注處即燒然。水晶珠注燒全同也。
△二就求詳辯。分四。一舉例。
阿難。名和合者。如我與汝一千二百五十比丘。今為一眾。眾雖為一。詰其根本。各各有身。皆有所生氏族名字。如舍利弗婆羅門種。優樓頻螺迦葉波種。乃至阿難瞿曇種姓。
此舉和合之例。亦異喻也。意顯下火大不同此例也。此之破法。葢約分開之相。以破和合之計。葢必有分開之相。以為和合之本。然後方同和合。故舉一眾和合而分開各有氏族。以為定例。至下開合二科。而火無生處。足顯和合之計為妄矣。婆羅門此云淨裔。溫陵曰。優樓頻螺。此云木爪林。迦葉波此云大龜氏。瞿曇此云日種。後代改姓釋迦耳。
△二牒定。
阿難。若此火性。因和合有。
△三標徵。
彼手執鏡。於日求火。此火為從。鐘中而出。為從艾出。為於日來。
彼手下標也。此火下徵也。
△四逐破。分二。一開破例審。又分二。一開破。又三。一破從日生。
阿難。若日來者。自然燒汝手中之艾。來處林木。皆應受焚。
自能二句。猶是牒定之辭。來處二句方是破意。言燒林何異燒艾也。
△二破從鏡生。
若鏡中出。自能於鏡出然于艾。鏡何不鎔。紆汝手執。尚無熱相。云何融泮。
自能二句亦牒也。鏡何一句破也。紆屈也。紆汝三句證也。
△三破從艾生。
若生於艾。何藉日鏡光明相接然後火生。
△二例審。
汝又諦觀。鏡因手執。日從天來。艾本地生。火從何方。遊歷於此。
例審者比例而審其所從來也。鏡因三句取例也。火從二句審之也。此審有二意。一者且破和合。葢上科三處無生已顯。不同舍利弗等各有氏族所生。而此之例審。又言。況彼三物各有從來。而此火何所從來。既無從來。其何以為和合之本乎。足見其非和合性也。二者更索源委。意謂彼三各有來處。而此火何獨無所從來乎。欲人審其來源也。開破例審一科已竟。
△二合破直審又二。一合破。
日鏡相遠。非和非合。
上言無從生之處。但顯無和合之本。此則正明無和合之實也。言凡謂之和合者。須同一處交雜。安有懸遠相隔。而為和合者哉。缺艾語略耳。艾亦同鏡與日遠也。
△二直審。
不應人光無從自有。
此之直審與前例審不同。彼云從何歷此者。疑問令人審識之辭。此云不應無從者。決定斷其有本之謂也。一疑一決。所以不同。文雖寄于合破科中。而意仍雙承上文云。開之既無從生之處。合之又無和合之相。此火豈無所從來而自有乎。躍然而未說破。到下文文說破也(又開合所分四科以次。酷似不他生不自生不共生不無因生。文雖似而旨各別。彼因人執萬法有生。故詳破生相。顯其無生而已。此因昧法真源。而妄謂出於和合。故隨破隨審。令其悟真本源也)就求詳辯已竟。
△三結顯斥執。又二。一結顯。又分二。一全體圓融。
汝猶不知。如來藏中。性火真空。性空真火。清淨本然。周徧法界。
准上。
△二大用無限。又二。一正明大用。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准上。
△二驗其無限。
阿難當知。世人一處執鏡。一處火生。徧法界執。滿世間起。起徧世間。寧有方所。
葢就上求火之事。以推開徵驗。可見隨心應量無有限極也。此取凡夫現境。尚無限極。聖人分上。愈可知矣。結顯已竟。
△二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准上火大已竟。
△三水大。分三。一標性約求。
阿難。水性不定。流息無恒。如室羅城迦毗羅仙斫迦羅仙及鉢頭摩訶薩多等諸大幻師。求太陰精。用和幻樂。是諸師等。於白月晝。手執方諸。承月中水。
流息。如雨露之有無川源之溢竭。水性大槩如此。迦毗羅此云青色。斫迦羅此云鴛鴦。鉢頭摩訶薩多未詳。溫陵曰。四皆外道善幻術者也。其曰求太陰精。及承月中水者。順諸師計從月出也。十五夜為望。望前為白月。望後為黑月。月當正午。光皎如晝。故稱為晝。方諸陰燧水精珠也。孤山引高誘註淮南子。乃云。大蛤拭熱向月則水生也。而經文明白言珠況珠亦蛤出。以珠取水。應亦拭熱矣。
△二就求詳辯。又為二。一徵起。
此水為復從珠中出。空中自有。為從月來。
△二逐破。又分為二。一開破例審。又二。一開破。又三。一破從月生。
阿難。若從月來。尚能遠方令珠出水。所經林木。皆應吐流。流則何待方諸所出。不流明水。非從月降。
經臨也。即照臨之謂也。遠方者。言珠比所經林木尚為隔遠。又如月當正南。則自珠以南之林木。皆是所經近處。或珠在平地。則高阜以上之林木。皆是所經近處。此是以遠證近之必流也。下四句則是流與不流。皆不當理矣。
△二破從珠生。
若從珠出。則此珠中。常應流水。何待中宵承白月晝。
△三破從空生。
若從空生。空性無邊。水當無際。從人洎天。皆同滔溺。云何復有水陸空行。
△二例審。
汝更諦觀。有從天陟。珠因手持。承珠水盤。本人敷設。水從何方流注於此。
除空添盤者。以空無從來不可取例。盤無與水人不疑生。故兩科互為去取也。開破例審已竟。
△二合破直審又分二。一合破。
月珠相遠。非和非合。
△二直審。
不應水精無從自有。
准上可知。就求詳辯已竟。
△三結顯斥執。分二。一結顯。又二。一全體圓融。
汝尚不知。如來藏中。性水真空。性空真水。清淨本然。周徧法界。
義皆准上。
△二大用無限。又二。一正明大用。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二驗其無限。
一處執珠。一處水出。徧法界執。滿法界生。生滿世間。寧有方所。
△二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准上水大已竟。
△四風大。分三。一標性約拂。
阿難。風性無體。動靜不常。汝常整衣。入於大眾。僧伽梨角。動及傍人。則有微風。拂彼人面。
風之動靜不常。人所易見。當不止於垂衣拂衣。但約衣發辯而已。僧伽黎此云大衣。
△二就拂詳辯。又二。一徵起。
此風為復出袈裟角。發於虗空。生彼人面。
袈裟此云壞色。若從義而翻。則離塵出世等。種種多譯。茲不繁引。
△二逐破。又二。一開破例審。又二。一開破。又為三。一破從衣生。
阿難。此風若復出袈裟角。汝乃披風。其衣飛搖。應離汝體。我今說法。會中垂衣。汝看我衣。風何所在。不應衣中有藏風地。
汝乃三句。言衣即風。風性不住。故應離體。我今六句。令傍觀察審也。
△二破從空生。
若生虗空。汝衣不動。何因無拂。空性常住。風應常生。若無風時。虗空當滅。滅風可見。滅空何狀。若有生滅。不名虗空。名為虗空。云何風出。
此有三破。仍含多義。汝衣二句。不應藉緣破也。言既云空生。即當自生。何假衣動為緣乎。空性六句。體性相異破也。言空以常住為體性。風以生滅為體性故。首二句。以風從空。則應同常。次二句。以空從風。則應同滅。今皆不然。可見體性畢竟異矣。末二句。申滅空之謬。以足空之無滅而已。若有四句。名實相乖破也。言義須與名相應。名須與體相當。今約無情。則生滅乃有形質之義。虗空乃無形質之名。故曰若有生滅。則非虗空。見名義不相應也。又虗空表以無物為體。風出則是有物非虗。故曰名為虗空。云何風出。見名體不相當也。
△三破從面生。
若風自生。被拂之面。從彼面生。當應拂汝。自汝整衣。云何倒拂。
自汝整衣云何倒拂者。何得只待汝整衣之時。而又倒拂於彼。不拂於汝也。葢出於彼面。而又拂彼面。故曰倒拂也。
△二例審。
汝審諦觀。整衣在法。面屬彼人。虗空寂然。不參流動。風自誰方鼓動來此。
虗空二句。非取從來之例。却即是風空性隔之意。亦現前可別之相。不宜泥也。
△二合破直審。又二。一合破。
風空性隔。非和非合。
此只就風與空性體乖隔而說。非和非合。與前二大稍異。良以。風從空生。人所常執。故多破空生。如此方言虗能生風。其見一也。佛語隨宜無定耳。
△二直審。
不應風性。無從自有。
准上就拂詳辯已竟。
△三結顯斥執。又分二。一結顯。又為二。一全體圓融。
汝宛不知。如來藏中。性風真空。性空真風。清淨本然。周徧法界。
二大用無限。又曲分為二科。一正明大用。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二驗其無限。
阿難。如汝一人微動服衣。有微風出。徧法界拂。滿國土生。周徧世間。寧有方所。
△二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准上風大已竟。
△五空大。分四。一標性約鑿。
阿難。空性無形。因色顯發。如室羅城去河遙處。諸剎剎種。及婆羅門。毗舍。首陀。兼頗羅墮。旃陀羅等。新立安居。鑿井求水。出土一尺。於中則有一尺虗空。如是乃至出土一丈。中間還得一丈虗空。虗空淺深。隨出多少。
首二句。言其自無形表對色方顯。唯識謂之空一顯色。不必局於鑿土方顯。溫陵曰。西天貴賤。族分四姓。如此方四民。剎帝利王族也。婆羅門淨志也。亦云淨行。以守道居正。潔白其操也。毗舍商賈也。首陀農夫也。是為四姓。頗羅墮利根也。旃陀羅魁膾也。此又智愚之族也。名義集云。旃陀羅此云屠者。屠殺人畜者也。西天淫殺同賤殺者。猶目為惡人。國法令其搖鈴執幟。警人異路。不與良民同行。故亦翻嚴幟也。
△二就鑿詳辯。又二。一徵起。
此空為當因土所出。因鑿所有。無因自生。
△二逐破。又二。一開破列審。又二。一開破。又曲分三。一依無因破。
阿難。若復此空。無因自生。未鑿土前。何不無礙。惟見大地。逈無通達。
逈遠貌。謂極目而視也。言未鑿無空。明因鑿有。何成無因耶。
△二依出土破。又為二。一破有出入。
若因土出。則土出時。應見空入。若土先出。無空入者。云何虗空因土而出。
既未鑿之先。原不見空。則必謂出土而後成空故。此即約出土而難也。意謂既言空因土出而後有。須土先出而空後入。如開池引水者可也。故曰則土出時應見空入。然土出可見。空入何相。故曰若土(云云)。言既無空入之相。則計因土出而有空者。妄情而已也。
△二破無出入。
若無出入。則應空土元無異因。無異則同。則土出時。空何不出。
防轉記也。仍承上難。必言。土自出入。空何出入。故即約空無出入以難也。意謂。既言空無出入。則土未出時。應即有空。而空土一體不分。故曰則應空土元無異因也。一體遂成同出之謬。故難曰無異(云云)。
△三依鑿以破。又為二。一破因鑿以出。
若因鑿出。則鑿出空。應非出土。
意謂。既言空獨因鑿。不因出土。即應惟以鑿空。何必鑿土。故曰則鑿出空。應非出土。
△二破不因鑿出。
不因鑿出。鑿自出土。云何見空。
意謂。若言空非因鑿。與鑿無干。鑿應惟出於土。應不見空。今何隨鑿隨見虗空。開破已竟。
△二列審。
汝更審諦諦審諦觀。鑿從人手。隨方運轉。土因地移。如是虗空。因何所出。
疊言審諦。令極詳察也。隨方運轉選地施功也。土因地移者。土從地中移出也。無因非是實法故。不取例從來。
△二合破直審。又二。一合破。
鑿空虗實。不相為用。非和非合。
意言。鑿須鑿實空乃是虗。前風空言其性乖。此鑿空謂其用。皆背不成和合相生之義矣。
△二直審。
不應虗空。無從自出。
準上。就鑿詳辯已竟。
△三合會警悟。吳興曰。四大後所以點空均名五大者。葢諸經常談惟四而已。此既異彼。故特言之。下根識中。其例亦爾。此解全得此科之來意也。又二。一融性合會。
若此虗空。性圓周徧。本不動搖。當知。現前地水火風。均名五大。性真圓融。皆如來藏。本無生滅。
融性謂融結空性。合會謂會同四大。首三句結空之性也。若此二字。承上破審說下圓周徧三字。重一圓字。良以。尋常論空。亦言周徧。然有色法礙處。即不圓滿。是言周徧。而非圓周徧也。今言空性圓滿。色不為礙。故曰圓周徧矣。此句結其即是性真也。不動搖同後無生滅。蓋周徧表其非此有而彼無此無而彼有。圓滿意也。不動表其非先無而後有今有而後無。常住意也。此句結其離諸妄相也。以上結定空大。向下方是合四成五之意。中三句。先以合會。其名現前。即指目前所對已發現之法。說其皆藏性。逈與結顯處別矣。均名五大語。會五大名同實乃新許空為大也。末三句。後以會合其體也。性真圓融。即前性圓周徧。本無生滅。即前本不動搖。但上是單結空大。此是合同五大。皆如來藏一句。文總五大。意通上下。上通性真圓融。下通本無生滅。總與申其源委。然記但是以四例空。又當知。非但此一新得大名。雖彼四者。舊稱為大。亦惟據其處處皆有言之。而實相礙互闕非真大也。自今融以藏性圓融常住。方為真大。是則雖非新得大名。而實逈非舊比也。如迦葉等。舊雖久稱聲聞羅漢。必經法華開顯。方乃即真矣。
△二警令發悟。
阿難。汝心昏迷。不悟四大元如來藏。當觀虗空為出為入為非出入。
上科方以空大會同四大。是欲將四大例明空大。此科舉四大令其因空反觀。却是欲將空大發明四大也。昏者情識常暗。迷者動惑於邪也。由昏故迷相。因而致然。前執四大諸相皆和合即其事也。然既暗惑於邪。必背馳於正。故即不悟四大元如來藏非和非合亦非不和合也。下却教其觀空大。以審其有出有入乎及無出入乎。意蓋令其若悟虗空周徧不動非出非入非不出入。即悟四大圓融常住非和非合非不和合矣。經文明皆雙遣二邊。舊註皆墮一邊。所以不敢取也。
△四結顯斥執又二。一結顯。又二。一全體圓融。
汝全不知。如來藏中。性覺真空。性空真覺。清淨本然。周徧法界。
性覺真空二句。比前變其文。而復顛倒其意也。以前俱用本大與空相融。此則本大即是空字。若準前相融。則合兩句。皆云性空真空。文不可別也。今將前指性之空。換為覺字。即改寂為照。義無傷也。則此中空字。乃是虗空之空字。若照前不顛倒。合云性空真覺性覺真空。今文上下交換。然亦無礙。但令人覺其文耳。
△二大用無限。又分二。一正明大用。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二驗其無限。
阿難。如一井空。空生一井。十方虗空亦復如是。圓滿十方。寧有方所。
△三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義皆準上。空大已竟。
△六見大。即根大也。總攝六根。但舉眼根以為例耳。然但取根中之性。非取浮塵。故惟言見等。而不言眼等。意可見也。分為四。一標性約塵。
阿難。見覺無知。因色空有。如汝今者。在祇陀林。朝明夕昏。設居中宵。白月則光。黑月便暗。則明暗等。因見分析。
此中全約見之與塵。為同異等。以破和合之妄執。然其別名塵相二三開合不定。應先總釋。不過色空明暗之四。互為隱顯耳。如總言色空。是合明暗以對空。只言明暗。是開色攝空也。若言明暗空。是開色以對空。如言見空。是空攝色而對見也。至文再指。庶不惑矣。見覺者。猶言見性也。無知者。離塵無別所知。因色空有。釋成上句也。以雙離明暗。無復見之自相。故言因色空有。此即合明暗以對空矣。方以標定。向下歷舉目前現塵也。朝明夕昏。晝之明暗也。白月黑月。夜之明暗也。等即等於空耳。因見分析者。因此塵而見得分析也。方表見托塵立。不可言塵因見分析。以此單破見之和合。非破塵也。此中乃是開色攝空。
△二就塵詳辯。又二。一徵起。
此見為復與明暗相并太虗空。為同一體。為非一體。或同非同。或異非異。
擕李曰。此問四句。一同。二異。三或同或異。四非同非異。但經文分兩同兩異。各成一句。斯解與下破處相合。此中亦開色對空也。
△二逐破。又分二。一開破例審。又二。一開破。又四。一破同牒中開色對空破中開色攝空。又三。一牒起徵詞。
阿難。此見若復與明與暗及與虗空。元一體者。
△二約塵顯謬。又曲分為二科。一標定相亡。
則明與暗。二體相亡。暗時無明。明時無暗。
此是先將外塵互相凌奪之相標定也。前半總明後半別明也。
△二正以顯謬。
若與暗一。明則見亡。必一於明。暗時當滅。滅則云何見明見暗。
言既與暗一體。則明時暗亡。見安得而不亡哉。於明亦然。末二句。言隨暗而滅。云何復見於明隨。明亦然。其謬當自顯矣。
△三結成非同。
若明暗殊。見無生滅。一云何成。
此躡上意而結成也。言明暗任殊而見體恒在。自然顯其非是一體。以上皆開色攝空也。破同已竟。
△二破異。此科牒中開色攝空。破中開色對空。又三。一牒起徵辭。
若此見精。與暗與明。非一體者。
△二顯不離塵。又二。一離塵令觀。
汝離明暗及與虗空。分析見元。作何形相。
△二離塵無體。
離明離暗。及離虗空。是見元同龜毛兔角。
直斷之也。此亦設言離而顯其無自體也。
△三結成非異。
明暗虗空。三事俱異。從何立見。
俱異之異。訓作離字讀之。葢言三者俱離。則此見元無自體。故曰從何立見也。破異已竟。
△三破或同或異。
明暗相背。云何或同。離三元無。云何或異。
悉是上義。但撮合一處耳。上二句開色攝空也。下二句開色對空也。
△四破非同非異。
分空分見。本無邊畔。云何非同。見暗見明。性非遷改。云何非異。
分空二句。以空攝色。而對見也。見暗二句。言塵殊見一。顯然不同。故曰云何非異。此却開色攝空也。
△二例審。
汝更細審。微細審詳。審諦審觀。明從太陽。暗隨黑月。通屬虗空。壅歸大地。知是見精。因何所出。
汝更三句壘言。以教其著眼之意。初云細審。次細不徒細。而加以微細。審不徒審。而加以詳審。次諦觀已是切察。而又審於諦審於觀也。此亦開色對空。而加通壅。盡其詳也。
△二合破直審。又二。一合破。
見覺空頑。非和非合。
葢以性體異而言其不成和合也。此亦以空攝色。而對乎見也。
△二直審。
不應見精。無從自出。
準上。就塵詳辯已竟。
△三合會警悟。又二。一融性合會。
若見聞知。性圓周徧。本不動搖。當知。無邊不動虗空并其動搖地水火風。均名六大。性真圓融。皆如來藏。本無生滅。
科意準上。此總該六根覺兼鼻舌身而不言者略也。性圓二句。亦同上科。向下不動與動搖。皆就相言。空之相即不動。四相猶動。合會以性俱不動矣。餘準上。
△二警令發悟。
阿難。汝性沉淪。不悟汝之見聞覺知本如來藏。汝當觀此見聞覺知。為生為滅。為同為異。為非生滅。為非同異。
沉淪者。溺於權見。無超拔之智也。此不悟與當觀叫應如前。然其中法則不同。上不悟者四大。而當觀者空大也。此則不悟者見大。而當觀者亦見大也。生滅就自體言。同異對外塵言。意令若悟見等。非生滅同異。亦非不生滅同異。則知見等。藏性圓常。非和合。亦非不和合。更深悟也。合會警悟已竟。
△四結顯斥執。又二。一結顯。又二。一全體圓融。
汝曾不知。如來藏中。性見覺明。覺精明見。清淨本然。周徧法界。
性見覺明者。言性中之見。即覺上之明也。覺精明見者。言真覺之精。即性明之見也。性見明見。猶言性色真色。以性融大之辭。覺明覺精。猶言真空性空。直目性體之意。合而言之。不過性見相即而已。此如來藏中未發真體。不可以覺明為無明。清淨亦稍不同。當云。全見而覺非凡夫根結之見。全覺而見非二乘冥寂之覺。故曰清淨也。本然同前。
△二大用無限。又二。一正明大用。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二總類六根。又二。一類全體。
如一見根。見周法界。聽齅甞觸覺觸覺知。妙德瑩然。徧周法界。
見周法界者。牒前見之徧周法界也。溫陵曰。甞觸即舌根以味合方覺。故亦名觸。覺觸覺知。身意二根也。
○妙德者。言見聞等即妙性之德用。瑩然者。靈明不昧也。即略上覺明覺精之意。徧周法界。言皆同見之全體圓融也。
△二類大用。
圓滿十虗。寧有方所。
言發為大用隨心應量圓滿(云云)。十虗作十法界。亦可如見聞等隨量大小。極盡其量。即滿十虗。若約起成根身。或成一根身。乃至普現無量根身。皆其隨心應量之大用。
△二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義竝準上(問此既惟取根中之性。則前已開顯其全為性體。今何勞復融之而為大乎。答約此經別意。則開悟證入皆依六根故。前特開顯為性之全體。約諸經通意。則惟如來藏。方為性之總相故。今仍以六根。融入如來藏也。又諸教有定相總別有圓融不定。約定相。則如來藏。恒為總相。而萬法皆其別相也。約圓旨。則萬法實皆可互為總別故。前依圓旨。取別為總。見精遂成全性總相。而萬法皆其別相。今依定相。則如來藏。依舊是總。而見與六大。依舊是別。然雖總別不定。仍知二意無乖。良以。前之開顯。今之融入俱有初後二相。前之初相。自根中荐出。及其後相。則會萬法為一體。而根身器界。皆是其中幻影。當即是此中如來藏也。今之初相。亦自目前明暗辯起。與前根中薦出無異。及其後相。則合會結顯性真圓融周徧法界。當亦與前開顯中之後相無有異也。但此中七大。皆許同是圓融。又是依圓旨之萬法互含也。而彼中見性獨許冠於萬法。又是本經之別旨宗要也。故前欲其巧於悟修。而此欲其圓於見解矣。具眼者辯之)見大已竟。
△七識大。名為四科。一標約根塵。又二。一標舉三法。
阿難。識性無源。因于六種。根塵妄出。汝今徧觀。此會聖眾。用目循歷。
標雖全標三法。意但約根塵以辯識而已。識性觀下。但因六種根塵。是惟約於前六。而所以無七八者。以八即前之根大。而七亦即是意根故也。性字猶言體相。非謂真性。無源者。狀如野燒。起滅無從也。因根塵者。假托而起也。此以上標定也。汝今下舉約現前眼識因根塵而妄起者。以例餘五皆然。觀即根也。聖眾即塵也。循歷即識也。
△二揀別根識。揀雖對塵。而混濫之意。殊不關塵。良以。識塵體性自別。而根識自來難分。故特與揀別之。又分二。一揀明根相。
其目周視。但如鏡中無別分析。
萬象對照。一念不生。正是根相。
△二揀明識相。
汝識於中。次第標指。此是文殊。此富樓那。此目犍連。此須菩提。此舍利弗。
此即眼識。仍兼隨眼家明了意識。然眼識名。隨念分別。但對性境。初起一念。不帶名言。隨眼意識名。計度分別。亦對性境。起第二念。計執名字。如標文殊等是也。然此自眼家以例餘四皆然。至於意家。離前五識。獨頭自緣。獨影塵境。亦在例中。
△二就根塵辯。又分為二。一徵起。
此識了知。為生於見。為生於相。為生虗空。為無所因突然而出。
問虗空尚可屬塵無因。似非就根塵辯。答云。須約不依根等方成無因。故亦是就根塵辯。
△二逐破。又二。一開破例審。又分為二一開破。又曲分為四一破因根生。
阿難。若汝識性。生於見中。如無明暗及與色空。四種必無。元無汝見。見性尚無。從何發識。
見即根也。此言。去塵無根。則根已先無。自體憑何者。以發識哉。
△二破因塵生。
若汝識性。生於相中。不從見生。既不見明。亦不見暗。明暗不矚。即無色空。彼相尚無。識從何發。
相即塵也。此言。除根無塵。則塵已無自相。何能發識。不從一句除根也。既不二句。猶是牒上除根之意。明暗二句。方是轉成無塵之過。明暗色空相即互用彼相二句。結成其非也。
△三破因空生。又二。一牒徵開義。
若生於空。非相非見。
上句牒徵辭也。下句開成二義也。
△二分合例破。又曲分為二。一分二破。
非見無辯。自不能知。明暗色空。非相滅緣。見聞覺知。無處安立。
非見三句。同上去根無塵。非相三句。同上除塵無根。
△二合二破。
處此二非。空則同無。有非同物。縱發汝識。欲何分別。
溫陵曰。處此非相非見之間。識體若空。則同龜毛。識體若有。非同物象。既自無體。安能有用耶。
△四破無因生。
若無所因。突然而出。何不日中別識明月。
言日中無月。分別明月之識。既不得起。然則識豈無因生乎。但經是反詰之辭。開破已竟。
△二例審。
汝更細詳。微細詳審。見託汝睛。相推前境。可狀成有。不相成無。如是識緣。因何所出。
見託二句根塵也。可狀二句色空也。言此四者各不相混。詳察此識從何出乎。開破例審已竟。
△二合破直審。又二。一合破。
識動見澄。非和非合。聞聽覺知亦復如是。
溫陵曰。識有分別名動。見無分別名澄。識動見澄。性相隔異。見與識隔。聞知亦然。皆非和合也。
△二直審。
不應識緣無從自出。
準上就根塵辯竟。
△三合會警悟。又二。一融性合會。
若此識心。本無所從。當知。了別見聞覺知。圓滿湛然。性非從所。兼彼虗空地水火風。均名七大。性真圓融。皆如來藏。本無生滅。
本無所從者。不從根塵諸緣所出也。了別見聞覺知者。管見謂會前根大。是也。準前二大。當知下俱無本大。而舊謂別指六識。既異前文。而又缺根大。何成七數乎。管見非之當矣。性非從所。亦不屬諸緣之意也。餘竝準上。
△二警令發悟。
阿難。汝心麤浮。不悟見聞發明了知本如來藏。汝應觀此六處識心。為同為異。為空為有。為非同異。為非空有。
麤浮者。乏於精切之深慧。而惑於著相之淺談。不字雙貫悟字與發明二字。了知即是覺知。譯之誤耳。或了知屬意識。而缺一覺字。非誤則略。智者詳之。依後說則覺兼三識。竝影略也。例上科。惟指本大。六識而言。同異對根塵言。空有就自體言。餘準上。
△三結顯斥執。又二科。一結顯。又二。一全體圓融。
汝元不知。如來藏中。性識明知。覺明真識。妙覺湛然。徧周法界。
性識明知者。性真之識。即妙明之知。覺明真識者。本覺之明。即性真之識也。性識真識。以性融大之辭也。明知覺明。直目性體之意也。總是性識融即之意。清淨本然變為妙覺湛然者。良以。根塵雖相倚立。在象猶是歷然。至於識之為相。自來常若空華。故上諸大。皆言清淨。本然者。承上性大相融。雙言其皆離過而本具也。至於識大。既先元無體相。又經融入覺性故。周徧舍吐。皆惟約覺性言之。是以直稱。妙覺即性體。而不必又言其清淨。湛然即性明。而不必又言其元具矣。徧周法界者。葢覺性如鏡。識但如影。知影即鏡體。則惟約鏡之徧周。而說影之徧周矣。或約圓極境界。則亦直說念包十方三世。然是頓說有宗無因。若徵其因。仍用前說。如云。何以故。識無自相。即覺性故。而鏡影即其同喻也。
△二大用無限。
含吐十虗。寧有方所。
此無隨心應量者有二意。一者眾生自知前文諸大。因眾生以根為稟定。塵為外物。俱無自在之分。故佛乃說與隨心應量。顯其亦是惟心自在之法。至於識心。則眾生自來皆知其是隨我自在之法故。不必又言其隨心應量也。二者即是自法。謂心即識心。量即識量。不復自隨自應。如眼不見眼也。含吐十虗。亦約覺性轉顯。然有含有吐。相亦不同。如云運想則含不想則吐也。若依圓極。照前科說。結顯已竟。
△二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諸識各由種子方起。種子須由宿業。故須循業勝。如上二界。無種不起。前五劣如水母。缺種不起。眼家根識。餘竝準上。問此經首。先正破識心。如七處曲搜三迷決了。名義皆妄。畢竟無體。乃至顯見文中。又復旁兼相形而破。未甞少假寬容。何後於十八界。即已許為如來藏心妙真如性。至此愈稱。其周徧法界。含吐十虗。是即性之全體。而同彼開顯見性之極量。何前乃妄之至。而後則真之極乎。答前約初心悟修。須從方便決擇真妄。捨生死根本。取涅槃妙心。則識須破盡。決定不用。後約圓解普融。無法不真。無法不如。乃至剎塵念劫。無非一真法界。何況識心不融法界。懸示中雙具二門。此意詳盡。宜研味之。又當知。前之四科。方一一鎔歸於理。未言俱周法界。故惟是理事無礙之由致。今七大總攝上陰等諸事。而言其一一俱周法界。所以為事事無礙之由致也。葢彼觀取事如理融為十門總因。良以。惟事則彼此相礙。惟理則無復可融。今由一一事皆如理融。悉無邊際。方有此事事無礙玄門。是雖尅體而論。似方與事如理門符契無二。其實由此總因。則相入相在等。眾妙之門。無不洞開矣。問若爾三法界由致。無不具在。何又言且談一真。答三法界。同以攝事歸理而為由致。此對阿難之妄執。而一一會妄。以歸真正。惟攝事歸理。融相入性而已。尚未及於從性起相從理成事。是則三藏之中。正惟屬於空如來藏。而有人強以三觀三諦判之者。欠研審也。智者思之。如來破妄顯真一大科已竟。
△二阿難悟謝發心。分二科。一承示開悟。此皆經家所敘也。又二。一敘承示。
爾時阿難。及諸大眾。蒙佛如來微妙開示。
通承破妄顯真科中諸文為言。良以此大開解功夫非近。今當總前撮其大要。令知微妙之實破妄心有三。一七破以密示無處。二重徵以顯呵非心。三縱奪以決其無體。是所以破妄心者。可謂極微細而盡精妙矣。顯真心文中亦三。一示見等。而剋就根性。以指其實體。二示陰等。廣融諸相。以明其一體。三示地等。而極顯圓融。以彰其全體。是所以顯真心者。亦可謂極微細而盡精妙矣。且指根性融諸相時。兼以對顯依正萬相之妄。而相妄性真之旨。纖悉昭徹矣。故經家總以結述於此。以彰下開悟之大本耳。
△二敘開悟。夫奢摩他微密觀照。雖應圓照三如來藏。此由阿難初悟一真心體。是方顯其照徹空如來藏矣。然而理智圓融。境無偏僻。是即惟妙覺明圓照理法界矣。分二。一悟周徧。又二。一總標。
身心蕩然。得無罣礙。
身謂法身。心謂真心。蕩然周徧貌。下文分科詳釋。無罣礙者。妄身妄心不復繫罣隔礙也。葢法身真心。本自現成。而無始恒為妄身妄心。繫罣隔礙。曾不知覺。了無自在。今於言下開通故。得大自在。得大受用矣。
△二詳敘。又二。一心蕩然。又曲分為二。一標能徧意。
是諸大眾。各各自知心徧十方。
眾則位兼深淺。知則悟兼證解。譬如有眾。處暗境中。本自空廓曠蕩。以暗無所見。誤執狹隘。此之位深而證知者。或色陰已盡。十方洞開。如暗忽得光明親見空廓也。位淺而解知者。或色陰未盡。隨言發大勝解。如暗中聞人說境。本量頓覺。虗豁無邊。不復作狹隘之想也。徧十方者。極盡十方之量也。作十法界亦可。
△二徹悟依報。又二。一轉大為小。
見十方空。如觀手中所持葉物。
虗空是依報最大者。更是器界所依故。并屬依報。手中葉物。即貝葉也。緣彼方以貝葉書字故。手中常持之。見空如葉者。以虗空無大不容。而真心更大。百千萬倍。不可為喻。由心觀空。故空小如葉耳。此科多領七大即心徧周法界之旨。而成此悟也。
△二轉他為自。
一切世間諸所有物。皆即菩提妙明元心。
首二句。即器界萬法。俱屬依報。菩提指本覺果體。前文所謂此見及緣元是菩提妙淨明體。是也。妙明元即如來藏心。葢凡小觀物非心。權教謂物為妄。今悟全物皆心。純真無妄也。此科多領上陰等四科。皆即藏性而成此悟矣。至此則斥破妄心之旨。方以極領。更不認緣塵分別以為心。更不惑為色身之內。更不迷己為物。而是見非見及四大和合諸疑。渙然冰釋也。心蕩然已竟。
△二身蕩然。又分二。一標能包義。
心精徧圓。含裹十方。
身以含裹為相。四大和合。含裹五臟。是為肉身。心精徧圓。含裹十方。是為法身。故佛祖凡言不離身中及身是道場等語。皆謂法身。非謂肉身。行人悟此法身本來元具。則行住坐臥身常無邊。而無量剎海。皆悉轉入身中。葢世人尋常皆謂。空裹界。界裹身。身裹心。重重拘縛。曾無超越。今忽心裹十方。身包空外。內外轉換。大小變更。真所謂妙能轉物。常住此身者。方可承當。咳唾掉背無非祖意。四卷文云。身含十方無盡虗空。故知此為法身。況與下文生身相形而言。又且不重上文。
△二徹悟正報。又二。一轉麤為細。
反觀父母所生之身。猶彼十方虗空之中吹一微塵若存若亡。
所生肉身。乃屬正報。此因領上法身虗豁曠蕩包越虗空之外。故見肉身渺小而更浮假如此。葢相形而見也。十方虗空喻能形之法身。微塵喻所形之肉身。若存若亡。狀其渺漠將淪於盡。葢平日麤重者。於此至輕細而不足為累也。
△二轉實為虗。
如湛巨海。流一浮漚。起滅無從。
湛明不動。巨表無邊。起滅無從者。起無從來。滅無從去也。葢平日堅實者。於此至浮虗而不覺其有也。此二科多領前不失科中色身外洎山河乃至咸是真心中物。及不分科中。并所想相。如虗空華。本無所有等意。而成此悟也。至此則身境客塵之旨。方以領極。更不認五蘊四大以為身。更不惑為我所。不執為實有矣。悟周徧已竟。
△二悟常住。
了然自知。獲本妙心常住不滅。
此科與上科。義齊而文為甚短者。以周徧全是常住之因。涅槃亦以徧為常義。良以。徧法界既皆即心。則萬劫此法界萬劫此心。豈復有滅乎。故不勞多文。而一語結定矣。了然自知者。指掌分明。不由他悟也。說雖憑佛。悟由自己。亦親見實到自信自肯之意。本妙心者。本來面目。恒徧一切。但惟迷不自知。非今新得也。常無始終。住無去來。無始終去來故。永不滅矣。此亦領上不滅不失不還及非因非緣清淨本然等意。而成此悟矣。經家於佛說之後偈讚之前。特詳敘此者。正以示奢摩他祕奧觀體。令行人於此著眼。葢通前三卷功夫。全為揭露此至妙至密之觀體也。良以。眾生常輪迴。權乘不究竟。皆緣未見此體。猶如生育故也。行人若能於斯所敘心境一如。不犯思惟。物物頭頭。了然在目。渾是妙心自體。亦不費纖毫功力。身心本來廓周沙界。但不馳散。如是積之歲月。而不心開者。未之有也。當知。本惟一體。若語正因本性。即空如來藏。以一味真如更無餘物故。若略兼了因。即奢摩他祕密觀照。以親見自心。非作意思惟故。若更不避彌天過犯。則西來直指正法眼藏即此而已。但彼直入無分別。此由方便分別至此無分別處。其歸一也(問此似意盡無餘。然奢摩他未竟。後二藏未談。彼是何意。答微密觀照。此方了其密字。以體屬隱奧故也。後乃兼用盡其精細。始屬微字。宜斟分之)承示開悟已竟。
△二讚謝發心。分為二。一禮謝標偈。
禮佛合掌。得未曾有。於如來前。說偈讚佛。
得未曾有。言從來未得此等妙悟。而今始得之。除圓教菩薩元具圓解者。其餘凡小權教。皆得未曾有也。又圓教初心。或增深解。或成新證者亦然。
△二正陳偈詞。又二。一讚謝。
妙湛總持不動尊。首楞嚴王世希有。銷我億劫顛倒想。不歷僧祇獲法身。
此下方是阿難之言。初二句讚也。標偈中。惟標讚佛。以法即佛德故不雙標。而解中。仍分佛法。首句讚佛也。孤山曰。妙湛讚真諦般若德也。總持讚俗諦解脫德。不動讚中諦法身德也。又即三而一故曰妙湛。即一而三故曰總持。非三非一故曰不動。尊者十號之一。由證此三。號世中尊。
○惟應讚佛三德。加三諦助明而已。中諦即第一義諦。仍當補即一。即三方完。又此因感前開示而讚故。讚意應與開示相關。良以。前所示者。生佛等具故。因己悟而方見佛德也。初於剋就根性中。十番正示二見。番顯悟得。澄清覺海。朗耀性天。浩然無際。即佛般若德也。本此故以妙湛讚之。次於會通四科中。萬相融攝。總別發揮。悟得諸相皆性。萬物一心。森然畢具。即佛解脫德也。本此故以總持讚之。後於圓彰七大中。合會大性均顯徧周。悟得根根塵塵俱滿法界。悉無起滅。各不往來。居然交徹。即佛法身德也。本此故以不動讚之。三一交互。及尊字如前。然三德是所證。尊即能證之人。次四字讚法佛。前云有三摩提名大佛頂首楞嚴王。是也。其實方與究竟堅固相應。王乃尊統諸法之稱也。世希有三字。雙嘆佛法皆難遭也。緣此娑婆界佛出世固難。正使出于世。說是法復難。俱如優曇華暫時一現耳。末二句謝也。上句謝破妄。顛倒想者。謂我法二執分別也。如執緣塵分別以為心相。計五蘊四大以為身相。迷心為在色身之內。認物為己。迷己為物。身心萬法。謂為各自有體性相。四大悉疑。和合因緣等。皆是億劫之所惑者。今實併銷之矣。下句謝顯真。僧祇者。如孤山所引婆沙論明。三阿僧祇劫。修六度行。百劫種相好因。然後獲五分法身。乃至如唯識云。地前歷一僧祇。初地至七地。滿二僧祇。八地至等覺。是三僧祇。然後獲究竟法身。
○今云不歷。以教旨大殊故。但辯明教旨。自無可疑。舊註不辯教旨。橫生疑惑。以致紛然無定。今與決之。然舊之所以致惑者。有二因緣。一者執婆沙唯識權教不了之義。二者礙下除惑願成及方證二果之文。今請以圓頓教旨明之。二惑自解。良以。此經多分終實接入圓頓。按頓教之旨。未悟之先。法身本自現成。一念迴光。便同本得。所謂但離妄緣即如如佛。尚不復論證與不證成與不成。豈同權漸之教。必歷僧祇而後獲乎。若執乎彼而不信乎此。是由執走者之遲而不信飛者之速也。何膠柱之深哉。若更按圓教之旨。則行布不礙圓融故。雖未及斷惑究竟。不妨全獲法身全體即佛。如前開示迷心於色身之中者。既名為性顛倒。至後開悟見心於太虗之外者。豈不號為正徧知哉。正徧知即成正覺而獲法身矣。然則執現果。而不許阿難獲法身者。失旨之甚也。又圓融不礙行布故。雖全獲法身。不妨更除細惑更歷諸果更成究竟寶王也。此經後云。理則頓悟。乘悟併消。事非頓除。因次第盡。可為明證矣。如是則雖却後更歷僧祇以成究竟佛果。當亦與此不歷之前先獲法身。了不相礙也。何況圓頓悟後之修。念念是佛。雖進斷通惑。亦與權漸修者。日劫相倍。至於住後斷別惑。以去一生有圓曠劫之果者矣。如是則雖謂其却後更不歷乎僧祇。亦無礙也。若更取於延促同時之玄旨。愈不可以長短拘矣。問若此則阿難與善財龍女同乎。答不盡同也。良以。圓人雖不因果條然。而亦有初心究竟之別。論初心則無不同。望究竟則惑有淺深。根有利鈍。龍女惑盡故彈指功圓。善財利根故一生事辦。是初心與究竟頓齊也。今此會中。如二人者應亦非少。但約阿難所示一類當機。多是中根而又具惑者也。且惟同彼二人發心。而舊證初果。居然未移。下之願成寶王希登上覺。方求齊彼二人之究竟耳。然諸聖惟重初心故。此現獲法身。意非淺淺。經云。發心究竟二不別。如是二心先心難。則可見矣。至於證悟解悟均獲本有法身。殊不係此而為差別矣。
△二發心。又二。一正發大心。又二。一總期報恩。
願今得果成寶王。還度如是恒沙眾。將此深心奉塵剎。是則名為報佛恩。
正以前獲法身方是初心故。今於悟後。方發洪願。以取究竟也。首二句大端是自利以上求佛界。利他以下度眾生。溫陵以首句為智心。次句為悲心。下四字雙運二心。而束為深心。無可議者。而孤山以首句為佛道誓成。次句為眾生誓度。字面顯然。而攝餘二誓。似為顛倒。今當以首句攝煩惱誓斷。葢必斷盡煩惱。方究竟佛道也。以次句攝法門誓學。葢必備達法門。方廣度眾生也。願今二字。雙貫下成佛度生。觀今字便有求其不久即成不待僧祇之意。得果者得究竟菩提也。寶王亦同儒書稱位為大寶也。還度者。言不止惟願成佛。更還願度眾生。非謂待成後度也。奉塵剎雙含侍佛度生偏屬似非。莫若以莊嚴佛土釋之頗切塵剎二意仍不失也。報佛恩者。葢雙運二種深心。以莊嚴一切佛土。為報佛微妙開示之恩也。
△二別求證除。又分二。一於度生求證。
伏請世尊為證明。五濁惡世誓先入。如一眾生未成佛。終不於此取泥洹。
請證明者。求以威神加被。令其終不違於本願也。五濁謂劫濁見濁煩惱濁眾生濁命濁。與此經後所說者不同。意獨指於娑婆一類。若穢界中。百歲以後。濁惡世時。諸惡熾盛。剛強難化者也。先入有二意。一對剎。葢塵剎雖期俱入。而必先五濁者。慈救急於苦難之深者。亦如周文必先[(鰥-魚+角)-(米-木)+八]寡。此悲愍心也。二對人。葢五濁人。所怯入故。願勇於先入。倡先率眾。此勇猛心也。泥洹此云滅度。涅槃別名。如則師所引二種。皆應兼之。一不取二乘獨得泥洹。二不取諸佛泥洹。即如地藏所謂眾生度盡方證菩提。此廣大心也。此欲度盡眾生。隱然須兼法門誓學也。
△二於成佛求除。
大雄大力大慈悲。希更審除微細惑。令我早登無上覺。於十方界坐道場。
能破眾生惑之堅體曰大雄。能拔眾生惑之深根曰大力。究竟以與眾生二嚴之樂曰大慈。究竟以拔眾生二死之苦曰大悲。希求也。審詳也。微細惑方該塵沙及根本無明。別惑如下答滿慈者。是也。若約阿難一類。所求思惑亦應該之。八卷結經畢。阿難得證。斷除三界修心六品微細煩惱。敘謝乃稱。如來善開眾生微細沉惑。斯為明證也。然此希除者。求佛以大雄大力。加之破其體而拔其根也。早字與今字同。登無上覺者。求佛以大悲加之盡二死而究竟法身。坐道場者。求佛以大慈加之滿二嚴而現座說法。方是果後度生矣。此觀求除細惑顯然。兼乎煩惱誓斷也。正發大心竟。
△二結以深誓。
舜若多性可銷亡。爍迦羅心無動轉。
溫陵曰。舜若多此云空。爍迦羅此云堅固。謂空性無體尚可銷亡。我心堅固。終無動轉。
○動轉即退轉也。總承前上求下化。而深誓其心。即虗空有盡。我願無窮也。從入正宗。至此說法。當為一周。名破妄顯真周。初銷倒想。說空如來藏。一大科已竟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脉疏卷第三